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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考古對中國古代音樂史研究的重要性?

1.歷史(資料)的價值音樂考古學以人類古代音樂文化活動的物質遺存為基本研究對象,其調查、發掘和專題研究的材料和成果,作為人類古代音樂文化活動的實物史料和當前學術界所獲得的知識,在探討人類古代音樂文化的面貌及其演變過程和規律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在歷史悠久、史料豐富的中國,與以歷史文獻為基本研究對象的傳統歷史研究相比,音樂考古的信息及其史料價值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證明“歷史”的存在:證明歷史文獻是正確的——有人物、有事物。根據《李周春官大樂思》中的記載,貴族奴隸主在兩周時期的身份和等級不同,其所使用的鐘琴和清代樂器的數量和安裝方位也相應地與《宮縣(掛)》、《宣縣》、《判官縣》、《專縣》等不同。1978年,考古人員在湖北隨州擂鼓墩1號墓中發現了較為完整的石制和石制樂器組合。他們三面被陳方包圍,形成壹個“宣縣”的格局。從同墓出土的文獻來看,墓主人B是曾國[19]國君。藩屬級別和“玄現”展示,既說明文獻記載有理有據,又對歷史文獻進行了具體的、當代的、個性化的闡釋。2)糾正“史”的錯誤:糾正文獻記載的史實錯誤。歷史文獻作為歷史事實的記錄,由於時間、空間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以及“世界觀”、“方法論”等主觀因素的制約和時間推移的破壞,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缺失、遺漏甚至錯誤。因此,糾正“史”的錯誤,彌補“史”的不足,是出土文物史料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據史書記載,樂府是管理樂舞活動的最高行政機構,創建於漢武帝時期。但在1976年,陜西臨潼秦皇陵出土了壹口銅鐘[20]。鈴鈕上的銘文表明樂府早在秦朝就存在了。出土的“樂府”鐘糾正了歷史文獻中的錯誤,把樂府的歷史推進到西漢以前。3)彌補“史”的缺失:彌補文獻記載史實的遺漏、模糊和缺失。特別是作為時間藝術——音樂的記錄,壹般意義上的音樂文獻只能把人類古代音樂文化活動的實際聲音永遠置於缺席狀態,必須輔以出土文物。湖北隨州擂鼓墩1號墓出土的3756件鐘磬樂器及其配件上的銘文和書法文字,記錄了周、楚、沈、曾等諸侯國或地區的不同名稱及其相互關系,獨特的"復曾"音名系統和20世紀70年代不同八度的卷名變異[265438+],對中國先秦和瓦形青銅編鐘雙音原理的認識,充分展示了補充的"歷史"音樂考古工作者根據青銅編鐘的形態變化、紋飾以及相關的測音規律,揭示了中國先秦河窪形青銅編鐘的雙音原理及其在古代音樂藝術實踐中的原始特征。但傳世文獻中記載的相關史實很少,壹鐘兩調的事實得到考證後,學者們能解釋的也只有寥寥幾個詞語。但其結論在學術界仍有爭議。[22]4)寫“歷史”的前史:寫沒有文學的人類的前史。考古發現和相關研究成果證明,在文獻記載之前,人類在地球上至少存在了兩百萬年!也就是說,如果把人類用文字記錄和傳播文化的發展階段稱為歷史時期,那麽在人類進入所謂的歷史時期之前,已經經歷了更長的史前時期。這壹時期與人類的出現、文化的形成、文明的誕生、藝術的起源、音樂作為壹種藝術的認識和研究直接相關,在我國歷史時期以前的人類文化遺址中,考古工作者發現了大量的音樂文化遺存。比如1985以來,考古人員在河南省舞陽縣賈湖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發現了數十支骨笛。這些骨笛制作規範精致,仍有制作者有意設計調整音孔間距的劃痕。7000多年後的今天,壹支骨笛仍能吹奏發音,其樂曲至少能形成六音音階[23]。他們的發掘不僅將中國音樂的歷史提到了8000多年前的史前時期,更重要的是,圍繞這些骨笛的音樂考古的系統研究,對於全面了解當時人類音樂文化的歷史面貌,將具有不可替代的學術價值。綜上所述,從廣義歷史學的角度來看,作為壹門探索古代人類音樂文化面貌及其演變過程和規律的學問,音樂考古學的歷史價值和歷史意義是其他任何學科都無法替代的。具體來說,至少體現在“證明”、“更正”、“創造”四個方面。其中,前三個價值體現了音樂考古與傳統音樂史學的密切關系——在“歷史”時期的人類文化與歷史的研究工作中,它們就像壹輛車的兩個輪子,壹只鳥的兩個翅膀,缺壹不可,相輔相成!音樂考古資料使歷史文獻記載的內容具體化、實物化,同時也更全面、系統地揭示了出土實物資料的內容。二者的相互印證構成了現代學術界開展歷史研究的史料基礎和學術基石。第四個價值,以其不可替代的獨特性,顯示了音樂考古資料和音樂考古研究的特殊意義和學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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