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結構而言,無論是朝代更叠還是社會變革,也無論是分裂還是統壹,高度的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都是主體形態。其核心是地方權力歸於中央,中央權力歸於君主。這壹政治結構的設計師是戰國時代的韓非。
韓非認為,國家權力運行與管理的實現,應當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這裏所說的“聖人”就是君主。中央對於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揮自如;君主對於全國,則是“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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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地方與人口的管理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根深蒂固,中央王朝通過全國劃壹的戶籍管理、土地賦稅管理以及嚴格的上計制度,將所有的土地與人口都納於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少自主權與支配權,實際上只是中央王朝的派出代理機構。
宋朝以後,州縣長官都改作“知州”與“知縣”。“知”就是代理、兼任,這些人的正式職務都是中央官員,是以中央官員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壹個職務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評事”兼“知建昌縣”。
這壹點與歐洲中世紀大相徑庭。歐洲中世紀各國之君與中央政府是小政府與有限君權,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領主,領主對封地內的所有事務擁有全權,國君對於領主封地內的土地與人民無權過問。
當時歐洲流行著壹則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這與中國自古以來固有的“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觀念的實質正好相反。
與之相聯系,在中國古代的社會管理上,王朝政府幾乎是唯壹的主體。中國古代的各級政府是實施社會管理的全能的壹元化政府從中央到地方,有著構造齊全、涵蓋幾乎所有事務的機構與管理者。從國計民生的大小事務,到司法、治安以及宗教、教化等,都在各級政府的壹元化管理體系之中。
如經濟事務的管理,從農業到工商業,無壹遺漏中央王朝既有大農令、大農丞、勸農使,又有均輸官平準官,還有工部、戶部、少府等。縣壹級則有工曹、戶曹、市曹等,連縣城中的市場也設有市令與均平令進行市場秩序與物價管理。
社會精神文化生活也是在壹元化的管理下,倡導什麽禮俗,尊崇什麽宗教,以至於表彰孝子烈婦,調和鄰裏之爭都在政府的統轄之下。與之相應,中國古代歷史上沒有獨立於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體系與宗教組織,也沒有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的工商業行會或居民自治組織。
雖然中國歷史上存在著工商業行會,也有過村社組織,但都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實際上是政府體系的末梢或變體,壹旦成為異己的力量,政府會毫不猶豫地將其加以革除。
而在歐洲中世紀,則是另壹番景象。從經濟體系看,歐洲是典型的二元體系壹方面是領主領地內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體系,另壹方面則是遊離於其外自發形成的城市工商業經濟體系。無論是君主還是領主,對城市工商業與市民都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工商業行會的自主管理與市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
宗教體系也是如此。歐洲中世紀的教權和君權雖然經歷過激烈的鬥爭,但從總體上看,是君權屈服於教權。宗教體系獨立於國家體系之外,制約著人們包括君主與領主的精神世界與社會生活,實際上也制衡著君主權力的行使。
就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結構而言,小農經濟與官營工商業是兩大主導力量。所謂小農經濟,是指以壹家壹戶為單位的小土地生產。戰國秦漢時代,“五口之家,百畝之田”是當時農村社會的常見狀態。此後直至明清,盡管土地兼並愈演愈烈,但農民的小土地所有依然是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對於大土地所有者而言,他們中的大多數也是將土地化整為零,出租給農民家庭進行耕種,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只有很少壹部分大土地所有者以田莊或莊園的方式進行大土地經營。這樣,就多數農民而言,無論是自耕農還是租佃農,都是在自有或承租的小塊土地上以壹家壹戶為單位從事著生產經營活動。
這種生產經營的性質是以土地經營為核心的綜合型經濟。但是,中國傳統農民的生產經營又不是完全的自給自足,小土地經營的局限性及脆弱性是造成這壹問題的直接原因。在有限的土地上,以有限的勞動力,不可能生產出生產與生活所需的全部產品,做到真正的自給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