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這個協會的名字叫中國詩歌學會。英文全稱中國詩歌學會(縮寫為CPS)
第二
這個協會是由全國各地的詩歌組織、詩歌創作者、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自願聯合起來的群眾文化團體。
文章
本會將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下,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黨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的優良傳統,繁榮詩歌創作,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開創社會主義時代中國詩歌的新時代。
第四條
我們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規章、法令,在中國作家協會和社會登記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下,根據詩歌的特點,本著適應時代、深入生活、走向大眾的精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第五條本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街4號9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壹節。本協會對其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二節。協會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致力於詩歌創作和理論研究;重視和支持開展群眾性詩歌活動,積極推動詩歌走進大學、中學、小學校園,走進工廠、企業、村鎮,積極打造詩歌的故鄉、城市、學校;加強與相關群眾團體的聯系,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詩歌人才,促進詩歌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節。協會將編輯出版《中國詩歌》雜誌,編輯各種詩歌作品和叢書,並成立“中國詩歌網站”。
第四條協會積極開展與詩歌有關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歌晚會、歌詠會、詩歌講座、培訓班、詩歌書畫展、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交流、詩歌比賽和頒獎等。
第五節。協會努力加強與臺灣省、港澳臺及海外華人華僑詩壇的聯系,積極開展海外及國際詩壇交流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央在京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各工業系統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有關部門申請,協會批準,均可成為單位會員。凡贊同協會章程,在詩歌創作、詩歌研究和詩歌教育方面取得壹定成績,並在省、市級以上報刊上發表過詩歌作品或理論文章的,經兩名會員介紹,有關單位推薦,協會批準,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社團組織和詩歌活動的權利;獲得研究所服務的優先權和優先權利;對學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第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維護社會的合法權益;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按要求繳納會費。第十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未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可以給予警告、暫停會員資格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形式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第壹節。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工業系統等院校直接選舉產生。學會還可以邀請壹些在詩歌領域有影響力的人士,為詩歌事業做出巨大貢獻的詩人、企業家作為特邀代表。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本協會會員人數和單位會員人數,參考其他有關因素確定。
第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和有關罷免事項;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主管機關批準,並組織工作組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完成後,提交大會主席團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
第壹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委員會每年開壹次會。必要時,會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通過溝通的方式交換意見,達成* * *諒解。
第二節。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節理事會的職權是:
1.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2.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政情況。
3.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
第壹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設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或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節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在立法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段第(2)、(3)及(4)項的職權;決定其他重大問題。第十六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十至十五人,秘書長壹人。
第壹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政治素質好,政治理論水平高,能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熱愛詩歌事業,願意為詩歌事業無私奉獻,具有較高的詩歌創作水平和理論修養;作風正派,人品好,有大局意識、創新意識和領導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學習正常工作;70歲以下者,特殊情況下70歲以上者,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區管理機關批準。第二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壹般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節會長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區管理機關批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節。主席的職能和權力:
(壹)主持常務理事會和學會的日常工作;檢查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代表集團簽署相關文件。第五節。副院長根據分工協助院長工作。
第六條秘書長的職權: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和副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持研究所的日常工作,維護研究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組織實施校長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七條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駐顧問組成,負責規劃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駐副會長、常駐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學會各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負責人組成,負責規劃、討論和開展日常工作。
第九節
必要時,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是會費;捐贈;政府資助;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和服務收入;興趣;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壹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核對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社團變更法人,必須經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並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登記後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用於主要業務部門規定的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壹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