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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弘揚沂蒙精神,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紅色文化按照資源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中國***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跡、實物、紀念設施等。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以水乳交融、生死與***為核心特質的沂蒙精神。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保存與保護、沂蒙精神的傳承與弘揚,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中涉及的文物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監督管理和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其他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黨史史誌研究、檔案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與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毀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沂蒙精神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誌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第九條 對在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存與保護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明確規劃主題、保護措施、風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資金預算等內容。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予以保存。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的具體工作,收集代表性實物,整理普查資料,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範圍內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進行普查,並將普查結果連同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存數據庫。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存目錄定期通報給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管理制度,將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納入保護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由縣(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第十五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內尚未認定為文物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認定為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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