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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問題是什麽?談對我國現行農地流轉政策的認識。

我們必須正視我國的農村問題。就農村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和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而言,農村是中國最重要的部分。美國學者弗裏德曼認為研究中國社會的基本分析單位是農村(1)。解決農村問題意義重大。民國以來,知識分子為了救亡圖存,壹直關註鄉村建設。以梁漱溟為代表的“鄉村建設派”和以《中國鄉村》雜誌為主體形成的“鄉村中國派”最早開展了鄉村研究實踐。可以看出,社會學的農村研究在中國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海外學者也有不少貢獻,如費正清、黃宗智、弗裏德曼等。費孝通首先把鄉村研究帶入大學,拉開了大學研究的序幕。這裏要說明的壹個基本問題是農村研究的重要性。徐勇和徐增陽(2008)將農村研究的發展分為以下幾個時期:“20世紀上半葉:農村的衰落和農村與農民研究的第壹次高潮;20世紀50-70年代:國內研究的停滯和國外研究的進步;20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改革開放又出現了第二次研究高潮。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和農民研究得到恢復和發展,形成了“本世紀第二次高潮”。最後壹個高潮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方興未艾,成為近年來社會分層與流動、鄉村治理、農民權利等研究的熱點。

面對當前的實踐,我們需要思考的是農村研究面臨哪些基本問題。這是研究的出發點和關註的問題領域。改革開放30年來,形成了明顯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造成了巨大的群體分層;90年代中後期進入高速轉型期後,相對貧困加劇,社會結構呈現進壹步固化的趨勢(guma,2003);農民普遍解決了溫飽問題,但在消費主義擴張和城市文化對農村的侵蝕過程中,開始了“溫飽有余,小康不足”的低水平小康生活(何雪峰,2008);“民工潮”使得農村的社會構成和鄉土文化逐漸瓦解,而隨著民工的湧入,也帶來了城市發展的諸多問題。總之,這30年見證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同時也凸顯了問題。在這個過程中,農民創造了村民自治、鄉鎮企業等奇跡,但在新的現實面前也開始顯得軟弱無力。

“三農”關系到行業、地區、群體,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關系到能否繼續保持中國穩定發展的內部環境。因此,現在農村研究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發展農村經濟,縮小二元經濟下的收入差距和獲得差距,如何解決農民工問題,如何推進新農村建設。但這種研究不是服從結構的分配,也不是論證各種政策的合理性,而是真正從農民利益和國家發展的角度去分析問題,避免利益集團的重新分配和結構化的權力控制。農村問題之所以成為現在爭論的焦點,在於當局已經意識到改變現狀的必要性和時機的成熟,社會矛盾的集中是推動改變的直接動力,但這種做法究竟有多合理,還需要仔細考慮。

第二,

這次農村改革的重點是土地流轉。人民公社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轉變的關鍵在於使用權。土地的基本性質是國家集體所有,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將土地承包給農民,使之成為農民相對穩定的生產資料。與人民公社相比,提高了單位勞動力的積極性,解放了勞動力,促進了精耕細作,增加了糧食產量。就農民自身而言,解決了基本的溫飽問題,增強了維系鄉村社會的功能。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點。雖然單個分散的農戶獨立經營,有分散的效率,但沒有規模效應。比如在農田水利建設上,基本公共基礎設施不再具有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效應;還有壹個矛盾是農民受益不均,難以集中精力搞勞動建設;同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解決勞動力過剩問題。中國正面臨這樣的情況,人多地少。中國有9億農民,2.3億小農家庭。以目前全國6543.8+08億畝耕地計算,有2.3億農民,人均耕地約6-7畝。平均每人占地壹畝,而且農業是季節性的,忙了壹年後大部分時間都是農閑,這也是當時費孝通等人推動小城鎮建設的原因之壹。由於城市的發展,需要大量廉價勞動力來承擔城市建設和打零工。農民本身也需要在消費主義的社會中生存,獲得滿意的生活,撫養孩子和老人,還要進城打工。上世紀90年代末,中國形成了世界上流動性最大的人口——“民工潮”。

土地流轉不只是現在,因為之前導致土地流轉的因素很多。比如農民工的土地,從事經營後不願意種地的農民的土地,城鄉結合部的“非農”建設用地等等。所以對土地流轉的管制是逐步放開的,從嚴格限制到有限寬松,再到現在的積極鼓勵。

第壹階段,土地使用權承包到戶後,嚴格意義上的集體所有制觀念仍然很強。人們認為,如果土地可以自由轉讓,現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將被破壞,也擔心農民出於非理性和暫時利益的需求而輕易放棄土地,威脅耕地的安全和所有權的性質。這個階段是“明令禁止”土地流轉的。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土地流轉還沒有明確的政策,大部分是農民自發的、隱蔽的。《憲法》第1982條第4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同時,《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1986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司法解釋中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私自轉包或者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2)

