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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立法指導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國法制史上的發展

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天”哲學和陰陽學說為基礎,以儒家主流思想為理論基礎,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傳統和法律制度。法律的法律化,其實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制定法律時,以“禮”為立法依據和指導思想;以“禮”的基本原則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並以“禮”註解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強調法律、懲罰和道德教育的相互作用。“道德是政教之本,刑罰是政教之用”,這是對中國古代社會道德教育與法律懲罰關系的典型概括。儒家政治理論的基礎是人性善的理論。孔子曾說:“他也是孝順的,但善於犯錯的人是罕見的;不善於犯錯誤,善於制造麻煩的人不在。“所以,只要以禮義教化得當,就不難實現‘人人皆可堯舜’和‘天下為公’的理想社會。法律懲罰的作用相對有限。所謂“法可刑而不可仁,法可殺而不可賤”,所以“刑不可興而廢”,“尚不得興而興”。所以,治理國家要“以禮為導,以刑為懲”,“以德為主刑”。“意思是說,治國安民的主要手段和根本目的應該是弘揚道德政策和宣傳教育,而不是像法家主張的那樣本末倒置。同時,法律的制定和刑罰的實施也要體現和適應禮教的要求,使法律成為道德仁愛和倫理道德的最佳載體。因此,儒家不僅提倡“仁政”,而且在執法上強調“仁恕”、慎審和“恩刑”。過分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必將導致實踐中泛道德主義的泛濫,使法律成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這是其消極的壹面。但這壹理論註意到,從更廣闊的視角,以多種方式對待和處理社會問題,無疑是值得借鑒的。

註重家庭倫理,維護家庭和諧親情。我們的祖先認為,家庭生活是壹脈相承的整體,個人生活是父母生活的延續,子女生活是個人生活的延續。所以,我們把親情稱為“骨肉親情”,把兄弟關系稱為“兄弟情”。在這種情況下,當我們遇到與家庭倫理相關的問題時,我們所考慮和關註的與普通人有很大的不同。傳統法律制度自然深深地烙上了這壹印記,“重刑從德”的倫理特征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最鮮明的特征。在儒家之後的法律中,處理親屬與家庭成員之間的殺人、侵權、強奸、盜竊、婚姻、不孝農田房屋及後代、違反法特瓦等倫理條款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處理這些親人之間糾紛的原則,壹直是儒家倡導的尊重和親近的觀念,與常人完全不同。這些倫理規則充滿了尊卑、親族、長幼等濃厚的色彩,包含了父子、夫妻、尊卑等明顯的不平等,但也包含了維護家庭和諧的義務,強調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特別是對父親和祖先的尊重和養育子子孫孫。這些都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體現。

註重調解和調停,強調訴訟和糾紛解決。“和諧”是中國社會悠久而珍貴的思想傳統和價值追求,對傳統社會的司法訴訟和糾紛解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孔子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直接提出了“無訟”的理想,即每個人都要盡量克制自己的欲望,互相忍讓體諒,按照自己的身份過自己應該過的生活,所以不會有訴訟;即使有爭執,也可以互相妥協,和諧相處。在漫長的傳統社會中,“無訟”被士大夫階層視為壹種終極理想和目標,並逐漸設計形成了壹套關於“低訟”、“息訟”、調解、調停的特殊制度。這些制度消極的壹面是過分強調“利益訴訟”,忽視當事人的權益,但對於緩解社會矛盾、降低社會成本、消除訴訟過度現象、實現社會整體和諧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和特征。戰國時期,“禮治”與“法治”開始對峙。對抗的結果之壹是“禮治”卷土重來,“法治”隱退。另壹方面,“禮治”與“法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融合。“禮法統治”的實質是自然經濟、宗法結構和君主集權相結合的結果,相應的法律文化也妥協為“混合”法律文化,表現為法律上“習慣法”和“成文法”相結合的“混合法”樣式。從西漢到清末的兩千年間,“隨著秦漢封建專制壹體化的形成和發展,儒法合流,形成了中國正統的法律觀念,逐漸積澱在國民心理中”,於是禮法的交鋒促成了“禮法合壹”,儒家正統法律思想在封建社會的“大壹統”地位,以及這種“內外兼修”的法律文化逐漸形成。西漢儒生發起“經獄判案”,將儒家經典置於法律之上,並在司法活動中付諸實踐,吹響了封建法律儒學化的號角。東漢時期,儒官掀起了壹股“經註法”的熱潮,幾乎給法家體系的法律文本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然後立法化的唐律,結出了“壹刀切”的果實,“禮法合流”才算完成。”這樣,中華帝國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的混合體”。禮與法的關系是“禮為本,法為用;“禮為主,法為從,禮為先,法為從;將禮納入法,禮顯於法”;在法律規範上,是所有法律合二為壹,民事處分不分,習慣法和成文法同步發展的“混合法”國家。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以道德教育為基礎,道德是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道德的次要手段和輔助手段;懲罰是工具,而道德教育是目的;刑罰的適用必須以道德教育為基礎,實施刑罰的目的是實現道德教育的要求。道德幾乎成了法律的化身。道德規範如此廣泛地涉及法律世界,以至於很難在道德和法律之間劃清界限。不僅道德要求符合法律精神,違反法律的行為是不道德的,違背道德的行為是違法的。在道德教育與懲罰的關系中,道德教育高於懲罰,即所謂“道德教育是懲罰的主體”,所謂“道德教育是永久的,懲罰是Tamenosuke的”。傳統法律文化提倡“以德治國”。“德治”有兩層含義:壹是主張仁政,反對暴政;二是重視道德教育,主張“以德改造人”。道德相對於刑罰而言,是以道德為基礎,以刑罰為補充,也就是所謂的“道德支配刑罰”。所謂“樂不流行,刑不正,也就是說,刑必須以樂為基礎,否則就不合適。從使用效果來看,儒家認為刑罰只能懲罰犯罪,而道德教育可以“防患於未然”,防患於未然。在使用順序上,儒家主張先教後罰,反對不教而罰。這套思想是儒家所提倡的,但在春秋戰國時期並沒有被統治者所采納。後來由於秦朝不施仁義,不全時刑,二死,“德主刑”的學說逐漸受到封建統治者的重視。經過賈誼、董仲舒等人的加工改造,“道德為主,刑罰為輔”被奉為正統,成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基本方法,對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道德支配刑罰”的思想指導下,法律自身發展的張力極其微弱,法律成為倫理制度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行政命令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法律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從而失去了作為法律的獨特個性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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