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建立了監督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制度。監督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令的統壹,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是我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主要職責。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很早。戰國時期,掌管文史的禦史具有明顯的監督職能。秦朝開始形成制度,之後成為歷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壹體系逐漸完善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壹中國,建立了專制的中央集權,建立了監察制度。中央政府設立禦史,等級為三級,以第二宰相、禦史室為其官職,掌握天下文書,監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到郡縣,稱為“監察禦史”,負責監察郡縣的壹切工作。
漢承秦制,但比秦制更嚴。西漢時,中央政府仍設置禦史為行政長官,禦史為副職,兼任皇帝機要秘書、中央監察等職務。地方上,西漢初年廢除禦史,宰相隨時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地區,稱為州部。各國務院設1人專職督察員,以“六問”督導國務院下屬各縣。丞相府設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員向醫生提出抗議,並為此事增加了壹名官員,他有權監督這壹非法行為。縣壹級,有杜佑,代表府尹,督縣鄉。當宣帝被宣布為皇帝時,他將擔任朝廷的顧問,負責法律文件,並有權判斷監獄是對還是錯。由於使命特殊,傅的禦史、圖書管理禦史、軍監禦史、繡衣禦史(又稱繡衣指點)等。,分別行使建議的職權。西漢末年,禦醫改名大司空,禦府改為禦史臺,禦史中丞負責監察事務。東漢時,禦史臺稱仙臺,仍由禦史臺中丞統領,但權限有所擴大。禦史臺名義上劃歸少府,實際上是最高專門監察機關。它與掌管朝廷通訊的重要尚書臺並稱為“三站”。東漢帝國,掌糾察;管理書籍,建議歷史,檢查可疑的監獄。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測區域,包括1個李思(直轄市)和12個邦。李思有1名軍官,他們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會議時,與尚書臺、時宇中丞平起平坐,綽號“三獨坐”。壹名來自李思的上尉負責監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員以及在首都郡附近違反法律的人。每個州都有1的秘書處來監督當地的政治局勢,接受案件和評估官員。由於權責混雜,刺史逐漸成為縣以上的壹級地方長官,失去了監督作用,於是改名為州牧,州也由監督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督體系基本崩潰。
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政權基本分裂。各朝代監察機構名稱不同,但制度與漢代相同,有所變化。魏晉時期,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國家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時期,後周的禦史臺(又稱南臺)和立憲臺仍由禁軍統帥鐘誠把持,北魏稱為禁軍上尉。由於監察長的權力越來越大,已經有了防止監察官員違法失職的規定。如果諸侯犯罪,在建議中不改正,就要罷官。魏晉以後,為了防止監察機關徇私舞弊,充分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士大夫不得為禦史之官。晉代以後,禦史鐘誠設置了殿中禦史、校中禦史、監運禦史等職。,並劃分了內部和外部監督的權力。此時,當地不再有固定的監察機構,朝廷不時派出巡察監督地方官員。此外,這壹時期還形成了“聽風奏事”的制度。
隋唐時期,中央監察機關仍為禦史臺,首席禦史鐘誠改為時宇大夫,並任命兩人為助理。改校對建議為監控建議,***12人,負責外出檢查。隋朝的監察制度在唐代得到發展,監察機構更加完備。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設立了禦史臺,由鄭三品禦史博士主管,鄭三品禦史兩人輔助。禦史臺叫仙臺,大夫叫大司憲。武則天在位的時候,把禦史臺改成了左有蘇,右有。中宗之後,它被改為左右建議平臺。禦史臺的職能是“掌管國家的刑事憲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時局”(《唐六典》卷十三)。禦史臺下面有三個院子:①院子,屬於禦史臺,“掌正數百人,獄推官司”;(2)殿,屬於朝廷歷史,“舉行殿禮”;(3)察院,隸屬於禦史,“察百衛,巡諸郡,糾獄,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將全國劃分為10個監區,稱為10路(後增加為15路),每路設1人(先後稱為歷史巡察、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去巡視檢查他們的郡縣。到了唐代,監察機構和審查人員的權力進壹步擴大。禦史臺享有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
唐代諫官制度也趨於完善。諫官的設置自秦漢以來就有,但在魏晉南北朝有較大發展。到了唐代,中央實行三省制,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糾正政治得失,以諫為己任。門下有散騎侍從,諫大夫,補缺,拾舍利(其中右補缺,右拾舍利劃歸中書省),賜中層職。凡是違背主體道德和國家決策的,都是可以糾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給事壹封信(即審查的意思)。
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宋代監察機關得到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有三院。如果設置了地方法官,就相當於太守,稱為監察州。它有權隨時向皇帝匯報,在地方上成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轉運,提高壹些監獄業務等。,還負有監督各縣的責任。為了保證禦史有更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沒有兩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為禦史。按規定,禦史有權“聽風彈人”,每月必須奏事壹次,稱為“月課”;上任壹百天,必須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處分,這叫“辱臺錢”。從此,帝國濫用權力。禦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也有勸諫的責任。俞士泰還有權指派時宇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朝中央設置禦史臺,禦史大夫等級優越,“非本族姓氏(蒙古貴族)不授”(元史臺平川)。同樣在江南和陜西,還有專門的禦史臺,其機構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個監區,每個監區都有常駐大使(即監察禦史)監督各路地方官。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加強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善。中央改禦史臺為都察院,“內外官主要糾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審查人員13人,***110人,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禦史雖從屬於禦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獨立糾正彈劾的權利。明代還建立了欽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視官奉皇帝之命負責其他地方事務。作為巡撫、巡撫的官員,他們的權力比壹般的巡撫、禦史更大,有權“從事廉價的工作”。除了行使監督權,都察院還對重大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戰時,禦史監督軍隊,隨軍出征。
