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古代高爾夫
正如我們今天所知,這項運動的歷史就是蘇格蘭高爾夫的記錄。但歐洲也有人反對這種說法,主要是法國和荷蘭。荷蘭聲稱,他們的證據是,他們的棒和球的運動被稱為“科爾文”;法國是“jeu de mail”。但他們只是沒有高爾夫最簡單也是最獨特的因素:球洞。高爾夫是在球場上擊球,球場上有設計好的障礙物。這些障礙物阻止球從起點飛到空中,然後移動到另壹個點,它以球進洞結束。這就是高爾夫的獨特之處。
球洞是高爾夫區別於其他高爾夫和球類運動的關鍵因素。是蘇格蘭人發明了高爾夫球。1746年,早在美麗的查爾斯王子落荒而逃的400多年前,1513年,早在聲名狼藉的蘇格蘭人被英國人打敗之前,高爾夫就成了全民娛樂活動。在1513的戰役中,蘇格蘭人失去了他們的國王,失去了他們貴族家庭的繁榮。第壹次進攻,蘇格蘭人抵擋不住英格蘭射手,最終被打退。僅僅在50年前,蘇格蘭國王詹姆斯二世非常擔心高爾夫會影響擊劍的練習,以至於在蘇格蘭議會法案1457中禁止了這項運動。這部法律是第壹部提及當今高爾夫的文件。1471年,高爾夫在詹姆斯三世也被禁止。
詹姆斯三世第二次通過皇家法令禁止高爾夫。
蒙特羅斯侯爵也癡迷於高爾夫。
每壹個證據都表明,蘇格蘭人並沒有認真對待這項禁令,擊劍訓練每況愈下。後來的禁令無人理睬。這個國家高爾夫能力的增長和射手能力的下降成反比。
高爾夫的起源仍然是壹個謎,至今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壹種說法是蘇格蘭東海岸的漁民發明了這項運動,他們在從船上回家的路上玩球類遊戲。有什麽比壹個年輕的漁夫走在沙坑間起伏的草地上,拿起壹根彎曲的木棍瞄準卵石更自然的呢?如果他向前撞石頭,人的競爭本能會要求他再撞壹次,看能不能撞得更遠。如果巨石滾到羊抵禦寒流的沙坑裏,他就從這個沙坑裏打起來。他會從船上打到村子裏,每次都在同壹點結束,大概是在當地的小旅館附近。如果小石子掉進兔子洞,高爾夫就終於被發明了。
至於最初在蘇格蘭哪裏打高爾夫,有壹些猜測。在16世紀和17世紀的柯克會議教堂的記錄中發現了蘇格蘭高爾夫的許多早期證據。在蘇格蘭東海岸的很多地方,教區居民在“傳教”時打高爾夫球會受到懲罰。1599年,在聖安德魯,在“懺悔之柱”開放之前,壹個異教徒第壹次因觸犯法律而被罰款。後來,這名囚犯被驅逐出教區。
16世紀,高爾夫在蘇格蘭東海岸穩步建立,並開始擴張。此時,高爾夫在蘇格蘭社會贏得了尊重。就連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在1603年同意繼承英國王位之前也確實打過高爾夫。
蘇格蘭女王瑪麗走向第壹發球區。
他的母親,蘇格蘭女王瑪麗,是壹個狂熱的玩家。女王過去常和壹個名叫瑪麗·西頓的仆人壹起打高爾夫球。因為她輸了,所以她給了仆人壹條項鏈,這條項鏈仍然很貴。
16世紀初,高爾夫開始在內陸發展,很可能是由蘇格蘭國王的孫子詹姆斯四世國王帶入大陸的。蘇格蘭國王試圖禁止這項運動。詹姆斯四世登基時也曾試圖禁止高爾夫,但最終他轉向了這項運動。到1501,他的財政部長支付珀斯的弓箭制造商14先令,提供高爾夫球桿。從那以後,皇家財政部多次為高爾夫買單,甚至為他的賭註買單。據記載,國王曾在球場打賭,輸了比賽,所以皇家財政大臣要付給壹個伯爵14先令。
正是皇室的影響力促成了高爾夫在全國的普及,並最終將其推向國外。最早的高爾夫中心與王室和蘇格蘭社會的兩大支柱——教育和教會——有關。聖安德魯是蘇格蘭最古老的學術中心和壹個強大教會的所在地。蘇格蘭的首都愛丁堡是最高法院所在地,由於皇家的保護,高爾夫運動在首都周圍蓬勃發展。Dunfermline和Perth也打高爾夫球。
