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等價值,具有傳統風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活態傳承、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的原則。
傳統村落的保護重點包括格局、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傳統文化等。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消防救援、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收集整理傳統村落申報認定材料;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修復傳統風貌,合理利用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四)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有關要求保護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建築及其構件;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對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進行收集、保護,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組織村民開展鄉村文化活動,弘揚優秀傳統民風民俗;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傳統村落調查、規劃編制、傳統風貌修復、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傳統建築搶救修繕、傳統建築工匠培訓、傳統文化傳承與保護、消防安全防範、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獎勵等保護和利用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統籌使用各類涉及傳統村落的財政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九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規劃編制、傳統建築修繕、保護和利用項目實施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查。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文物)旅遊、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專業人員和歷史、經濟、建築、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專家組成。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投資、捐贈、租賃、入股、設立基金和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鼓勵成立傳統村落保護誌願服務組織。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二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或者省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相銜接。
保護發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保護發展規劃草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保護發展規劃批準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保護發展規劃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保護發展規劃批準前,應當妥善處理影響村落傳統風貌的建設活動。
傳統村落已經編制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等保護規劃的,可以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