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自然法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關法的最本質的觀念.觀念是壹種上層建築,壹種意識.就個人而言,同壹個人在不同時期,其觀念會發生改變;同壹個時期,不同的人的觀念也會有差異.然而,對於壹個民族整體來說,法律精神作為壹種最本質的觀念,在經過歷史的沈澱後,深深紮根於國民性之中,具有穩定性和繼承性.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法律的起源可上溯至公元前三千年左右,並且在這段從未中斷的文明史中已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鮮明的法律傳統,這就是禮法融合,禮的精神滲入法律制度,衍生出中國傳統的法律精神,即對等級法,特權法的認同,對家族本位,義務本位的肯定.西方的傳統是崇尚法律,許多偉大的思想家都曾指出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公平,正義的化身,是對權利的保護,是對自由的拯救.西方的法律在不斷變化,然而其內在精神——自然法思想壹直在起主導作用.西方的法律精神就是圍繞自然法而展開的壹組觀念,如自由,平等,正義,權利等.本文擬從中西法律精神的形成過程,歷史根源及其表現形式等方面作壹比較,以尋求中國法律精神以禮為主導,而西方法律精神崇尚自然法的根本差異.壹,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形成過程禮是古代中國的壹種社會現象,中國歷代思想家對禮皆有論述,禮的觀念與學說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則是中國傳統法律精神最本質的特征.中國古代的法雖無獨立的品格而依附於禮,但禮與法畢竟是兩個不同的事物,引禮入法是壹個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從先秦開始,儒家以孔孟為代表,主張"為國以禮","復禮","正名",與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壹斷於法"的法家展開論戰,兩者可謂勢均力敵,但經過戰國,秦,兩漢,作為差別性行為規範的禮占居主導地位,並成為公允性行為規則的法的內在精神.禮法合流具有著歷史必然性,其壹是封建大壹統國家的需要,專制的政體需要統壹的學說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納國民思想於壹軌以便於統治,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高明就在於此,其二,經過長期的統治實踐,使封建統治者領會到"外儒內法"統治藝術的妙處.儒家以禮,德,仁愛為支撐點,以這壹學說妝飾仁政,可以贏得民心,穩定社會,而以君主獨斷,術勢並重,壹斷於法為特征的法家學說,則有利於封建君主發揮法律的治世功能.這種寬猛相濟的統治術得到良好效果而為歷代君主所效仿.其三,儒法兩家學說各有互通之處,此為兩者合流的基礎,如儒家講尊尊,旨在確立君主的最高權威,法家也講尊尊,並且也是極端專制主義的鼓吹者.兩者在維護專制等級制度上是壹致的,儒家在鼓吹仁政的同時,也講以法懲暴止亂.引禮入法的過程是禮不斷法律化,法不斷道德化的過程.禮壹方面作為內在精神指導法律的制定,另壹方面禮直接人律,成為規範人們壹壹較-=,-主壬-,生日律猢法方西中壹壹壹壹徐祖瀾:中西方法律精神比較行為的成文法,比如《唐律》中的"八議"是《周禮?秋官./,司寇》"八辟"的照搬,"七去三不去"是《大戴禮記?本命》"七去三不去"的翻版等等,不壹而足.禮的作用還體現在定罪量刑"於禮以為出入"上,在審判中,常有以禮折獄,棄律從禮的案例,可見,禮在中國社會中高於法,重於法,法的精神與特點由禮來決定.而西方的法律思想領域呈現另壹種現象,那就是自然法思想的興盛,《論法的精神》開篇寫道:"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這是壹個自然法的定義,即自然法源於生命的本質,並且等同於規律.自然法的觀念最早要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紀的希臘社會,當時對"自然"的認識是把自然看作由某種基本元系組成的物質世界,而早期自然觀也相應地單純,自然法由此衍生而來,帶有壹種客觀性質與單壹色彩.當斯多噶學派宣稱,按照自然法,人生而平等,這時的自然法已是壹種價值目標和理想追求,當亞裏士多德將法律與正義並題時,則從此奠定了西方法律觀念的基石.從古代到現代,西方法律觀念的演變體現在其內在精神——自然法觀念的演變上:古希臘時代自然法是壹種分配正義或相對於法律正義而存在的"自然,正義";古羅馬時代,自然法是高於人定法的,普遍的"正確理性",後被查士丁尼列為民法的"三重法源"之壹;在中世紀教會法時代,自然法是人類賴以明辨善惡的"自然理性之光";十七,十八世紀,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法理論與羅馬法的古老戒規——"誠實地生活,不加害於他人,讓每個人各得其所"——完全壹致.總之,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西方法律早已形成壹個根深蒂固的觀念.那就是自然法高於實在法,實在法不能與自然法相抵觸,必須體現正義的要求.關於自然法觀念的生成和內在性質,可以用梅因在《古代法》中的壹段話來概括:"後期希臘學派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知識分子當時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質世界上加上了壹個道德世界.他們把這個名詞的範圍加以擴展,使它不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並且包括了人類的思想,慣例和希望.這裏象以前壹樣,他們所理解的自然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道德現象,而且是那些被認為可以分解為某種壹般的和簡單的規律的現象".①壹2壹西方自然法觀念從古至今綿延不斷,雖然中途曾受功利主義和分析實證主義等法律學派的沖擊而處於抵潮,但二戰以後仍得以復興,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可以說這壹觀念是西方法律之精神支柱.二,中西方法律精神的歷史根源"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④中國文明直接源於商周時代,西方文明直接承自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兩者都曾經歷"君權神授"的歷史階段,但中西方後來的歷史卻向著兩個不同方向發展,這是因為發展環境的不同,西方的民族部落傳統在壹種特定的環境下逐漸萎縮,而中國卻帶著這種傳統在濃厚的原始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