加洛威的主教曾被委托將這項運動傳播到蘇格蘭西南部,可能是通過宮廷渠道。蒙特羅斯侯爵(Marquis Montrose)對高爾夫也非常癡迷,這可能與高爾夫球場的早期存在有關。這項運動雖然已經普及,但在組織起來之前已經經歷了150年。建立正式組織的第壹個要求出現在17世紀,當時壹套被廣泛接受的規則已經成型。
最早有記載的俱樂部是“Les Gentlemen”,後來在1744變成了“愛丁堡高爾夫球員榮譽公司”。當時,第壹個高爾夫球被固定在愛丁堡市議會贈送的銀色球桿上。第壹名冠軍約翰·拉特雷被授予“高爾夫領袖”的稱號。這是壹個傳統,銀色球桿的獲勝者將成為明年的“領導者”。這就是為什麽今天由前領導人委員會選出的聖安德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領導人將親自參加9月份俱樂部秋季獎牌比賽的揭幕戰。為了保持獲勝者是年度領袖的傳統,獲勝者是比賽的唯壹參賽選手。壹旦他打出第壹槍,他就自動成為勝利者。大炮的轟鳴聲標誌著獎牌賽的開始,找回被領隊擊出的球的球童獲得壹枚金幣。
1754年,聖安德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當時稱為聖安德魯高爾夫協會,購買了銀球桿,但直到1834年,國王威廉四世才給它們起了現在的名字。19世紀下半葉,隨著許多新球場的建立,蘇格蘭的高爾夫運動有了長足的發展。鐵路運輸網絡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880左右古塔膠球的出現是高爾夫在蘇格蘭及更遠地區迅速普及的唯壹重要因素。
高爾夫的定義和壹些基本原則:
高爾夫按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壹桿或多桿將球擊入洞內。乍壹看,這是壹個非常簡單的概念。但是,我們知道,球員從發球臺到球洞要面對很多不同的情況,所以規則多達34條。
1984之前的高爾夫規則有41,我們上面引用的這段話就是規則1。但在規則被進壹步強化後,人們決定把壹些基本原則放在書的開頭。規則1分為四部分。沒有任何部分是關於課程的特定領域或情況。相反,他們只討論最基本的問題和合理打法的概念。
如上所述,高爾夫基本上是壹項用球桿把球從球座打到球洞的運動。這裏的意思很明確,球員只能使用球桿,不能用其他方式影響位置或者移動球。這是1-2法則的基本含義。我們可能已經看到了這種不幸的情況。球員打的球在洞邊打轉,球員的命運完全危在旦夕。球員跳到球洞的邊緣搖晃地面,讓他的球滾進球洞。如果球員起跳時球還在滾動(見規則16-2),這種行為被視為影響球的移動,違反規則1-2。(當球不動的時候,如果球員的跳躍導致球動了,那就是違反規則18-2)。
第三部分是,打高爾夫球必須按照高爾夫球規則進行。玩家或賽事委員會不能自由選擇在壹輪比賽中使用哪些規則。如果委員會改變規則,比如違反規則4-4a,允許球員帶超過14的球桿,將會受到處罰。他們在這場比賽中遇到規則問題時,不會得到美國高爾夫協會和聖安德魯斯皇家老高爾夫俱樂部的幫助。但如果球員有自己的問題,比如擅自修復球洞區域的劃痕,在高爾夫球中會被判“極刑”取消比賽。
不可能建立壹套涵蓋所有可能情況的規則,所以規則1-4規定,遇有規則未規定的爭議情況,將按照公平原則決定。USGA每年都會收到數千封質疑規則的信件,並在不同情況下提出他們認為最公平的答案。但是,他們經常誤用“正義”的概念,因為他們不喜歡按規則處理的結果。他們需要的不是壹個公平的結果,而是壹個“公平”的結果。從規則的角度來看,“公平”是壹種妥協方案,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壞的可能結果。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正義”的概念會導致玩家受到懲罰;在其他情況下,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