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史官的職責範圍很廣,但記載史事無疑是其基本工作之壹。《國語·楚語》載:“有事不書,是史失其職守。”《左傳》僖公七年稱“夫諸侯之會,其德行禮儀,無國不記”。《禮記》也有“史載筆,大事書之於策,小事簡牘而已”;“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等說法。《史記·秦本紀》還把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初有史以記事,民多化之”作為壹樁大事記載下來,以示重要。
史官記事制度的發達,使先秦時期出現了壹批由史官錄編的歷史文獻、世系譜和官方年代記。中國最早的歷史文獻集《尚書》收錄的大多就是春秋以前歷代史官保存的重要文件和政論。《史記》中提及的《諜記》、《春秋歷譜諜》,以及《世本》中的壹些記載也當出自官修。至於《左傳》中提到的《鄭誌》,《孟子·離婁》所說的楚《梼杌》、晉《乘》、魯《春秋》,《墨子·明鬼篇》所說的齊、燕、宋諸《春秋》,《史記·六國年表》所說的《秦記》,大抵皆屬各諸侯國的年代記。這些文獻,雖因秦並六國,令“史官非秦記皆燒之”而多亡佚,但我們仍能從流傳至今的少數史籍,如據魯國史所編定的《春秋》和戰國時魏國的《竹書紀年》中窺其大略。
早期史官記載雖然只是壹種簡單的史實記錄和年代編排,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史學,卻為後人研究古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獻資料(其中有的應屬當事人或目擊者的記錄)。現代學者王國維等依據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證實司馬遷《史記·殷本紀》所記殷王世系和事跡的可靠性,因而也不能排斥《夏本紀》中包含的歷史真實性。顧頡剛等便認為,《尚書》中所收夏後氏與有扈氏作戰的誓師詞《甘誓》,“大概在夏王朝是作為重要祖訓?攬詼?啻?沼諦緯梢恢質妨狹鞔?揭蟠?倍?槐4嫦呂吹模琜在這壹過程中,自然不能忽略早期史官所起的作用。
應當指出,在古代,這類官方記事制度本非中國所獨有,如古埃及朝廷就有書吏專記政府或貴族的壹舉壹動,並產生了簡單的官修年代記和帝系表。古巴比倫和亞述的泥磚刻文或碑銘中則有出自官方的帝王名氏表、年代表、職官年名表(Eponym Canon)和史表(Synchronistic chronicles)等。《聖經》上有關內容也反映出古猶太國家自所羅門之後,出現了王家紀年史,如《所羅門記略》、《以色列列王紀略》等。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東方古國的官方記事傳統後來都中道而輟。而在古希臘的史學中,則難以找到這類制度的痕跡。只有中國古代的史官制度,歷經數千年歷史的滄桑而壹支獨盛,得以壹直保持沿用下來。
從中國歷史的發展看,史官制度之所以會成為中國史學的重要源頭並綿延不息,還有其更為深厚的文化和政治背景。
有跡象表明,中國古代國家形成之初,巫師集團曾在統治階層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國古代,巫風壹度甚盛,至於周代,此風依然不息。諸夏中,虞、夏、殷之遺族和南方楚人,尤其如此。其時巫被視為能“知人生死存亡、禍福壽夭,期以歲月旬日,如神”者,凡主持祭祀、占蔔、祈禳、驅邪避鬼、祈福免災、預測豐歉、治療疾病,皆其專門技能。有的還負擔著保存和傳播本部族歷史傳說之職。如以前我國雲南怒族的壹些巫師,多能熟練背誦本部族神話傳說和族史族譜,便是明顯的實例。有些地方,隨著巫術的發達,巫師內部還出現了層次分化的跡象。我國雲南少數民族的調查資料表明,在過去巫術比較流行的怒族生活地區,巫師分為“尼瑪認”(大巫師)和“尼瑪切尼”(巫師),兩者的社會地位和收入都有高低,凡涉及氏族與村社的重要活動,皆由“尼瑪認”擔任。獨龍族的巫師中,主持氏族祭祖、打卦的稱“納木薩”,專事驅鬼的叫“奪木薩”,前者社會地位較高,有的還是族寨的頭人,後者則稍次之。佤族的巫師也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主持大祭祀,小者只能主持小祭祀。而春秋時楚國之巫,也有大小之分,大皆男性,小以女居多。
由於巫代表著原始宗教和神鬼的權威,故在人類早期社會中,自然成為壹股極為重要的勢力。最初的國家政權,便由原始社會末期地位逐步鞏固的軍事首領和以巫師為代表的精神領袖相輔結合而成。當然,這些最早成為國家精神顯貴的主要應為大巫師壹類的人物,他們所掌握的知識技能後來直接演化成為早期國家的官方廟堂文化,如中國三代時占主流地位之“史官文化”。而壹部分專事驅邪避鬼和治病活動的小巫師,則作為巫文化的另壹支,長期流行於民間,有時也為統治者所利用。這可以說是中國本土文化最早的壹次朝野分流。巫師集團融入早期國家體制的這壹過程,走的是中國古代特有的宗教神學勢力不斷消融和依附於世俗政治的途徑,同時也把巫史文化原本“敬祖重史”的傳統自然延伸和滲透到整個統治集團的靈魂與主流意識形態中。而巫師集團本來就有註重保存部族傳說和歷史知識的傳統,故進入官方系統後,便自然而然地承擔起掌管宮廷文書和記事之職,並由此發展成為壹種史官記事制度。
