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錦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憲法頒布實施2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法治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我們黨在總結社會主義國家興衰成敗經驗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法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借鑒現代法治理論的合理成分而形成的基本理念。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政體的特點和要求。只有全面把握這壹核心概念,才能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內涵。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
法治有兩個基本要求,壹是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二是這種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所謂“良法”,就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所謂“普遍服從”,就是法律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得到充分實現。現代法治不僅是公平正義的重要載體,也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公平正義是指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有效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利益關系的多元化,社會公平問題日益突出。高度重視、科學分析和正確解決這些問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減少社會風險和動蕩非常重要。解決司法問題,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堅持合法、及時、合理解決的原則,采取教育、協商、調解、司法等方式。最重要的是通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逐步建立和從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的發展機會。社會主義立法應當反映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要求和願望,使正義的要求法定化、制度化,使實現正義的途徑程序化、公開化。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務是確保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由於我國封建傳統的影響,人們不同程度地重視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特別是在執法中,壹些執法人員片面追求事實真相,強調口供而忽視證據,違反法律程序,甚至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因此,我們必須大力倡導和強調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並重的綜合正義觀。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
人權是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現代社會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確認。人權來源於人類的理性、尊嚴和價值。基本人權是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所有人都應該共同擁有的權利。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被宣布或承認為權利,不僅是因為它們經常有被侵犯和否定的危險,而且是因為人權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尺度和動力。現代法律是保障人權的制度安排和強制力。正是人權體現了現代法律的精神,正是對人權的保護奠定了現代法律的理性基礎。在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革命時代,中國* * *產黨為了爭取和實現人權,領導人民推翻了壹切剝削階級和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政權;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改革開放的時代,隨著我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社會利益多元化、社會矛盾復雜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中國生產者黨作為壹個長期執政的政黨,必須突破兩種相互矛盾的理論。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高度重視維護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視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問題,把工作重點從調整對立的階級關系轉移到承認和保護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社會利益的權利和義務上來, 改變重政權輕民權的觀念,克服“為民請命”的思想,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和依法執政能力。 當前,在刑事司法領域,壹些執法人員仍然存在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觀念,習慣於有罪推定,忽視刑事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因此,必須大力倡導打擊與保護並重的理念,增強以人為本、文明執法的意識。
法律權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會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需要壹定的權威,法治社會的政府權威就是置於法律權威之下的權威。憲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權威,是壹個國家實現法治的關鍵。現代法治國家,有的宣稱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有的宣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實現法治的重要內容。壹方面,法律權威應該通過立法建立壹個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的法律體系。如果法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更改,因人而異,因地而異,那就根本沒有法治可言。另壹方面,法律權威要通過執法、司法、守法,保證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關都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作。特別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應嚴格依法行事,違反法律者將受到起訴,有效防止任何人或組織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是要使社會主義法律具有巨大的權威。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權威的基本要求:“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當前,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要特別註意維護法制統壹,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反對把個人或組織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義。
監督和制約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機制。
法治的意義在於,既能充分利用國家權力促進和保障公民權利,又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保證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正確行使權力,真正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於造福人民。社會主義法治防止權力濫用、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把決策和執行中的權力全部納入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權力沿著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運行。任何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都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實行法治是為了有效監督和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國家權力異化。在中國,各級人大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努力拓寬民主監督渠道,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把民主監督、黨組織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有多種方式方法。最重要的是保證各種監督制度的整體協調和合法進行。要實現監督工作的法制化,完善監督法律制度。要樹立權力受到監督和制約的觀念,就必須全面貫徹責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憲法原則,反對強調配合而忽視制約的做法,反對排斥監督的司法教條主義。
自由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從自然力和社會關系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人的內在尺度和物的外在尺度相互轉化統壹的進步狀態。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為實現和保障人的自由創造社會前提。社會主義法治是創造和保障這種不斷發展的自由的社會控制系統。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才能確保人的尊嚴、價值和主體性得到尊重,才能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創造壹個充滿活力、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是普通公民沒有成為法治的主體,法治只是統治階級治理國家、治理國家的工具。“依法治國”演變為“依法治民”,很難跳出人治的範疇。現代法治的優勢和成功之處在於,國家不僅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和規定性來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來限制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從而平等地保護公民的權利,使普通公民成為法治的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我們必須把公民權利(個人自由的法律表現)作為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的基本要素。公民權利的平等保障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優越性的體現,也是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乃至整個社會發展的重要標誌。在過去的二十年中,每壹次重大制度的改革都可以歸結為重新理解和調整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增加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平等保護。中國社會發展和法治發展的過程,是公民權利訴求和權利意識不斷增長,公民權利平等保障機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應樹立權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增強平等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意識,理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反對官本位和行政長官意誌。
社會主義法治觀是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基礎的現代法治觀,反映和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既具有包容壹切先進法治理念的進步性,又立足現實,強調歷史發展階段的具體性。忽視其進步性,容易導致遷就人治的現實傾向;忽視其具體性,就容易導致超出現實可能性的幻想或思想混亂。
今後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運用到實際工作中,用實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