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學術價值的彜族傳統服飾,如畢摩服飾、土司服飾、婚紗等;
(2)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彜族傳統服飾;
(3)典型的彜族傳統刺繡圖案,如太陽紋、火鐮紋、老虎紋、馬纓花紋等;
(4)以黑、紅、黃、藍、白為原色的傳統彜族服飾色彩圖案;
(5)傳統彜繡技藝,如插針繡、繞針繡、挑花繡、貼繡等;
(六)火草、染色植物等彜族傳統服飾原料的種植技術;
(7)傳統彜族服裝面料的紡、織、軋、染、鞣等加工技藝;
(八)銀、木、骨、石等彜族服飾傳統配飾的制作工藝;
(九)彜族服飾節、彜族服飾節等民俗活動;
(10)與彜族服飾相關的古今彜漢文獻;
(十壹)其他與彜族服飾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彜族服飾的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彜族服飾的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彜族服飾的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工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彜族服飾的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工作。第二章保護與傳承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彜族服飾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保護措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彜族傳統服飾進行遴選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處於瀕危狀態的彜族服飾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保護措施包括:
(壹)制定搶救和保護計劃,優先安排資金和展覽場地;
(二)收集、修復、保存有關物品和資料;
(三)采用文字、照片、錄像、錄音等方式真實、完整地記錄相關知識和技術過程;
(四)采取助學、獎學金等措施培養接班人;
(五)相關遺址、遺跡的維護和修繕;
(六)其他救援保護措施。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老的彜族服飾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藝人及其知識技能進行搶救性記錄。第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對彜族服飾實施生產性保護:
(壹)認定生產保護示範基地,並給予支持;
(二)協助相關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宣傳、展示和推廣;
(三)搭建與科技、文化創意、旅遊、健康等產業的合作平臺。
彜族服飾的生產性保護應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第十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加強引導和扶持,建設彜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
彜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至少壹個彜族服飾項目和至少壹名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2)在生產性保護活動中堅持彜族服飾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彜族服飾進行搶救和保護,註意整理和保存相關資料,記錄技術過程;
(四)繼承有序,碩果累累;
(五)積極開展彜族服飾的展示、演出和出版、宣傳教育活動,在當地及周邊地區有較高影響;
(六)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彜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評估認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