明代地方監察按制度與中央監察相結合,專門設置六部監察六部事務,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官、兵、刑、業六科全部給1人,左右給1人及若幹人。六部劇都要送審,如有不妥,壹律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監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給事,各監察禦史統稱為支路。官員雖然官階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很廣。所以道官的選拔是很嚴格的。同時還規定對監獄官員犯罪的處罰比普通官員重。“朝廷官員所犯罪行均加為三等,贓物從重”(《明史》)。
清代監察機關沿襲明朝,有所發展。在中央政府,還有壹個都察院。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就下詔:“凡有政治荒謬之處,貝勒及其大臣驕橫跋扈,貪婪無禮,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則錯怪其國”(《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級官員都在都察院的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禦史為主官,與六部尚書、總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員壹起參與朝議。都察院有15名禦史(清末增至22名),專事糾察。雍正年間,專司六部的六科合並為都察院。六部負責監督和彈劾北京內外的官員。到了唐代,臺與諫並列,到了明代,科學與道教分離,到了清代,科學與道教在組織上完全統壹。監察權力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壹大特點。
在清朝,壹方面允許監督者聞風而動,直言不諱;另壹方面,為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彈劾官員必須由皇帝裁定。宣彤時期,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功能與特點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在加強政府對官員的監督、除害除害、調節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成為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能否正常發揮作用,與皇帝的愚昧無知密切相關。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性,也有許多監督者被判犯有受賄罪和枉法罪。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①機構獨立,體系完備。從漢代開始,監察機關基本獨立於行政系統,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的機構和官員,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員直接受中央監察機構指揮,由中央政府任免;監察官作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為監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障。(2)歷朝歷代對官員的監督滲透到考核獎懲制度中,重賞重罰。(3)輕重優先,對獄官采取等級劣重、重賞重罰的政策,賦予低級獄官監督高級官的權力。(4)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和皇權的擴張,監察機構的權力也得到了提高,甚至隨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帶有民族壓迫性質的元朝監察制度。元世祖明確規定:“凡不勤於職守者,勿問漢人回復,皆以論罰之,無壹家”(《元史·賽祖紀》卷十),但蒙古人不受此限。到了明代,除了公監機構外,六部和都察院、廠衛等秘密間諜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壹部分。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夏商周時期實行國有土地制度——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崩潰;戰國時期廢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實行屯田制度;從北魏到中唐,實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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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土地制度,起源於北魏,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襲。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均田制名存實亡;到了唐朝中期,均田制終於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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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實施的前提條件:均田制是把土地分給人民,正確的戶籍是實施的前提條件。所以實行之初,要查戶口,五鄰為壹鄰,五鄰為壹裏,五裏為壹方,方便批地征稅。2.意義:(1)均田制鼓勵耕者擁有土地,向國家納稅。逐步建立了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社會。(2)均田制的原則是批地給民,精神是為民有產。授田原則是以勞動量為準,所以男女授田數量不同,奴婢牛也可以授田(牛鼎壹人頭可授田30畝),每戶限4頭牛。北魏奴婢授田數量不限。(3)由於奴婢也授田,所以在北齊時受到限制。他們的利益並沒有被完全根除,也許均田制的實施並沒有遇到強大的阻力。(4)政府批出了露地和桑園,可以說是公私土地的壹種妥協措施。(5)勞力和土地的結合鼓勵人們在人口稀少的地區開墾土地,有助於中原農業的恢復。3.繼承:北齊、北周、隋朝繼續實行均田制,隋朝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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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
1集約古代農業
1.中國古代農業的耕作方式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1.古代社會從“刀耕火種”發展到“石頭鋤地”;自春秋戰國以來,鐵犁牛耕已成為中國傳統的耕作方法。
2.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2.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夏商周時期實行國有土地制度——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崩潰;戰國時期廢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實行屯田制度;從北魏到中唐,實行均田制。
3.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3.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基本農業生產方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和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納稅,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主導著封建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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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和軍事征服是君主專制的重中之重,即所謂“國家大事在於崇和榮”中國古代對“王”壹詞有兩種解釋。壹個是董仲舒的天地為王的觀點;第二,甲骨文中的“王”是斧頭的象征,所以傳說中的周公“手持斧頭朝南而立”。
中國古代君主政體的特點是:
