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載貨物進出保稅區的車輛必須經海關批準,並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的物品,必須通過海關指定的出入口,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第四條保稅區內只能設立行政機構和相關企業。
除安全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第五條保稅區企業憑青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在保稅區設立國家限制和控制的生產項目,必須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
保稅區內的保稅貨物和加工產品必須運輸出境。特殊情況需要將貨物運往非保稅區的,應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後,按規定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第六條保稅區內企業、行政機構進口的自用合理數量的物資、物品,只準在保稅區內使用,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運出保稅區。第七條進出保稅區的人員攜帶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運入或者運出保稅區。
擬銷往非保稅區的貨物不得運入保稅區。如有特殊需要,應報海關總署批準。第八條保稅區生產、倉儲企業應當建立有關貨物進口、加工、儲存、使用、出口和銷售的專門賬冊,並定期報送海關核查。海關有權對保稅區內的貨物及相關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有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無償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便利條件。第九條海關有權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進出口企業和享受進出口減免稅待遇的機構、企業的貨物、物品和財產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真實有效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二章對進出保稅區貨物的監管和稅收優惠第十條保稅區進口供保稅區使用的機器設備、基本建設材料、生產車輛、運載工具、辦公用品,為加工出口產品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和包裝材料,轉口倉儲貨物以及保稅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免領進出口許可證。第十壹條保稅區內企業和行政機構進出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產品稅和增值稅):
1.保稅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進口機器、設備和其他基礎設施物資;
2.保稅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車輛、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以及上述機器、設備和車輛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進口合理數量的自用車輛、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
四、保稅企業出口的保稅產品。第十二條保稅區內的下列貨物應當予以保稅:
1.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生產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專用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
第二,中轉貨物。
本章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範圍以外的物品,應當照章納稅。第三章保稅區進口貨物的管理第十三條非保稅區進口到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
從非保稅區帶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憑出口合同、商業發票(復印件)、裝箱單(復印件)向海關申報。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還應當交驗出口許可證。屬於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應當照章征收出口關稅。第十四條進口貨物經其他口岸運入保稅區時,應當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進口貨物的監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帶入保稅區的進口貨物、保稅貨物和轉口貨物,由保稅區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含轉口貨物報關單壹式四份);保稅貨物加蓋“保稅貨物”戳記,復出口貨物加蓋“復出口貨物”戳記,並向海關提交進口合同、商業發票(復印件)、裝箱單(復印件)、提貨單(復印件)等有關單證申報,海關據此驗放。第十六條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進口貨物、物品(包括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料、件),在辦理進口手續後,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