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罰屈服於儀式的原因分析(1)從客觀環境分析刑罰為什麽屈服於儀式。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說說中國古代禮刑的產生。禮源於祭,刑始於兵。禮最初源於人?飲食祭祀是古人在祭祀活動中形成的?壹些禮儀道德規範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變成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規範或制度規定。中國古代的刑罰“始於兵”,是人們古代戰爭的產物。軍事活動中產生的軍事法是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規範之壹。禮刑作為國家調整人的社會行為?諾姆?工具與手段並存於同壹個國家模式,禮儀先於刑罰而存在,也是因為家國壹體?中國?傳統文化模式的社會性使得禮儀永遠高於懲罰。戰爭時期中國宗族首領的權力擴大了嗎?來嗎?,形是壹種宗族和國家?壹個混血兒,壹個家庭,壹個種族,壹個國家?國體,即“宗法國家”或“宗族國家”。這所謂的?國家,雖然按國家?名義上的統治其實是按照宗族原則組織的?親屬組織[1]。國家?各級組織和配電基地?是被宗族?血緣關系決定的?而壹個國家的“禮”就是劃分社會階層?“法律”的最高依據,是保證社會階級?毀滅和顛覆?保證。兩者之間,禮尚往來是強國?根?那麽,在這樣壹個國家?在國家政權體制下,“禮”自然永遠高於“法”,甚至要用禮統壹法。自然,懲罰也是要受委屈的?李煜?。(二)古人對刑屈從於禮的原因的解釋孔子曾將“禮”與“刑”相提並論。他說:“以政導之,以刑制之,民免而不要臉。以德導之,以禮為之,以恥為之。”懲罰能給人威懾,讓人害怕?敢為惡,禮?學歷是?心中的恥辱?為惡[2]。很明顯,什麽是“禮”?刑是目的,“禮”高於“刑”,刑要冤枉?李煜。他指出,“禮”之所以高於“刑”,在於“禮”通過“仁”?示範和“美德”教育可以預防犯罪?工作和精力。懲罰是為了懲罰罪犯。預防在先,懲罰在後,“禮”自然高於“刑”。西漢的董仲舒?“天人合壹”與陰陽五行?從角度看,道德與刑罰的關系是否已經禮法與刑罰?關系已經解釋過了。他想,“天道?人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德主生。“天道親陽而疏,仁德乎?任何句子。他用陰陽和四季來比喻善惡。他的目的是什麽?就是明天會有道德上的懲罰,“施刑者德之助,殷之助也”,那麽世間必然有道德教育和懲罰,而支配懲罰的正是道德原則[3]。在這裏,他告訴我們禮高於刑?第四個原因:禮為陽,刑為陰,陰為陽輔,刑為禮輔。韓愈是誰?鐘書的“三性論”和“道德為主、懲罰為輔論”?傳承人和傳播者。根據?鐘書?人性可以分為三類嗎?”聖人的本性“和”在哪裏?的本性》、《韶(竹的壹種)的本性》等[4]。論人性按照韓愈的思想,“上品”的本質越來越清晰,“中品”的本質只能通過教育引入?向好的方面?境界,不然會墮落,那就治?國家是否應該“以德服人”?第壹”,因為人?絕對的嗎?大部分是“中國產品的性質”,有些是“頂級產品的性質”。?在《劣根性》中,自?如果我們能希望通過教育使它向上,那麽我們只能依靠懲罰。因為這樣的人很少,所以刑法只能放在次要位置,即“輔之以政治刑”。同時呢?占多數?“國貨的本性”,如果只靠教育,可能收效甚微,所以還必須“輔之以政治懲罰”,使其願意接受教育。禮樂主持教化,政治懲罰則是用來“引其累”、“鋤其強梗”[5]。其間,主輔關系?為妳自己說話。(3)刑罰臣服於儀式的哲學原因是什麽?理論是?禮刑產生?有序還是不有序?壹個國家哪裏有儀式和懲罰?就地位而言,禮先於刑?;?是通過外部自然界?操作規則?禮刑?關系來考慮,還是?社會上展示的禮法和刑罰本身有哪些?從價值上講,禮也是高於刑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禮貌實際上是?甚至比懲罰還重?妳說無禮就沒有懲罰,妳去了就有懲罰。“禮法合壹”和“法紀合壹”是中國古代的法律?重要的特殊顏色之壹。?只是因為“出於禮貌,變成了懲罰。禮往何處,刑往何處”,更重要?中國提倡了幾千年。“禮為國”與中國古代刑罰的“禮”?李煜?現象分析吳培展(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4)摘要:“禮法結合”、“法與禮統壹”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壹。中國古代總是禮法結合,出於禮,入刑,禮到哪裏,刑到哪裏。禮是刑的先導,刑是禮的輔助。在中國古代乃至現代,刑與禮的關系可以說是相伴相生。無禮則無刑,禮去則刑亡。只要國家需要禮儀作為社會規範來運作,就需要倫理與懲罰相結合。刑從於禮是中國古代人的歷史選擇,也是中國法律文化的結晶。正視這壹法律文化現象,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國現象下刑法的地位和價值。關鍵詞?懲罰屈從於儀式;原因;現象中圖片的分類號:DF082文件識別碼?答!!文章編號:1673-3232?)06-00?8-02卷?3?6號君?2011第3卷第6期201?2006年6月赤峰學院學報(科教版)?的?赤峰?大學?(sc?ence?& amp?educat?開)?8-治國理念壹直影響著壹代又壹代的中國人,人們自古以來形成的禮儀觀念也壹直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國家的維系離不開禮儀的作用。同時,由於事物發展的本質,任何事物都是作為壹種矛盾的事物存在的,任何事物發展到極致都會走向其對立面。壹個重視禮儀的國家會產生重刑的狀態,壹個禮儀之邦與重刑齊頭並進。如果法律粗暴,懲罰就會過重,過重的懲罰就不算懲罰,壹切都會亂。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沒有壹個實行酷刑和暴政、沒有倫理道德的國家能夠永遠存在。如果國家不存在,懲罰是沒有用的。所以禮後施刑,無禮不罰。第二,中國刑罰屈從於禮的表現。自古以來,刑總是屈從於禮。即使刑的地位不斷提高,也從未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現存的禮的模式,即禮高於刑,刑屈從於禮。