1,經濟基礎紮實:經濟基礎主要在於兩點:國有土地;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2.皇帝在世界上擁有總體權力,包括行政、財政、司法和軍事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有壹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官僚主義的趨勢是皇帝任命親信和隨從來取代和清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身邊的臣子,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鑒於正常的行政機關,往往采用兩種方法來限制其行政職能:壹是架空,二是分權。所以秦漢時期設立的宰相,到了魏晉就被尚書取代了;魏晉後期,出現了漢書省,取代了史書。東晉時創設門下省,取代中書省。明朝的內閣和清朝的兵部也是內朝挑戰外朝的例子。在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包括朝議制度和諫制度,但這兩種制度都不存在於朝鮮內部的決策中。
4.中央有嚴格的人身控制:(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仕武組織”,將百姓納入仕武(管仲制定10戶為壹戶,五戶為壹戶,並有社長和酋長,控制了基層,有報告制度和懲罰制度);再如商鞅的“坐在壹起”法,通過戶籍編吳、史,互相聲討,同罪坐在壹起。壹般來說,郡守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縣下有鄉(10亭為壹鄉)、亭(10裏為壹亭)、李(25戶為壹裏)、石、吳等組織。他們管人,管地,管稅,讓農民固定在土地上。這樣壹來,平民是不可能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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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幾個國家體系。
國體又稱國體,有時作為政治體制的代名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國體是指國家制度和政權的體系,即執政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和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員制度等。狹義的國家制度是指與國家性質有關的制度,通常稱為國體。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歷史上出現過四種國家制度:奴隸國家制度、封建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國家組織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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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壹個國家階級統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家制度,即各個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和國家的階級屬性。國家制度決定政權,並通過政權表現出來,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家制度,也包括政權,是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什麽階級,這個階級采取什麽組織形式來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壹般規定在每個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及所有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規定的。
蘇聯有“國家制度”(госудрственоеустт)。
日本有壹個詞叫“國體”,指的是國家的特點,也就是以掌握國家政權的人,也就是擁有主權的人來區分的國家形式。比如君主個人掌握國家權力的,稱為君主國家制度。
西方國家通常用“政治制度”壹詞,而不用“國體”壹詞。他們只講國家的形式,不講國家的階級屬性。他們把自己實際政治生活中體現國家階級屬性的制度稱為政治制度,以組織的形式掩蓋其階級本質。
國家制度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來保護自己、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的革命階級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後,必然會將新的階級統治關系和相應的政治組織形式以法律形式規定為國家制度,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奴隸國家無論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中國古代所謂“天之下,是王之土,而土之海岸,是王之臣”(普,即普;大臣,古稱奴隸),說明國王作為奴隸主階級的最高代表,不僅占有全國的土地,而且占有和奴役全國的奴隸。在古羅馬,無論是君主制、* *共和制還是帝國時期,盡管統治形式有所變化,但本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封建國家,無論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在封建時期,中國是壹個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統壹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家眷、王公大臣都是地主,擁有大量的土地。農民和其他貧窮的佃農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中世紀歐洲各地的國王、封臣、主教、騎士、封建主都屬於擁有土地的地主階級。依附於土地的農奴階級處於統治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 ~ 1715在位,1661統治)宣稱:“我是國家。”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石灣系天皇統治。”這些都是明確宣布封建主要階級的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無論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了“主權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實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所有公民都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治理國家。所有這些,當然都有反對封建國體的歷史意義和進步意義,但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體。在金錢滲透到每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當選不是取決於人民的意願,而是取決於候選人的金錢數量。每隔幾年,選舉只決定哪個資本家集團在統治中起主導作用,而廣大工人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無論政治組織形式如何復雜,奴隸主專政的國家,封建主專政的國家,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都實行剝削階級對廣大工人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後,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人民在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下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本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體。中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人民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真正成為自己事務的主人。中國人民對少數反動分子和其他嚴重犯罪分子實行專政。這些是中國國家制度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