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60周歲以上的公民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關懷、文體娛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第三條為老服務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規劃與社會治理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 * *建* * *治* * *享工作格局。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的統籌組織、監督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支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誌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節約、反饋等激勵機制。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的宣傳教育,每年在重陽節、彜族火把節、彜族年等傳統節日期間,舉辦敬老、養老、助老文化活動。
支持村(居)委會和村(居)小組設立孝文化墻(廊)。鼓勵將敬老、養老、助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敬老、助老、助老的社會實踐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尊重、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第七條自治州鼓勵下列尊重、贍養和幫助老年人的行為:
(壹)孝敬父母,為父母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顧、醫療保健和精神關懷,並照顧其特殊需要;
(二)尊重長輩,定期看望或問候,送醫送藥,分擔問題等。;
(三)關愛老年人,為老年人讓座、讓隊、讓座、提供救助等幫助。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開展敬老愛老模範評選活動。第八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結構、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第九條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備養老服務設施。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在已建成的居住區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完成後,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期限,以及交付、運營、管理和監督方式。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力量建設養老照料中心、互助養老服務站、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寄養生活、餐飲送餐等多樣化養老服務。
鼓勵利用農村閑置的校舍、廠房、場地等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將村集體經濟收入用於養老服務。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宜居住宅和老年公寓發展的支持,推進老舊住宅區坡道、公廁、電梯、樓梯扶手等公共設施的老化改造。
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和城鄉居民、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家庭、失能老年人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家庭應當優先納入老齡改造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