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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的公共服務功能,方便人民生產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區)、鄉(鎮)、開發區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維修和使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設施,是指市政道路設施、市政橋涵設施、市政道路照明設施、市政供水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市政防洪設施和市政供熱設施。第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堅持政府領導、公眾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科學保護、安全便捷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的監督管理,其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管理、養護和維修。

公安、規劃、交通、水務、環保、城管、園林、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市政公用設施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自覺保護市政公用設施。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市政公用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違反市政公用設施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八條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建立市政公用設施綜合信息平臺,提高市政公用設施數字化管理水平,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研機構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科學研究,提高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利用水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進行配套建設,並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並依法進行招標。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接受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鼓勵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優先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規範的節能環保材料。第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交壹套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第十四條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投資建設和運營本市市政公用設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章市政道路、橋涵管理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市政道路、橋涵的行為:

(壹)在道路、橋涵保護範圍內傾倒垃圾;

(二)在道路和橋梁上沖洗車輛、焚燒雜物、傾倒汙水、晾曬和研磨農作物;

(3)在非指定道路和橋涵上試剎車;

(四)機動車、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非指定區域行駛、停放或者碾壓路緣石的;

(五)在道路、橋梁保護範圍內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以及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違禁物品;

(六)其他損壞道路、橋涵的行為。第十六條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施管理單位批準,禁止下列行為:

(壹)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道路、橋涵上行駛的;

(二)在道路、橋涵上設置廣告招牌進行牽引、吊裝作業;

(三)在道路、橋涵及其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在橋涵上架設管道和高壓線;

(五)其他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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