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核心技術、食品安全評估的建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科學化、食品安全檢測技術集約化、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化、食品安全監測體系網絡化、食品安全控制目標標準化,食品安全由被動應對向主動保障轉變。生物技術等科學技術提高了食品安全核心技術的原始創新能力,近年來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呈現出高技術化、便攜式電源化的趨勢。系統學、毒理學和代謝組學在食品安全技術發展中的作用。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技術已經實現了壹流,多殘留檢測技術實現了重大突破。有害物質檢測國際標準的建立實現了歷史性突破,黃曲黴毒素成為首個國際標準。實驗室能力認證已獲得國際認可。四是快速檢測技術實現跨越式發展,80項技術、25種檢測設備投入使用。食品安全技術在基礎設施和教育方面也得到加強,建築學院食品學院成為很多大學的重點。根據實際情況,未來幾年,我國食品安全技術將面臨四項主要任務,即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研究、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和前沿技術,重點是預處理技術、檢測控制設備、檢測試劑和標準物質;食品追溯與預警技術研究,食品技術與標準研究。
以食源性疾病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以風險評估、評價、檢測、監測、預警和控制技術為壹體的食品安全風險標準,已成為國家重要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我國已建立了10食品安全控制技術示範區。
在本次研討會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監管問題和認識誤區也引起了與會專家的關註。專家分析中國食品添加劑。有三個問題:第壹,絕大多數獲批的添加劑都不是弱國質量標準。食品飲料行業使用的添加劑和添加物監管難度更大,越南自己做食品和菜品難度更大;關於附加風險的信息交流不充分導致有限的監管資源未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壹方面是媒體報道導致消費者違反規定的安全風險,但實際上是壹種恐慌的低現象。另壹方面,廠家在食品標簽上有誤導宣傳,政府要花大量資源去澄清。
3。食品安全標準的含義。食品安全標準,以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即“從農田到餐桌”)對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影響,並以此為關鍵環節,在食物鏈的控制和管理中,制定經公認機構壹致認可的規範性文件,具有相同的用途和重復使用性。
新《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包括專章、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原則、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現行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以免費使用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規定。
根據1年6月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今年起,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部門實行副牌影響力制度。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監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公司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據了解,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按照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經營項目,批準的經營方式以批發、零售、批發零售為主。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生產的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危害分析和haccp體系認證試點工作。根據國家認監委的要求,首批試點負責乳制品生產企業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本試驗旨在提高乳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水平,促進乳品行業的振興和發展。
近年來,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上有了明顯改善,但食品生產企業、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都面臨著嚴峻挑戰。
黑龍江奶業是中國第壹大省。乳制品生產企業數量約占9%,全國乳制品產量約占全國的10%。基於奶業資源優勢、產業優勢、監管優勢,自然資源好、豐富。國家將大型乳企總部設在黑龍江省某奶源基地。
試點工作將共同確定試點示範乳制品生產企業,建立企業發展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跟蹤監測產品質量,提供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信用體系、食品保護等法規、政策、技術和標準支持;在乳制品集中的地區,由當地政府牽頭開展乳制品質量安全區域化建設試點工作,並在此基礎上逐步聯合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等部門開展非傳統乳制品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和預警研究。
據了解,良好的乳制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及時引入了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原料采購、制造、運輸、倉儲和銷售的完整性。在整個過程中,全面完善了現有的管理體系,品牌食品保護了現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立了區域預警、監測和糾正體系,提高了產品質量和品質。
食品生產加工是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重要環節。《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總的要求是:
1、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和公眾公布,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原輔料要求:采購或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飲用水和純凈水的衛生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洗滌劑和消毒劑應該對人類安全無害。
生產環境條件要求:食品品種和生產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包裝、儲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生產設備、設施、技術要求:生產經營食品的品種,生產經營設備或設施的數量,消毒、更衣、廁所、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飛行設備或加工食品的設施,防鼠、防蟲、保潔、廢水處理和垃圾、廢物貯存,防止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的合理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運輸、貯存和包裝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和運輸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所需的溫度。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有標簽的,標簽應當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尺寸、凈含量、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項目。
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不及物動詞人員要求:
1,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食品生產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勞動者,以及患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勞動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者在生產食品時,應保持個人衛生,勤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七項管理要求:
1,企業標準備案。糧食生產食品安全沒有國家或地方標準,應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更加嚴格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內部適用。
2、相關制度的建立。
(1)食品生產企業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並實施員工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檢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八項禁止性規定:
禁止生產下列食品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限量濃度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補充劑(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4)腐爛、酸敗、發黴、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或感官性狀異常;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野生動物、水生動物、肉及肉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
(七)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的汙染;
(八)非預包裝食品標簽;
(九)防病等特殊需要的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2.生產經營的食品中可以添加藥物,但在我國既是食品又是中藥的物質都可以添加。
3.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與說明書規定內容不符的食品標簽不得上市銷售。
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
5.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毀滅證據。
其他要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食品檢驗機構承擔委托檢驗工作具有雙重意義。首先,企業代表,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民事責任。其次,由於其檢驗資質的評定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批準,檢驗機構的委托檢驗必須在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範圍內,需要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也是檢驗機構對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工作的壹種形式。因此,國家食品檢驗機構對委托檢驗有明確的要求。