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傑出思想家和政治家對這壹問題進行了闡釋,但闡釋的結果卻是不同歷史時期刑從於禮的具體表現。在中國文明史上,周公是第壹個系統思考中國政治和法律的傑出思想家。“以德配天”、“以德慎刑”、“以禮治國”等思想構成了他完整的“德禮”思想體系[6]。《周禮》的制定意味著“禮治”的基本確立。而西周“禮治”思想的壹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送禮入刑”原則。即所謂“出於禮,成於刑,禮往何處,刑取何。”(論謝恒短篇小說)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就道德與刑罰的關系提出了壹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以政導之,以氣懲之,以民免恥。以德導之,以禮為之,以恥為之。”(《為政》)其目的是強調道德,輕刑[7]。他根據中庸之道來指導政治懲罰,結論是:“禮樂不盛,則懲罰不正;如果懲罰不當,人民將無所適從。“孔子之後的孟子認識到‘為善不足以治’,他認為禮與刑的關系是互補的。然而,他仍然沒有做出任何實質性的改變,使懲罰服從於儀式。禮還是高於刑的。之後,中國古代關於道德與刑罰關系的理論,從西周“知德慎刑”的總原則,發展到“先德後刑”、“先德後刑”的法律思維模式。在人與法的關系上,儒家體現的是重人輕法。事實上,重人輕法是重德輕刑的具體表現。程朱理學的倡導者董仲舒吸取秦之死的教訓,繼承了孔孟的思想,提出了德刑互補,德刑小的統治方法。這壹時期的主流法律思想繼承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主張“德治”和“仁政”,認為刑罰只是治理國家的輔助手段,刑罰是教人的刑罰,刑期無刑,教化可以在犯罪萌芽之前就禁止犯罪。通過董仲舒的解釋,在抽象的“天”的理論支撐下,“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理論獲得了絕對性、神聖性和永恒性,從而成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8]。之後歷代思想家對禮與刑的關系的闡述,都是圍繞著以德為主,以刑為輔的原則展開的。王充是漢明帝和張地時期的著名思想家,他繼承了儒家禮法關系的思想。他第壹次明確提出“出於禮貌,變成懲罰。“儀式在哪裏舉行,懲罰是什麽。”禮重在“勉勵在前”,刑重在“防在後”[9]。杜金與張飛納以禮入法,實現了“以理直刑”。到了隋朝,隋文帝在道德與刑罰的關系上,提倡“化外人,以德代刑”。(《隋書漢高祖傳》)在唐和李世民,君臣繼承和發展了自西漢以來儒家的“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法律思想,以“德禮為本,刑為綱”為唐代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德禮為基,刑為用”。德與禮、刑相輔相成,互相服務,本質上是禮法結合。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議》中第壹條“名例”就明確提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即使要昏曉陽於秋。”[10]韓愈提出的“道德禮為先,政治刑為輔”,是對董仲舒“大德小刑”、“先德後刑”思想的闡述。禮樂主持教化,政治懲罰則是用來“引其累”、“鋤其強梗”[11]。宋珠熙關於德、禮、政、刑關系的理論繼承了孔子和董仲舒的思想,同時強調四者的相互依存性,將“德主刑輔”理論與“存自然、抑人欲”命題緊密聯系起來。王陽明主張“教育為主,懲罰之名為輔”。明代丘浚認為“德、禮、刑、政為四事,王道亦可”,主張“德刑合壹”,“刑以教為主,議罪以教為主”。直到清末,這種思想壹直沒有改變。甚至直到近代法律思想家的創始人沈家本仍然認為:“刑訊者不是恐嚇人民的工具,而是教育的補充。”(《歷代刑法與刑事制度通考》)三。結論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是以德治為輔的人治來維持和運行的,這說明中國這個人口大國有其自身的原因和意義。它適合中國社會在壹定時期的發展和運行。但隨著封建社會的解體,以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人治弊端不斷暴露,最終走向瓦解。但是,今天的中國是人口大國,還是熟人社會。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加摻雜了許多經濟利益,更加需要現代意義上的平等和自由,更加需要更加理性和現代的法治來制約和規範。而這個現代法律應該是民事和刑事並重,以人為本。目前,禮與刑的關系當然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也許隨著歷史的不斷進步,有壹天,我們實現了“人治-法治-人治”的完美過渡後,既不需要儀式,也不需要懲罰。但是,只要國家還需要禮儀這壹社會規範來運轉,強調德治的法治就必須有刑,強調法治的法治就應該逐步走向輕刑適度。但無論如何,禮與刑齊頭並進,無禮意味著不罰,禮意味著死。
禮與刑是中國古代的兩大社會規範。本文從禮與刑互動關系的角度探討了中國古代禮刑結合的過程和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禮刑結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深遠影響。這壹發展過程在中國古代歷史上經歷了四個階段。禮刑結合的實質是等級社會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體現了封建等級特權政治關系和封建宗法血緣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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