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隨之而來的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政府對其政治權力結構和管理模式進行了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首先通過村民自治的實施在基層表現出來,然後在城市居民自治中進壹步推進。動員型民主的概念主要來源於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在政權結構和管理模式調整背景下的實踐和發展。
20世紀90年代初在中國全面實施的農村村民自治和1999年實施的居民自治,都是由政府以傳統的政治動員方式推動的。革命時期,中國* * *產黨成功運用政治動員的方式,通過嚴密的黨組織,深入鄉村、家庭、個人,廣泛發動群眾,結合軍事力量,建立政權,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從而取得了革命的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仍然采取大規模的政治動員。改革開放後,政府在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時仍然遵循政治動員的模式。從政府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實施中的行為來看,作為政治動員的主要方式,宣傳鼓動、組織控制和權威支配仍然為政府所遵循。在政府動員行為下,政府處於主導和主動地位,而群眾實際上是被動地接受政府制定的政策(徐向林,2004,P56-72)。
政府在推進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中的動員行為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政府內部的動員,二是地方政府對民眾的動員。政府內部的動員表現為:在中央層面,要求地方黨政部門配合民政部門,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實施文件,推進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實踐和推進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民政部門采取試點示範、檢查驗收、樹立典型、經驗交流和推廣等方式,鼓勵和推動地方黨政部門實施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政府對民眾的動員表現為,村民自治由省(自治區)、地級市、縣、鄉(鎮)推進和實施,其中省壹級是前提,縣壹級是關鍵,鄉壹級是負責實施的層級。1999年實行居民自治,也是在中央政府的授意下,民政部在全國選擇試點,總結經驗。然後中央發文要求地方黨政部門配合民政部做好社區建設,推進居民自治,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在民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居民社區選舉由點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逐步開展。
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動員,既是政府的動員,也是村民和居民的行為。由於這種民主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實施,主動授予的,所以無論是村民還是居民,在早期的行為中都抱著壹定的懷疑和觀望態度。在早期的村民自治中,村民的參與行為是在政府的宣傳、組織控制、現金激勵和權威控制下的被動參與行為,社區選舉中大部分居民的投票行為也是如此。因此,在這種背景下,群眾的參與行為並不是作為壹個在政治系統中扮演利益表達和綜合利益角色的參與者,而更多的是作為壹個具有象征性參與意義的順從角色(加布裏埃爾·a·阿爾蒙德,g·賓漢姆·鮑威爾,Jr .,1987,P131-10。雖然隨著選舉的推進,群眾的參與行為表現出越來越多的主動性,但從整體上看,群眾的順從角色仍處於主要地位。
隨著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壹些農村地區的選舉逐漸出現了民主的程序和規則。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民政部逐步將村民委員會成員直選作為實現村民自治的首要條件。在政府與群眾的良好互動過程中,政府在總結地方實踐和創新的基礎上,逐步確立了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的壹些主要原則,包括選舉委員會由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名單提前公布,正式候選人預選,壹人壹票直接選舉,差額選舉,民主競爭, 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抽簽、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取消流動票箱和代為投票。 這些程序和規則的確立,體現了選舉過程中自由、公開、平等的精神,有效地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權利,激發了村民參與的積極性,使這種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民主具有了現代意義上的民主的含義(亨廷頓,1998,p4)。
