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產生以來,歷代統治者都認識到澄清吏治對維護統治長治久安的重要性,非常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建設。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這些制度規範對當代中國的權力監督和廉政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歷史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建立健全監督體系,使政府行為透明化、公開化、程序化、規範化,使官員從不想貪到不貪,這是保持清正廉潔的根本保證。鄧小平同誌說過:“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搞特權、特權,經批評教育拒不改變的,有權依法檢舉、控告、彈劾、撤換或罷免。當然,我們過去犯的各種錯誤,與某些領導的思想和作風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
這些方面好的制度可以讓壞人無法隨意胡作非為。不好的制度會讓好人無法完全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領導制度和組織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體制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變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鄧小平選集》第2卷,第332-333頁)當前,我們的廉政建設雖然取得了壹些成績,但總體上還需要進壹步加強。要借鑒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合理成分,對建立和完善幹部交流回避制度、幹部推薦任用連帶責任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等壹系列廉政制度有積極作用,以促使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增強政府行為的透明度。
從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初步建立了壹套行政監察制度,為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改革開放和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日益發達和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高效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是對當代行政監察工作的現實挑戰。為了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有必要進壹步加強和完善現有的行政監督制度。
因此,首先要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某種意義上說,監管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國家各項制度建設的成敗。
2.在行政監察機關建設中,要註意保證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加強對行政監察機關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從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沿革中可以看出,各個朝代的監察制度雖然有所變化,但都實行了獨立的、垂直的管理體制,以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從而實現對各級官員的有效監督。我國現行的監察機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中央政府設立監察部,接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地方政府依法設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接受上級監察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有利於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有利於各級政府對行政監察工作的領導。然而,人們對這種制度提出了許多質疑,主要原因是缺乏監督獨立性。這種雙重領導體制很可能為各級地方政府過多幹預轄區內行政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職能提供機會,侵蝕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獨立性的喪失必然影響監督機關的威信,損害其權威。因此,很多學者提出,可以像工商、稅務等部門垂直管理壹樣,實行垂直領導,加強專門從事權力監督的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我國現行行政監察制度的完善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也必須得到更多的重視。
2005年9月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聯合發布《關於中央紀委監察部派出紀檢監察機構統壹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對派出機構實行人、財、物統壹管理,更初步體現了中央未來的改革意圖。但是,通過對古代行政監督制度的分析,我們發現如果是在監督者自我監督的獨立監督制度下,監督效果也會不盡如人意。2007年6月12日,《南方之窗》雜誌報道湖北監利縣委書記痛斥縣紀委腐敗。“壹個縣紀委有40名幹部職工。壹年總支出實際達到365438+萬元,人均近8萬元,其中用於應酬的支出近百萬元。”紀委作為與紀委合署辦公、實際上由紀委領導的監察機關,也可以想象會是什麽樣子。事實已經敲響了警鐘。在雙重領導體制下,我們的監察機關都是如此。那麽,在垂直領導下,沒有縣委書記的憤怒,誰來監督我們的監察機關?歷史證明,我們不可能回到自我監督的制度。
所以,雖然加強獨立性是我們改革的方向,但這種獨立性必須建立在外部監督和保障的基礎上。否則,歷史將會重演。
3.依法樹立監督機構的權威,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封建官僚體制中處於極其獨特的地位。它行使職權,監察百官,就國家大事的得失向皇帝進諫,所以它是封建國家機器上的壹個制衡和調節裝置。這樣,監察的作用不僅取決於監察制度的完善和人的最佳使用,還取決於皇帝的制約。在封建官僚體系中,皇帝是至關重要的因素,“萬事斷於上”具有絕對的權威。本質上,封建監察制度是皇帝的附屬品,代表皇帝行使監察權。正是因為有了這把“方上劍”,監察官員才能避開權貴,“以卑守尊”,監察機關才能真正成為“糾百官之惡”的機構,才能真正起到清官管理、維護封建制度的作用。由此可以得出壹個結論,監督制度要想發揮作用,就必須有絕對的權威。當然,我們現在的監察機關所擁有的“絕對權威”不是“封建爭權”(或類似的個人權威或集團權威),而是“法律權威”。因為,只有依照法律,監督組織和監督官員才能獲得“絕對權威”,監督組織才能不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才能真正獨立;只有監察官才能真正履行監察職能。因此,只有確立法律至上,使體現民主的法律成為監督權合法性的唯壹基礎,才能確保憲法和法律確立的平等原則不被破壞,確保監察制度的實施不受領導人的幹涉。
4.定期監督與臨時監督的相互配合和監督人員的相互檢查。
在中國古代,不僅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固定的監督區域和監督機構,實現坐鎮監督的效率,而且實行監督者不定期或專項巡視的監督模式,以克服單純依靠坐鎮監督的被動性,減少虛假監督和監督缺失的官僚現象,使壹些違法的地方官員得到及時懲處,壹些重大冤案得到及時審結。
這種固定與臨時相結合的監管模式成為歷代的長期模式,強化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管,維護了專制集權的統治。自漢代以來,對中央官員實行多重監督制度。唐朝在繼承漢制的基礎上,將多元監察制度延伸到地方政府。但為了防止監工無人監督的現象,自宋代開始實行互檢辦法,制止了監工自己濫用職權和犯罪。
5、嚴格行政監督人員的選拔和考核。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每個朝代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監察官員處於劣勢地位,如“以劣制尊”、“糾法改規”、“違法亂紀”、“執紀執紀”、“從皇太子起糾壹切”。由於責任重大,監察官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監察制度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他們的選拔和考核有嚴格的程序。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對於監察人員的選拔任用,有壹套極其嚴格、完備的制度。為了保證監察官員良好的文化素質,封建統治者非常重視選拔有知識的人為官,如北魏帝國,在對策上給予最高的優先權。“明朝規定監察官必須是秀才、舉人。
現在的中國是壹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行政工作的宗旨,這和以往任何壹個朝代都有根本的不同。我國現行的行政監察制度要發揮應有的作用,仍然必須高度重視對制度執行者——行政監察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要求,嚴格選拔和考核行政監察工作人員。古代的各種規定,對於鼓勵廉潔,防止監督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現行的監察制度應借鑒其有益經驗,完善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建議國家立法機關修改監察法規,嚴格規範監察官員的選任程序,統壹監察官員的選任標準,改變監察官員選任的傳統行政模式,逐步實行上級監察官員主要由下級選任,形成監察官員自上而下的有序流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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