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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詳細信息。

首先,運動會的全稱和簡稱

1.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2.簡稱:第九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或第九屆全運會。

二、組織者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體育總局。組織者

貴州省人民付正

四。比賽日期和地點

2011 9月10至18在貴陽舉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比賽和表演

1.競賽項目:

煙花、珍珠球、木球、蹴鞠、毽子、龍舟、單竹漂、秋千、弩射、陀螺、博彩、高蹺競速、板鞋競速、武術、民族摔跤(博科、七裏溪、格格、貝嘎、絆倒、西日木)、馬術(速度賽馬、騎馬)

2.績效項目:

競技類、技術類、綜合類。

不及物動詞參與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七、運動員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公民。

2.經縣級以上醫療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

3.遵守相關比賽和表演單項規則的相關規定。

八、參與方式

1.代表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團應包括本地區特有的土著少數民族代表,以確保中國所有55個少數民族都有代表參加這屆運動會。

2.代表團人數:首次報名後,主辦方將根據運動會規模和首次報名情況匯總,統壹確定代表團人數。

3.參加各類比賽和表演的運動員、教練員、領隊人數按單項比賽和表演規則執行。

4.代表團團長及工作人員人數:代表團團長1人,副團長不超過3人。參賽運動員總人數不足50人(含50人)的,代表團領導及工作人員不超過12;運動員50人以上的代表團,領隊和工作人員基數為14,每20名運動員可增加1名工作人員。

九、競賽方法

1.競賽和表演的競賽辦法按單項競賽和表演規則執行。

2.比賽按照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批準的最新《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競賽表演規則》進行。

十、錄取排名及獎項

1.前8名選手被錄取,前3名獲得金、銀、銅獎,第四至第八名獲得排名獎。團體賽頒發獎杯和獎牌,個人賽頒發獎牌。若參賽隊伍(人)少於3支,比賽取消。表演項目可獲金獎、銀獎和銅獎。

2.設立“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另行下發)。

XI。註冊和要求

1.第壹次報名:參加比賽和演出的項目及人數於2010 10 310前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2.第二次報名:各代表團根據主辦方規定的名額,按要求逐隊、逐人、逐項填寫報名表,並於2011前將報名表壹式三份(加蓋省級民族體育主管部門公章和縣級以上醫務部門公章)交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網上報名直接報主辦方。第二次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或補報。

十二。註冊和離開

1.各代表團可於9月7日至9日2011報到,並於9月21前離會。

2.個人競賽規程有規定報到時間的,按個人競賽規程執行。提前報到或遲到離會,壹切費用自行承擔。

3.各代表團可派兩名聯絡員於9月5日報到,協助主辦方安排代表團相關事宜。

4.各代表團必須在運動會期間為其成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報到時出具意外傷害保險證明和健康證明。

5.技術官員(仲裁員、裁判員、裁判員)報到時間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1.每場比賽將有壹個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

2.仲裁委員會的職責範圍、成員和工作方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

十四。裁判員

比賽、演出的主審、副審、主審由主辦單位選派,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按要求推薦,報主辦單位審批。

十五、服裝要求

1.所有代表團的運動員都必須穿民族服裝。

2.運動員比賽服裝按照各項目的規定和規則執行。

十六、競賽器材

1.比賽使用的器材按各項目的規定和規則執行,比賽器材的品牌和型號另行通知。

2.演出項目所需設備由各代表團自行提供。如遇特殊困難,可與主辦單位協商解決。

十七、代表團旗

代表團需自備兩面旗,尺寸為2×3米,顏色自定,旗上標註中文全稱。自治區還可以標註實行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不允許標註其他文字。

十八、全國體育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會

運動會期間,對為國家體育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辦法另行下發)予以表彰,並邀請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代表觀摩比賽。

十九、全國體育科學論文報告會

運動會期間將舉行全國體育科學論文報告會(論文征集和評審辦法另行下發),並邀請代表觀摩比賽。

二十、國家黨。

在運動會期間,將舉行壹場民族聯歡晚會,以促進各民族運動員之間的交流,並展示運動會的民族特色。

二十壹、解釋權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民委和國家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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