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築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八)綜合資料(第壹冊):
1、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資質證書正、副本;
3、章程;
4、近三年建築業行業統計報表;
5、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或租賃、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商品混凝土等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
(1)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2)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3)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以上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
(4)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5)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九)人員資料(第二冊):
1、建築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證書;
2、建築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準要求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4、勞務分包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十)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
1、工程、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十壹)對申請改制、分立、合並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壹冊綜合材料):
1、改制、分立、合並方案(包括新與原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改制、分立、合並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合並應提供合並前各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並報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二)資質證書延續資料
1、《建築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資質證書正、副本;
4、註冊人員的註冊證書。
(十三)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築業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十)條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應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其資質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準後,方可辦理。
(十五) 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申請工商註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向新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原工商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註銷證明及變更後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首次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名稱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之外的其它申請工商註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資料要求
1、《建築業資質申請表》壹式四份,附件資料壹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壹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築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壹套。
2、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保存。資質許可機關正式受理後,所有資料壹律不得更換、修改、退還。
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有質疑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必要時要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
3、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型紙,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建議采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資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並翻譯準確。
4、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範、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