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委員會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
國家代表:
國家副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部級職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下屬各部行政公署和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特別規定了副職、
人民團體的主要職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領導為特邀代表,
部級國企專職領導。
國務院各部委的主要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要幹部,
軍隊中的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集團軍軍長、
省部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的行政辦公室和機構的副職領導,以及副部級機關的正職領導,
人民團體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和CPPCC副職領導,
副警長副警長,
國家級企業副職領導和國家級企業專職領導,
副部級大學校長
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等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主要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
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軍隊副軍級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區司令部副司令員、31軍副司令員,
辦公室,主要崗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直屬各部、各委員會的行政辦公室和下屬各部、各廳的事業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副部級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直屬機關,
副省級城市黨委的人大、政府和CPPCC副職領導。
各區、人大、政府和各市CPPCC的主要負責人,
部門,副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其直屬部委和下屬部門和事業單位辦公室的副主任。
直屬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副主任,事業單位副主任。
中國排名第二。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正職、縣副職、鄉正職、鄉副職。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公務員法》第19條規定,
公務員的職位要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是確定和其他待遇的基礎。
公務員的級別是根據其職務和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歷確定的。同等職務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務。
中國按職務權力順序排名31,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政治局常委(PSC):壹級;
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二級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委員會書記,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部委副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部長,各市、地、盟、直轄市區委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副部長,各市、地、盟、直轄市區委副書記,各市、盟、地、直轄市區委常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各市、地、盟、直轄市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六人。
7.主任、市、地、盟、直轄市區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區委書記,市、地、盟、直轄市區委副書記、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級至十級;
8.副主任,各市、州、盟、直轄市區委部委副部長,各縣、市、旗、直轄市區委副書記、常委,各市、盟、州、直轄市區委、紀委常委,各縣、市、旗、直轄市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級至十壹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區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主任科員:九級至十二級;
10,副科長,各縣、市、旗、省轄市區、委副部長,各鄉鎮、黨委副書記,各縣、市、旗、省轄市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9-13級;
11,文員:9至14級;
12,文員:10到15級。此外,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各級黨的機關中的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