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2021)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202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四條宗教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中國宗教的中國化,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五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六條本省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涉國家行政、司法、選舉、教育、婚姻等制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非法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沖突,不得鼓吹、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第七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對外經濟文化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管理宗教事務,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落實宗教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涉及宗教的矛盾和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發現非法宗教組織、非法傳教士、非法宗教活動、亂建宗教活動場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利用宗教幹涉基層公共事務等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推進全省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提高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宗教團體第十壹條宗教團體申請成立、變更、註銷,應當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書面告知宗教事務部門。第十二條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履行職能,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第十三條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法治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

宗教團體應當聯系和服務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見和合理訴求,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義務。第十四條宗教團體應當開展宗教文化和宗教經典研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和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做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第十五條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宗教人員檔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宗教事務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的檔案管理進行指導。

  • 上一篇:阿裏巴巴物流模式
  • 下一篇:風水地理學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