8。企業出口食品生產記錄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立法目的】為加強企業生產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本要求適用於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管理體系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監督管理。
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局)負責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監督和檢驗工作。
第五條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確保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持續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和進口國(地區)的相關標準以及本企業生產的出口食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出口企業生產的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並公布。
第二章申報和程序
【申請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根據合法記錄出口其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通關證明。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備案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的承諾及所需的進口國(地區)的自行申報和自檢報告;
(三)生產條件(工廠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生產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
(d)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和衛生控制系統;
(五)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其他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供相關證照或者許可證;
(f)認證和內部實驗室資格。
第八條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再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補正。
第九條檢驗檢疫局組成的審查小組進行文件審查,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交申請項目受理認可細則》。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要求的現場檢查和核查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無法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核實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審查小組應由2名以上成員組成,並配備主任審核員。應該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有資質的人員進行評估。
第10條【現場核查的,按照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壹)進口國(地區)的註冊要求;
(b)必須實施危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系統;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
(d)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條件進行現場檢查和驗證。
CNCA制定、調整並公布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範圍內實施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
第11條決定立案的評審組應在5日內完成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rae5的評審報告並提交。
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評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備案。對符合文件要求的企業發放出口食品生產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前所未有的,應當書面通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應當在檢驗檢疫局依法備案並報CNCA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中公布。
12下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擴大備案證明有效期並合法取得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進行備案,以證明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繼續任職。
檢驗檢疫局表示,對提出延期的要進行審查,以滿足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要求,審查將是壹個新的記錄來證明這壹點。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數量管理規則》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記錄數量。
14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變更的備案,應當是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直接檢驗檢疫單證位置的變更。
第15條【重新申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地址遷址,新建或改建生產車間,改變產品加工,增加不同類型產品,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申報項目發生變化的,檢驗檢疫局應當變更崗位,對申報項目的報告進行重新登記。
第三章。管理
16監管職責中,CNCA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對檢驗檢疫局管轄範圍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立案,監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將結果報告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17以下的頻率檢驗,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確定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驗頻率。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單證應報送下級檢驗檢疫局審核,並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抽樣、現場監督檢驗的6個月後至少報送壹次單證中讀入。
第18條[年度報告]食品企業和食品出口企業應當建立運行食品安全衛生控制制度,出口食品生產日誌文件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1結束前提交年度報告,其所在地為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19條【檔案管理】項下,檢驗檢疫局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和信用記錄匯總信息,及時審核年度報告。如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不良記錄或相關問題,要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對相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工作進行記錄。
第二十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出口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對檢驗檢疫局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21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註銷備案證書,並向社會和CNCA報告:
(a)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沒有人申請續期;
(b)記錄,以證明記錄已過期且不符合審查要求;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d)兩年的出口食品;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
第二十二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備案證書並予以公布:
(壹)出口食品的安全衛生管理存在危害,其產品的健康安全無法得到保證的;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產品衛生安全問題為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
(三)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存在衛生安全問題的;
(四)不可持續,無法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有效運行;
(五)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或重新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轄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向CNCA申報簽發註冊證書:
(壹)出口食品發生重大衛生安全事故的;
(b)無法滿足我國對進口國(地區)的法定要求和標準;
(c)該記錄證明它是通過欺騙、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
(四)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e)出租、出借、轉讓、轉售或更改備案證明”;
調查(f)中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七)在生產加工出口食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或者以不適宜人類食用的方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加工食品的。
備案證明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因為其他行為記錄證明“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處罰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CNCA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記錄和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建議書第二十六條外國人註冊主管部門進口國(地區)註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要求、註冊和推薦的程序和規定,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除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長期出口外,還包括食品添加劑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出口。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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