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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對法律文化的影響

給妳壹個思路,我們應該從法律文化的四個要素來構思和組織文章,因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規範、法律設施和法律藝術構成,這四個要素的相互聯系和矛盾運動成為法律文化發展變化的直接動力。

1.法律思想是人們對法律問題的看法和評論。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圍部分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學,是從宏觀角度對法律這壹特殊的社會現象進行的理論綜述。它想回答的問題是:法律是什麽?它是如何起源、發展和變化的?它有什麽特點?和政治、經濟、哲學、道德、人性、人口、社會環境有什麽關系?法律的有效性從何而來,如何保障其實現?法律與正義、平等與自由是什麽關系?法律的價值是什麽?什麽樣的法律是好法律?如何制定和實施優秀的法律?.....簡而言之,它要解決法學的壹般理論問題。外圍部分是法律意識,是從微觀角度對具體法律活動的壹種判斷。它想回答的問題是:應該和不應該制定什麽樣的準則和法規?應該采取哪些具體措施來保證法律的實施?什麽樣的法律制度是不好的,應該改革?應該采取什麽措施來防止違法犯罪行為?如何保證司法審判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當然,法理學和法律意識之間很難界定壹個清晰的界限。他們幾乎混雜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維活動中。但是,它們畢竟不是壹回事。它們的區別在於:①法理學關註的是法律同性的壹般理論問題,而法律意識關註的是更為具體和特殊的法律問題;②在時間觀念上,法理學關心法律活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法律意識主要關心現實;(3)法理學雖然也關心現實問題,但它是間接的,側重於理論闡述。法律意識不僅強烈關心現實的法律問題,而且總是把對法律問題的評價和要求放在客觀利益(個人、群體、階級、階層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上。法理學與法律意識的微妙區別可以用下面的例子來說明:當人們觀看壹幅美女畫像時,當壹個人從光線、色彩、表情等方面對其進行評價時,是壹種“無我”的欣賞;另壹個人把她和自己的妻子或者其他熟悉的人比較,就成了壹種“有我”的聯想。當然,“春雪”和“下巴麗人”的法學和法律意識是沒有區別的,法學總是建立在壹定法律意識的積累上,以完成理論上的升華。法律意識只有在堅實的法理學基礎上,才能對現實的法律問題做出更為透徹的判斷。在階級社會中,掌握著物質和精神生產資料的統治階級總是比被統治階級更容易建立自己的法理,而被統治階級則與自己的法律意識針鋒相對。壹個社會的法律文化水平不僅取決於法理學的水平,還取決於法律意識的發達程度。面對法律活動,法理學的作用是描述和預測,而法律意識是創造和實踐。

2.法律規範是壹種不同於生理、倫理和道德規範的特殊行為規範。法律規範指導人們做某些行為,不做某些行為,以及對違反行為的懲罰。可以寫,也可以不寫,但必須是社會權威機構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範的形成是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壹般來說,初級法律規範與倫理、道德甚至宗教規範密切相關。隨著經濟和政治的發展,這種聯系有所松動,最終斷開。由於民族和歷史的原因,這種關系在壹些地區和民族中保持了很長的歷史,實際上完成了倫理道德和宗教規範的法典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活動的長期積累,法律規範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總的來說,分工越來越清晰。法律規範可以分為初級規範和次級規範。前者是直接實現立法意圖的規範,後者是保障前者的規範。壹定範疇內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特定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是通過立法途徑實現的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的結果。法律規範數量增多、內容創新、分類細化是其發展的總趨勢。

3.法律設施是保證法律活動正常開展的客觀條件。它們是社會權力機構為實現法制和指導法律活動而建立的壹系列工作機構的總和。它包括專業設施和輔助設施。專門設施包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咨詢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輔助設施包括:法律教育培訓機構、調解機構、法制宣傳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治安和法律咨詢機構等。

法律機構是社會當局的衍生物,社會當局指派專門的工作人員並制定工作程序,以確保法律規範的產生和實施。因此,法律設施是特殊人群與特殊法律規範的結合,是專業工作者與特殊法律規範結合的產物。它是使法律規範得以產生和實現的壹系列工作機構,是從微觀角度制約法律活動的指示器和控制器。沒有法律設施,法律規範既不能產生,也不能實現。

設立法律設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律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在建立和調整法律設施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統壹性原則,不允許相互矛盾,法律設施的工作應在時間和空間上統壹;(2)分工原則,明確職能權限,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和配合;(3)效率原則,要講效率,不能連暫時的、局部的停滯都不講;偶然性原則,情況變了,法律活動也要變,但要按法律程序進行;⑤專業化原則,法律工作者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和較高的法律意識,這壹點很重要,因為法律活動是人的自覺活動。

4.法律藝術是保證法律活動正常開展的主觀條件,也是從事法律職業活動的壹種能力、技術和方法。它包括立法和執法的藝術。立法的藝術是社會權威制定法律規範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機關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序;法律規範的形式、語言結構、分類組合、立法時機的判斷、法律公布的方式、法律解釋的方法等。;執法藝術是保證法律規範實現的能力和方法,包括司法藝術和壹般執法藝術,前者是指審判方法、檢驗技術與理論、鑒定技術、勘查技術、代理與辯護方法、法律文書制作技術。後者主要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法規所采用的方法和技術、仲裁方式等。

法律設施和法律藝術是保證法律活動正常開展的主客觀條件。沒有這兩個條件,法律活動的開展是不可想象的。他們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法律藝術總是由特定的人在壹定的法律設施中掌握和傳播的,法律設施的活動總是以人具有壹定的法律藝術為條件的,它們都反映了人的活動,並受壹定的法律意識的影響。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強調人的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而後者或多或少重視人的主觀能動性。前者往往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後者則表現出更多的穩定性和傳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聯系構成了法律文化的存在和發展方式。當我們關註法律文化的起源時,往往很難機械地找到壹個確切的符號,也無法確定哪些元素是先出來的。請看以下邏輯推理:法律規範和社會權威的存在是前提,那麽後者優先;認可和認同法律規範是人的壹種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支配這種活動的是壹定的法律思想,所以法律思想優先;法律思想是人們對法律活動的評價,是以法律活動的存在為基礎的,所以法律規範優先。法律文化的產生是壹個長期的過程。當社會權威逐漸確立時,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級形態也同時誕生。

就某壹法律文化的進化史的橫斷面而言,社會的物質生活始終處於最低水平。由於現實生活的需要,人們有壹些要求。這壹要求被過濾為法律意識,被篩選轉化為社會權威的法律意識,被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藝術加工為法律規範,被執法機關通過執法藝術推廣,經過實踐,壹些可行的法律規範或制度被保留和發展,不再適用的被淘汰。壹些新的法律規範和制度應運而生。在法律活動中,法律思想、法律設施、法律藝術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整個法律文化的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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