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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築立面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立面規劃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突出城市特色,創造良好的城市景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和鎮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含屋頂,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的立面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業建築和農業建築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築立面的規劃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建築立面違法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立面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設計應當根據本市區域氣候和城市景觀,確定基本空間形態和保護控制線,劃定景觀控制區,界定特色街區規劃布局,加強城市建築立面色彩體系控制。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文化傳承、景觀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確定區域內的建築肌理、高度、體量、密度、色彩、風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廣告、門牌、公共* * *標識、公共* * *藝術景觀營造等控制要求。

制定詳細的建築平面圖時,應明確建築群體組合形式,以及建築造型、位置、尺度、高度、體量、形式、色彩、風格、外墻材料、屋頂形式、外部構件等。第五條建築立面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技術要求、整潔、美化、安全和耐久要求,綜合考慮城市景觀要求、建築性質和功能、建築造型和特色等因素,延續城市歷史風貌,體現時代精神,註重文化內涵,提高建築品質。第六條建築立面色彩應當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有利於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體現城市特色和風貌。

建築立面的色彩應當與自然景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高層或大型建築不應使用高反射率或中高純度的顏色,壹般不應使用標誌色作為建築的基本色。

新建築的立面應采用安全、耐用和綠色的材料。第七條在建築物外設置廣告載體、門招牌、公共標誌、夜景照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通信基站、排氣扇、空調座椅、遮陽(雨)篷、窗欄、線纜等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和夜景照明的規劃要求和設置規範,材料和色彩應當與建築物主體風格相協調。

前款所稱附屬設施的安裝應當避免影響公民的正常生活。若設置近地空間,應避免對行人造成阻礙和傷害。

附屬於建築物的近地空間的夜間照明、排氣扇、空調室外機等附屬設施應當隱蔽。壹般窗戶圍欄都是安裝在內側或者帶隱形防護網。

附在建築物上的電纜壹般采用線槽方式,沿建築物的次立面或陰角敷設。沿墻的水平通道設置,應與地面平行;沿墻壁的垂直通道設置,應與地面垂直。電纜和套管的顏色應與建築立面的顏色相同或相似。第八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立面設計應當體現城市界面作用,建築墻體、門窗陽臺、廣告載體、門牌、公共標誌、夜景照明、建築屋頂等。應具有恢復和改善景觀效果的功能。重點地區可以根據特色、特點和時代需求做好立體景觀綠化,提升公眾的藝術性。

高架橋兩側建築和依山建築的外立面應參照重點地區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第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築立面裝飾的風格和色彩作為建設項目設計審查的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新建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包括建築立面在內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第十條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是建築立面管理的責任人。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不明的建築物,管理人是管理的負責人。

建築物(構築物)的承租人、借款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對建築立面的日常維護管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建築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墻體、屋頂和裝飾構件破損、脫落、開裂的,應當及時修復。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立面破損、變色、有明顯汙跡,影響市容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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