巫成為“官”後,隨著國家機器和官方禮儀制度的復雜化,內部分工日細,至殷末周初,已派生出祝、宗、蔔、史等名目。其職能也有趨繁之勢,不僅主掌宗教之事,還直接贊襄政事,如頒布冊命,參與會盟、聘問、宣撫,甚至軍務等。據《史記·殷本紀》,巫鹹、巫賢等即在殷前期政治中據有重要地位。周代的史官,按照《周禮·春官宗伯》的說法,分為大、小、內、外、禦五史,各有職掌。但其時史官仍多與巫官並提,屬同壹系統。至其地位,則頗受尊重,遇凡國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國諸侯皆須征詢史官意見,以便從前代歷史中求得借鑒。《國語·周語·邵公諫厲王弭謗》稱:“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蒙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楚語·左史倚相儆申公子亹》也說:“臨事有瞽史之導,宴居有師工之誦。史不失書,蒙不失誦,以訓禦之。”而對貴族的教育,明習史書、熟於掌故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晉悼公要司馬侯推薦壹位“德義”之人任太子彪之師,司馬侯立即向他薦舉了“習於春秋”的羊舌肸。楚莊王以教育太子之事問於申叔時,得到的回答也是:“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勸戒其心;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教之詩,而為之導廣顯德,以耀明其誌;教之禮,使知上下之訓……教之故誌,使知廢興者而戒懼焉;教之訓典,使知族類,行比義焉。”在這些教學內容中,歷史知識顯然占據著很大的比重,足見在古代國家統治者心目中,史與政治活動關系之密切。正是這種深厚的重史傳統,為中國古代史官制度的長期生存提供了牢固的基礎。
這裏還應提及,中國古代確立的史官記事制度,就其初意而言,不僅在於系統記載和保存文獻史料,實際上還負有監督最高統治的責任。自商周以來,巫史系統的官員因其特殊的專業要求,須具備比較全面的天文、地理和人文知識,這種人才的再生,在當時社會文化尚不發達的條件下,壹般多系通過巫史家族的世代積累和父子兄弟間的世襲與傳授才能實現,遂使其在先秦國家的政府中形成了壹個比較特殊而自成壹格的職官系統。加之其時統治階級普遍養成了壹種重視史鑒的深沈意識,史官及其專業職能受到朝廷和社會的相當尊重,處於非他人所能隨意罷斥或替代的地位,即使原任的史官被罷斥,繼任者壹般也只能從巫史官員的系統甚至其家族內選拔,這就為他們不顧當政者的權威,通過“直書”史事曲直而對其言行實行監督提供了壹定的條件。史稱春秋時齊卿崔杼殺莊公後,因怒齊大史兄弟相繼堅持直書“崔杼弒其君”而連殺三人,仍未能迫使對方屈服,終於不得不放棄了篡改史實的念頭;晉靈公被殺後,太史董狐敢於直斥當時掌權的趙盾“弒其君”,便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發生的。也就是說,先秦諸侯國的壹些史官能夠做到“仗氣直書,不避強禦”,不光取決於他們個人作為史官所具備的品德、素養和氣節,也是和當時的制度及壹般上層社會長期形成的輿論***識制約分不開的。
秦漢以後,史官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並且壹般也不再為世襲的,而是完全融入了普通官員的任免系統之中。盡管如此,史官在奉命記載宮廷史事的過程中,仍保持著壹定的獨立權限。特別是由史官掌記的“起居註”,為保持其客觀公正性,習慣上,連當世的皇帝也不得觀看,其中亦寓有督促帝王不得為非作歹的含義。這壹點,到南北朝時仍有所表現。如北魏太武帝時,崔浩因主持編修國史得罪鮮卑貴族,慘遭滅族,參與編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護而幸免於難,但當太武帝拓跋燾向其當面問及此事時,他卻詞不稍屈,冒死而稱崔浩“直以犯觸,罪不至死”。並對太子說:“夫史籍者,帝王之實錄,將來之炯戒;今之所以觀往,後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舉動,莫不備載,故人君慎焉。”崔浩雖有過失,但其“書朝廷起居之跡,言國家得失之事,此亦為史之大體,未為多違。”高允身上繼承的正是古代史官獨立不阿的精神。西魏時,史官柳虬還主張把史官獨立記載的史事直接公諸當世,“然後付之史閣,庶令是非明著,得失無隱;使聞善者日修,有過者知懼。”史官的這壹職能,使那些想獲得後世好名聲的帝王權臣多少有所顧忌。如東魏權臣高歡即對史官魏收說:“我後世功名在卿手,勿謂我不知。”其子北齊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他表示:“好直筆,我終不作魏太武帝誅史官。”但唐以後,這壹傳統漸遭破壞。首先是唐太宗,晚年曾幾次提出要看“起居註”。開始褚遂良等大臣還能拒絕他,後來終於拗不過,將“起居註”刪為“實錄”給他看。唐太宗觀起居註之事,即使本身並不出於惡意,但此例壹開,史官記事獨立性的最後壹道防線遂告解體,以致後來的“實錄”屢有被篡改的記錄。於是,“實錄不實”乃不免為後世所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