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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於印發《全國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鐵路(以下簡稱鐵路)用工行為,加強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鐵路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鐵道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內容執行。第三條鐵路從業人員(不含公務員、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檢察官和法律人員,下同)分為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和勞務工。

勞動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農民勞動合同制工人)。

臨時工是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壹年的人員。

勞務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單位通過簽訂勞務協議使用的人員。第四條鐵路用工應當堅持總量控制、規範工資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新的用工機制,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第二章記錄(利用)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合同制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應當按照面向社會、自願報名、堅持條件、嚴格考核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用工計劃指標內擇優錄用,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含建築施工企業)因缺員和生產任務需要使用臨時工、勞務工,必須在上級下達的勞動計劃內嚴格條件和“其他人員”比上年減少的基礎上擇優選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臨時工本人訂立勞動合同。使用勞務人員應當與勞務輸出單位訂立勞務協議。

施工企業可根據生產任務的實際需要,按照國家、鐵道部和地方政府的有關勞動政策和規定,自行使用臨時工和勞務工,同時減少使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內部安排下崗職工。

除統配人員外,所需人員原則上應在鐵路內部就業服務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和已建立的勞務基地備案(使用)。第六條聘用條件:

壹、輕體力和其他勞動崗位年滿十六周歲並經過壹至三年的職業培訓;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勞動崗位的年滿十八周歲並經過壹至三年職業培訓的勞動者;

二是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現實表現;

三、身體健康,符合鐵道部規定的健康檢查標準;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特殊工種);

五、根據國家規定,凡屬婦女禁忌的工種不得招用女職工;機車乘務員、機車車輛維修調車、線路工、築路工、橋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線)、裝卸工、接觸網工等不適合女性的工作崗位,原則上應使用男性工人。第七條運輸企業使用臨時工、勞務工,原則上允許用於裝卸、施工、線路維修、生活後勤部門和調車隊人員、列車員、服務員、防汛搶險等與交通安全無直接關系的工作崗位。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從事技術工種的,經過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後,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備案(使用)。將勞務輸入建制單位的,勞務輸出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和相關合法手續。第三章合同的訂立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的,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視為合同生效時間。第十條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次委托。

勞動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變更而變更。第十壹條職工辦理內部退休,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退休文件和協議應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統壹使用鐵道部規定的文本,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地方有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依法約定其他內容。

臨時工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各鐵路局[包括廣州鐵路(集團)公司,下同]、總公司和部直屬單位根據鐵路勞動合同的內容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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