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質來看。由於社會、歷史、文化等原因,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顯的質的獨立性或排他性。這表現在法律思想與諸如哲學思想、政治思想、經濟思想、教育思想等常常是密如凝脂般交融在壹起的。站在古代思想寶庫的廬山面前,正是“橫看成嶺側成峰”。這壹特征也許和古代法律、法學發展得不充分相關。中國古代法律、法學沒有獲得古希臘、羅馬那樣充分發展的機會和條件。中國古代文明走著與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國古代,壹種較為精湛的思想觀點,常常是賢智者在縱觀整個社會生活場景並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創造出來的。比如《論語·為政》有壹段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大意是,作為統治者,如果用政令和刑罰來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規蹈矩不去違法犯罪,但內心深處仍存有違法犯罪的念頭,因為他們不知道違法犯罪是可恥的、應當遠離的;如果對人民施以寬容的德政,讓人民富足起來,再進行忠孝仁愛的道德教育,使人民從內心裏樹立道德信念,這樣,自然會做到自我約束。這段話的內涵應當說兼涉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倫理思想、教育思想、法律思想的。而這些思想都是中國古代社會生活的壹個反映,是中國傳統文化園地上的樹木花草,也是中國傳統文化成果的有機組成部分。
從思想者的品格來看。古代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會集團、學術派別等思維主體的思維成果。壹定的法律觀點和理論是壹定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地位所決定的。在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常常是身兼多種社會角色。比如,周公是西周初的攝政王,是政治家兼思想家。他提出“以德配天”的神權思想解決了當時的信仰危機和政治危機(新政權的合法性)。他還提出區別對待的刑法政策和區別犯罪行為人主觀狀態(故意、過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是他很難稱得上是壹位確切意義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做過三個月的魯國司寇(主掌司法)。他的“德主刑輔”、“親屬相隱”主張對封建法制影響極大。但他也不是確切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戰國時期的法家人物,大多參與變法實踐並身居要職。他們重視法制,對法律的研究亦頗深入。他們在諸如法律的起源、特征、職能以及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所達到的深度,常常使其他學術派別相形見絀。但是,由於他們作出了與傳統文化決裂的姿態,故而當秦朝滅亡之後,法家學說便遭到冷遇,連他們重視法制、研究法律的優點也被當做瘟疫壹般拋棄掉了。在整個封建社會,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因通經而入仕,因入仕而有功,因有功而成名。他們既是國家的官吏,又是民眾的教師。他們也涉足司法事務,但那只不過是行政和教化的輔助手段。當儒家經典成為欽定教材和通往官府的敲門磚之際,研究法律便成了左道旁門,而訟師們便被斥為“訟棍”。在這種文化氛圍中,法律思想便失去了自己獨立的形象和價值,成為官方禦用學術的婢女。在中國古代,沒有也不可能形成歐洲工業國家的那種“職業法學者階層”。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思想的生產傳播者本身就是傳統式的人們。他們都自覺不自覺地用傳統的價值觀和方法來審視法律問題,並付諸實施。這就使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密不可分。
從法律實踐的風格來看。法律思想作為法律實踐的表現形式是以實際的立法、司法活動為對象的。因此,立法、司法活動的發展水平從總體上決定著法律思想的發展水平。當然,壹定的法律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決定著立法、司法活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社會大變革時代尤為明顯。
在中國古代社會,立法、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常常是為著維系社會整體利益的。這種社會整體可以表現為家族、貴族、階級和國家。法律正是在維系整體利益的大前提之下來塑造個人的義務。當家族首長、國王、皇帝成為家族和國家利益的代表時,法律自然要求社會絕大多數成員承擔壹系列義務,並把這些義務道德倫理化。因此,社會的統治集團壹方面運用法律的強制性,同時更多的是運用寬惠的仁政和道德教化來實現其政治目標。於是,立法司法成為國家施政的壹個幫手,壹個失去獨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不急於亦不便於把壹切行為規範盡可能地加工上升為法律規範,因為大量的風俗習慣禮儀早已悄悄地拱衛著天子和族長的權威。在司法活動中,地方行政首長與其說是充當法官的職能,勿寧說是擔任著社會教師和平民父母的職能。在法無明文規定或雖有條文卻有悖情理之際,法官們便毫不猶豫地援引天理人情來修補法條,用創制和適用判例的方法拯救成文法的銹蝕和僵化。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詩雲裏面,他們在十年寒窗之際早已諳熟在腦且刻骨銘心了。壹個有學問的大儒常常不屑於背誦法律條文,且更藐視只諳條文不明法理的俗吏。他們在疑難案件面前表現得沈著自信,他們的判決書寫得既有鮮明的個性又有深厚的理性,既不悖乖國法又符合人情,足以為後人欣賞、仿效和援引。面對親戚之間的爭財爭地之訟,他們便搖身壹變成為循循善誘的教師,屈尊於農舍,對他們誦讀《孝經》、《論語》,最終使他們幡然醒悟,捐棄前嫌,抱頭痛哭,從而實踐著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教導。
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壹方面,傳統的風俗習慣(禮)通過判例被加工抽象成為法律條文,宣示著凜然不可犯的權威;另壹方面,大量的傳統風俗習慣(禮)仍保存在社會生活中,等待法官們去尋找和發掘。事實上法官們在讀書時就已經完成了尋找和發掘的工作,因為儒家經典不僅僅是敲門磚,學子們在舉起磚頭之前早已把它們的精神牢記心中了。而在中央政權鞭長莫及的廣大農村,傳統的風俗習慣(禮),通過家族長輩和地方賢達們主持的調解活動,成為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以上從法律思想的特質、思想者(思維主體)的品格、法律實踐的風格來看,中國法律思想不僅深深地植根於中國傳統文化,而且又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