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相繼出現,與民主選舉壹起構成了村民民主自治的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實際上出現了類似西方民主國家的政治結構和流程。這些也是動員民主能夠建立的最重要的原因。1998《村委會組織法》在總結各地村委會選舉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壹系列程序,包括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候選人的提名、正式候選人的形成、候選人的競爭性辯論、投票和結果的公布,還對村民代表大會、村務公開、村規民約等作出了相應規定,使這些民主程序和規則得到了法律保障。受村民自治的影響,1999年開始實施的居民自治,在社區居委會選舉中,部分沿用了村民自治所確立的程序和規則。而且由於城市居民整體教育文化水平高於農村,信息更加發達,出現了壹些制度和技術創新。
但我們也註意到,無論是村民自治還是居民自治,都主要是在經濟社會變革的大背景下進行的,通過推進民主的內容來調整管理模式。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在壹些有關領導和政府官員的積極推動和支持下,在人民積極參與和創新的基礎上,在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的積極參與下,村民自治和後來的居民自治逐步走向民主自治,構成了中國民主化進程的開端和起點。然而,在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和主導地位的背景下,在民眾作為象征性參與的順從者的角色背景下,在中國基層特定的經濟社會環境下,動員下的民主程序和規則在相當程度上仍被基層政府所掌控,基層政府與群眾的沖突也隨之出現並逐漸增多。由此,我們認為,動員民主的含義,壹方面意味著遵循傳統的動員方式,但其內容包含了現代意義上民主的主要成分。通過傳統的動員方式推廣民主的內容,應該是對動員民主的含義的壹個很好的概括。動員民主雖然有很多局限性,但它開啟了全國基層自由選舉和有效參與的步伐,也為進壹步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基層動員民主的實踐和發展
根據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發展軌跡,我們將基層動員式民主的實踐和發展分為三個階段:1,動員式民主的起步階段:在這壹階段,以村民自治初期的政府動員和群眾參與模式為主要內容;2.動員型民主的發展階段:這壹階段以村民自治的進壹步發展和政府動員、群眾參與居民自治的出現為標誌;3.動員民主的困難階段:這壹階段的標誌是村民自治群眾與政府在組織和政治資源的幫助下出現沖突。
在動員民主的啟動階段,首先,中央政府制定法律和相關文件,推動地方政府在獲得知識的基礎上實施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啟動離不開中央壹定程度的了解和壹些中央領導的大力推動。3壹定程度上對中央* * *的認識來自於實際效果和意識形態的平衡。從思想上看,實行村民自治是我國群眾路線的延續。這裏的群眾路線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基層組織建設要堅持群眾路線,因為村民自治來源於群眾的創造,受到農民的歡迎,所以要尊重農民的意願;另壹方面,基層組織的組織模式要隱含群眾路線,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直選本身就是壹種。
“制度化的群眾路線”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村民自治的實施是在農村基層組織執政效率和合法性的雙重危機下,政府應該進行的政治結構和管理模式的調整。通過這種調整,有利於改變基層幹部的工作作風,降低基層組織的行政成本和經濟成本(王,2001,p51)。
在中央已達成壹定程度理解的基礎上,民政部門作為具體負責落實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門,在中央批準的基礎上,聯合組織部門、地方人大、政府、紀檢部門等部門推進村民自治的落實。在實施過程中,以選舉為突破口,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成為民政部門推進村民自治的主要思路。在村民自治實施初期,當村民自治受到當地相當程度的抵制時,主張實施村民自治的領導和民政部門采取了壹些戰略行動:例如,村委會組織法首先被指定為試點;在實施過程中,先進行試點,通過試點逐步產生示範效應;在試行過程中,應先求面的提升,再求質的提升。在這壹過程中,各省的實施情況呈現出相當的不平衡性,其中福建省是實施順利的突出地區,這與地方領導的支持態度和省民政廳的戰略行為密不可分。與此同時,民政部門還通過聯合壹些具有開創性的地方官員,推動了壹種相對規範的選舉程序在壹些地區的逐步推行,並通過示範效應和交流學習,逐步擴大這種影響。
在中央領導的積極支持和民政部門的戰略行動下,在壹些地方領導的積極支持下,通過實施相對規範的選舉程序,逐步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群眾從最初的懷疑和觀望開始積極參與,而民政部逐漸利用群眾的力量督促地方官員舉行高質量的村民選舉。進行高質量選舉的結果是農村的“能人”被選入村委會,增強了村組織的凝聚力,有助於當地的穩定,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小、邱、唐曉騰等。,2001,p61-63)。正是因為這個結果,民政部越來越有權力證明村民自治實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這反過來又在更大範圍內推動了村民自治,並呈現波浪式發展趨勢。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變化和民主選舉的推進,農民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民主素質也不斷提高。他們從壹開始在政府動員下的懷疑和觀望發展到了試探和積極參與,並在這個過程中進行了積極的創新。