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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宗法傳統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影響

法治不僅是壹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也是壹種理性精神和文化自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代中國社會建設的必然趨勢,也是中國* * *產黨作為執政黨的自覺理性追求。現代中國法治的價值取向表現為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自由和關註效率、民主、秩序和平等。中國傳統社會的宗法倫理對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宗法倫理並沒有因為是歷史的東西而自然消失,而是不斷延續和傳承,幾經沈澱,已經深深溶入中國人的血液。其等級精神、人治、團體本位、義務本位、和諧本位、無訟的價值取向極大消解了現代法治精神。

中國古代以農業自然經濟為主,生產的目的是消費而不是交換。家庭是生產的基本單位,每個家庭用國家的土地納稅,為國家服務。這種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對人的社會關系的最大特點就是依賴,個人依賴家庭,家庭依賴國家。為了維持這種依賴關系,需要要求群體意識高於個人意識,社會義務重於個人權利,於是社會本位和義務本位成為法律的主要價值取向。因此,“重刑輕民”成為中國法律的壹大特色。“法律,主要體現為國家的壓制性工具,是異己的力量,所以人們害怕法律和訴訟,人們不可能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法律的調節功能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法律只是成為了國家專制的工具,而不是人們維權的武器。與中國封閉的自然經濟相聯系的是宗法社會關系。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等級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所謂“國在家中”“家有秩序再治國”,既從國家法律的高度維護了這種宗法倫理關系,承認了家庭法規的合法性,也賦予了父母對家庭的司法處罰權,彌補了國家法律的不足。國家對家庭法規的高度認同,形成了中國法律濃厚的倫理色彩。法律和道德是壹體的,法律從屬於道德。這種血緣階級與階級關系壹起,在全社會形成了重視身份、講求名譽、論地位的風氣,在立法上遵循法律之間的等差原則。同罪不同罰,法律面前不平等是理所當然的。在等級網絡中,自然難以產生平等意識、自主意識和權利意識。建立在宗法等級制度基礎上的中央集權是壹種君主專制。在這種制度下,天皇是所有法律權利的來源,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於壹身。“以言代法”、“以言廢法”,個人的作用大於法律,導致社會人治。在中國古代,司法從來不是獨立的,中央政府從屬於行政,地方政府與司法融為壹體。行政管壹切,政府淩駕於法律之上,人民存政治行動,人民死政治意誌,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已經固化在人們的行為模式中,至今難以消除。意識形態領域的儒學是中國古代意識形態的核心。儒家思想強調和諧穩定,是以“禮”為核心的道德規範來維系的。它強調身份、義務、共同體和自我修養,否定個人、權利、自由和利益。儒家思想壹般是通過統治者的強化來主導人們的法律意識,如“人治”觀念、“德治天罰”的輔助觀念、“善法者,惡法者”的原始執法觀念等。經過幾千年的灌輸,這些觀念已經滲透到人們的思維模式和日常行為中,要徹底改變絕非易事。

植根於宗法制度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打上了宗法的烙印,形成了以輕法重人情為特征的倫理型法律文化。具體表現在:

第壹,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是中國古代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

在男權社會,國家是家庭的擴展和延伸,治理國家就等於管理家庭,家庭的和諧穩定就意味著國家的穩定。對於家庭的治理,只用冷法顯然是不近人情的,不利於家庭內部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夏商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統治階級采取了與宗法制度相適應的溫情脈脈的治理方式,即以禮儀作為規範人們言行的標準和依據,從而“界定親友、判斷嫌疑、明辨差異、明辨是非”,使之高人壹等、高貴卑微。

二、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和依據。

(壹)親屬之間的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以血緣關系的遠近為依據——將其納入法律。

(二)是否享有訴訟權利是基於與加害人的血緣關系——親屬相互隱瞞。

(3)以與特權者血緣關系的遠近作為享受司法特權的依據——議、用、減、贖。

(D)以官與普通的區分作為是否享有繼承特權的依據——嚴格區分官與普通。

(五)嚴格維護父母的特權——教令、婚姻、財產權利。

第三,家庭法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家法、族規壹般是宗族組織中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以國家法律、民間習俗和倫理規範為依據,用於調整宗族內部關系。家庭法與國家法的關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法律規範承認並支持家庭法律和條例

(2)家庭法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形式。

在宗法制度統治的熟人社會,人們只需要關系,不需要任何事先約定的規則。血緣的遠近是行為的基礎,血緣、義、別、序、信是行為的準則,人情、風俗、習慣、道德、倫理、行政命令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占主導地位,所以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排斥。在這種宗法倫理的影響下,社會呈現出以下特點:壹是社會成員普遍缺乏現代法律意識和知識。對於很多人來說,只知官員,不知法律。在他們的意識中,所謂的“法”是指“殺人償命”等等,可以找到壹些同樣帶有復仇陰影的刑法;第二,人們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找熟人通融或者找有聲望的人談話,是壹種常見的處理方式。三是重關系、重人情、任人唯親之風盛行。即使壹個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處理,在當事人和部分公眾的心目中也會有些打折扣。無論敗訴方應不應該敗訴,必然會無奈地感到“有人淩駕於他人之上”,對法律的不信任是自然的;四、人情與面子麻煩司法人員,執法者的執法權往往成為執法者為其親友排憂解難的工具。所以“壹個案子進來,雙方都找人”“官司無非是關系”不是壹句空話;五是壹些領導機關和幹部認為行政權力可以解決壹切,權力大於法律;受幾千年封建社會行政司法制度的影響,老百姓認為司法機關就是衙門,司法人員就是官員,無法回避,所以想不到尋求司法救濟。

再次,國標是壹個以國家為根本立足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判斷是:法律是國家的附屬物,法律源於國家,法律是實現國家職能的手段。任何規範只要蓋了國家的章,就是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統治階級意識的表現”,法律不能脫離國家,因為國家是造法之母;壹個國家之所以離不開法律,是因為法律是實現統治階級政策、執行國家職能的工具。在這種傳統文化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總體精神是在社會生活中重義輕利,講求地位,忽視人的合法利益和需要,輕視人的權利,忽視人的尊嚴和人格。“簡而言之,中國傳統的‘集體本位’是在確認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規定普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從確認個人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維護社會秩序。

同壹個家庭、同壹個國家的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征,這種結構在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保存下來。家族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上具有同性,也就是說,無論國家還是家族或家族,其組織體系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宗法性。家國同構體現在“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中,父親地位最高,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父母在家庭中就像君主壹樣,就是“家人嚴而又嚴,父母也叫”。君主是全國點名的嚴父,各級長官也被百姓視為父母。所謂“夫者,民之父母也”。對此,馬克思說:“正如皇帝通常被視為整個國家的君主父親壹樣,皇帝的所有官員在其管轄的地區也被視為這種父權制的代表。”所以家國同構,可以認為是父為家君,君為國父,君與父既表裏,國與家相通。所以中國有句古話“欲治國必先齊家”。這種結構表明,宗法制度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涵蓋了階級關系和等級關系。家與國的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與國家人民素質的統壹。這就是忠孝的代名詞,也就是“求忠臣在孝子門口”的說法。忠誠的內容和孝順壹樣,是對權力的絕對服從。唯壹不同的是他們服從的對象不同。中國古代的《孝經》說:“君子之事以孝為先,所以忠孝可以傳於君”,忠孝成為中國的道德標準和倫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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