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正式實施。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細化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強化了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和舊城區改造的規定。
原《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1生效,到現在已經四年多了。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壹些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湧現,現有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修訂的。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開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註重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國家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順應現代城市發展新趨勢,協調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和旅遊發展的需要。此外,為解決空間規劃的交叉和沖突問題,條例還規定了推進“多規合壹”的內容。
為嚴格用地,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控制,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的地方性技術法規,明確建築容積率要求, 不同地塊的建築密度和綠地率,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針對部分鎮、鄉、村規劃管理薄弱,自然、歷史、文化等地方特色不斷喪失的情況,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加強了鎮規劃建設管理,增加了重點鎮人民政府設立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加大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條例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應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
詳細解釋
修訂後的條例分為總則、制定、實施、管理、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這是壹項基本的、全面的、可執行的地方法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周瑩近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為解決空間規劃交叉沖突問題,條例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促進“多規合壹”。
跟上形勢,完善規劃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城鄉規劃法》結束了城鄉規劃分離的局面。為貫徹實施上位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9月通過了《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並於2012年6月起施行。
“條例全面修訂4年多,反映了城鄉規劃領域現狀的巨大變化。”周瑩說,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和河北省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城鎮化方面作出了壹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提出了新的任務,需要及時修訂,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周瑩介紹,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壹些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湧現。現有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規劃缺乏硬性要求,壹些強制性內容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特別是壹些鎮、鄉、村的規劃管理十分薄弱,當地的自然、歷史、文化特色不斷喪失。這些問題的出現,迫切要求《條例》及時修訂。
有鑒於此,8月,河北省政府啟動了《條例》修改程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城建環保委、河北省住建廳等部門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在近日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
新條例完善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註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順應現代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滿足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和旅遊發展的需要。
針對困難加強村鎮規劃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在審議條例修正案草案時提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大,壹些歷史文化遺址不可避免地會遭到破壞,條例應當對此進行規範。據此,新條例規定,舊城區改造應當註重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的保護,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同樣的考慮也出現在村鎮的規劃中。周瑩坦言,城鎮規劃是城鄉規劃的難點和薄弱環節。美麗鄉村建設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農村私搭亂建、規劃無序、“壹邊壹個千村”等問題也不斷出現。新條例為此專門增加了設立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規定,加大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
新條例規定,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其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本省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議事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將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針對農村住宅改造多、違規規劃建設突出、村莊規劃管理薄弱等問題,農村要按照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進壹步加強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新規中明確,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內原宅基地上建房,不得超出原宅基地四至範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的利益。他們應當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材料,向鄉或者鄉人民政府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並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強化執行嚴格問責
“策劃策劃,掛在墻上。”由於相關部門監管不力,很多地方的城鄉規劃不夠嚴謹科學,甚至出現了具體建設與規劃脫鉤的問題。正因如此,新規加強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增加了制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對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的要求,嚴格用地,加強了對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
新規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地方性技術規範,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為了保證城鄉規劃不會因人而變,新條例對城鄉規劃的程序進行了嚴格修改。第63至66條詳細規定了征求公眾意見、修改條件和提交批準的程序。明確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上公示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此外,新規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加大了責任追究和懲處力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 且按期改正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如果按期拆除,就不罰款了。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建設成本10%以下的罰款。
按照行政責任人追究的有關規定,新規還完善了城鄉規劃監督機制,要求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評估、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新規強化了剛性要求,嚴格和細化了對城鄉規劃建設中壹些違法行為的問責措施,必將有利於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協調發展,為城鄉互動發展營造法制和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相互融合、協調發展和* * *發展。”周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