村民的壹些積極創新得到了政府的積極響應。在村民積極創新的基礎上,政府不斷完善選舉程序和規則,確保選舉過程的公平、公開和透明。同時,村民在民主決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監督(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村規民約)等方面的壹些其他創新也得到民政部的肯定和倡導。在農民自發創造的基礎上,民政部對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並在全國推廣,對農村民主自治的制度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特別是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保障了村民自治試點10多年以來選舉程序和規則的總結以及壹些制度創新,這也是基於政府與農民良性互動的積極成果。2001,雲南省取消行政村公所,實行村委會直選。由此,村委會直選在全國實現,村民民主自治在理論上在全國推廣。
在村民自治取得壹定積極成果的基礎上,隨著社區建設的實施,居民自治也在壹些大中城市得到提倡和推廣。1998期間,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進行了居委會直選的嘗試。從1999開始,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全國26個地方開始了城市居民自治試點活動。沈陽率先進行了城市社區選舉改革。從2000年開始,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武漢、合肥、Xi、海口、威海、青島等地也進行了社區居委會選舉改革的嘗試。其中,上海、南京等地曾嘗試過直選,但都遇到了居民對選舉不熱情、不關心的僵局。從2000年底到2001,11,廣西在南寧、柳州、桂林、武鳴縣進行了比較大規模的社區選舉試點實驗,其中有20多個直接選舉的案例,特別是2001在廣西南寧市武鳴縣的兩個鎮,8個社區全部進行了直接選舉。從而打破了城市社區居民直選改革的僵局,為社區直選開辟了新的發展思路。在此基礎上,2002年,廣西繼續推進擴大選舉改革,在全自治區範圍內推進直選改革,將社區居委會選舉從大型中心城市擴大到中小城市乃至縣城(範蠡,2003,p13)。2002年,北京九道灣社區居委會直選被媒體廣泛報道,影響很大。2003年,北京、上海、武漢、哈爾濱、濟南、長沙、銀川、寧波等大中城市參與社區直選試點工作,寧波海曙區成為首個全面實行社區居民直選的行政區。中國社區直選由點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逐步推廣,並向更深層次推進。
在具體的社區直選實踐中,綜上所述,不同類型的社區居民對社區直選的參與意識和參與熱情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單單位社區的居民參與積極性不高,而混合、城鄉結合部零售、城市市區社區、藍領和鄉鎮社區的居民參與意識和積極性較高(範蠡,2003,p25-36)。同時,由於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高、開放意識強、信息發達,選舉過程中的各種競選活動、拉票和選舉辯論都超過了農村水平。與農村相比,城市社區居民自治也呈現出不同於農村的新趨勢,即除了通過選舉推進基層組織自治外,還在社區內部管理和社區與政府的關系上積極嘗試管理體制創新,如寧波海曙區的“議聘分離”;沈陽社區對接人大制度改革,江漢區社區評議政府。這些管理制度的創新,實際上是地方政府在經濟社會形勢變化的背景下,對政府管理制度的主動調整。這次調整的重點是政府職能的轉變,方向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下,重建政府與社區的關系,推進社區自治。
隨著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普及和發展,壹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在村民自治中,自治權與行政權的沖突、村民自治與黨的領導的關系的處理逐漸顯現出來,並體現在兩委與村的關系上。對此,政府試圖通過制度創新來部分解決這些沖突,如以兩票壹肩挑的方式解決村委會與村支部的關系,以及通過推進鄉鎮政務公開和農村稅費改革來解決鄉村關系,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範蠡,2002,p105-122)。這是由農村社會的政治經濟環境決定的。中國以壓力為導向的基層政府運作體制、自上而下的人事任命制和1993的分稅制改革,使得工業經濟不發達的鄉鎮財政很大程度上依靠向農民征收各種稅費或出售集體所有的土地來維持,這帶動了鄉鎮壹級加強對村民自治的控制。通過控制,村委會充當政府的腿,執行鄉鎮政府的意圖,或者至少不能充當農民利益的代言人,形成自治。這種控制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壹是通過對村委會選舉的控制,由政府主導,為壹些地方基層政府操縱選舉,實現自己的意圖提供了便利。鄉鎮政府和黨委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選舉和投票施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另壹種方式是通過鄉鎮黨委對村支部的領導,村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所以在壹些村,村委會和村支部兩個中心並列對峙。更有甚者,壹些鄉鎮直接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否定村民選舉結果,隨意更換村委會成員,或者取消村民直選,直接任命或者委派村委會主任等村委會幹部,實行村賬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