第二階段政策開始放松,因為有現實因素需要土地流轉。有些農民在市場經濟大潮下下海經商或外出打工,但自己經營不了土地,就轉交給留在農村的親戚或鄰居耕種,或者某個地區發展商品農業需要集體種植壹些經濟作物,轉包給公司。這些情況使得國家開始同意有限的土地流轉,但基本上這些土地流轉都是小範圍小規模的,不足以形成規模。國家政策放松的目的不是促進規模經營,而是考慮社會流動和變化的可能性,適當調整政策,為農民向非農轉移和進入城市提供條件,也為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可能。此時國家的放開有明顯的限度,沒有土地流轉的主觀積極鼓勵。比如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修改了憲法。修正案第10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次憲法修正案實現了從“土地不得出租”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轉變,確立了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憲法地位。2001中央下發18號文件《中央關於做好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逐步發展規模經營”。這壹階段實現了農地流轉的法制化。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明確了“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法律規定,從原則上約束了土地流轉,為土地流轉實踐奠定了法律基礎,標誌著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正式確立。2005年3月1日,農業部頒布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流轉方式、流轉合同的簽訂、土地流轉的管理等作出了比以往法律政策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3)

第三階段,從十七屆三中全會的聲明開始,開始積極推進土地流轉。雖然沒有在全國推行,也沒有更具體的明文規定,但是這個思路已經打開了。不難想象,未來政府會以這壹決議為綱,積極推動農村土地的流轉,從而出現大量的規模化農場,促使土地以公有制的形式形成,並大幅私有化。“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租賃、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4)雖然這種表述有很多限制(三個“不”),政府也計劃慢慢推進這項改革,但我們不能不思考中國社會的隔間主義問題和基層的實踐邏輯。(5)政策壹旦放開,其執行力勢不可擋。這個階段會導致什麽樣的情況,需要進壹步的研究和觀察。

國家這次在土地上有所作為的決心,必然會涉及到現階段的諸多背景因素。近十年來,國家實施了許多惠農政策,如稅制改革、取消農業稅、農業補貼等。,目的是讓農民感受到種田的好處,吸引壹批農民工回鄉種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增強農民種田積極性。但是,改變不了的是城鄉差距的擴大,城鄉之間明顯的分層,改變不了農村的相對貧困和農民工數量的不可控。在發展農村的問題上,有以下幾個問題:第壹,發展農村不僅要讓農民有收入,還要改善農村的生活環境和文化環境,讓農村同時改善生活和設施。目前,大多數農民依靠外出打工獲得純收入,但對農村的實質性變化影響不大,農村社區本身仍然停滯不前。第二,城市化的壓力。國家統計局把外來常住人口算作城市人口。事實上,農民工很少真正融入城市。他們永遠只是“臨時居民”。隨著年齡的增長,就業環境中薪資水平不盡如人意,他們隨時可以回到農村。再次,由於大量農民工帶來的社會問題,城市的治安和安全,城市的發展,農民工外出帶來的留守兒童和留守老人問題,農村缺乏活力等問題亟待解決。第四,最根本的是,這個過程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只是相對的失落感。壹個農民工不會融入到他工作的城市,他也負擔不起在城市繁衍的成本。那些工作的收入,他拿回老家才能算“錢”。所以我們看到的是,很多農民工在工作幾年後會回家修房子,幫孩子結婚,或者積累足夠的資本回當地的鄉鎮小縣城做生意,等等。

國家需要的是全社會的現代化進程,全社會的工業化是理性國家追求的現代化道路。這個時候需要的是農業的現代化,主要表現為機械化、集約化、科技化。這是小規模農戶力所不及的,而且小城鎮建設這麽多年,農村城鎮化也只是在自然條件較好的東部沿海地區實現了,全國大部分農村並沒有太大變化,所以國家應該尋求更積極的方式推進農業進程,改變目前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主要障礙是,定產定額的土地被分散的小農戶控制,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壹方面增強了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責任感,另壹方面可以為長期穩定的土地流轉提供可能,但主要問題是農民會不會流轉自己的土地。

因此,十壹屆三中全會將從國家層面提出土地流轉,表現出積極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態度。筆者認為,國家的出發點基本上是從反思改革開放30年來農業發展和推進整個現代化進程的角度出發的。對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對農村社會文化會帶來什麽影響,還有待分析。

如果土地流轉容易自發形成,能夠有序進行,國家就沒有必要專門規定,明確鼓勵。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實際上面臨著許多現實困難。這些困難不僅是經濟上的,也是文化和社會上的。

經濟上,首先小農的理性(6)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需求,自給自足的心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發揮了最大的積極性。同時也能讓農民明白,土地雖小,但意義重大。即使大量農民工湧入城市,也大多是把土地暫時交給熟人耕種,回家後隨時可以收回。甚至有少數人寧願棄地也不願流轉。理性計算,農民可以預期土地流轉帶來的收益微乎其微,而且雖然種糧的效果不壹定比流轉土地好,但土地還是屬於他們的,他們有支配的權力。但農村很多土地流轉行為都是暫時的、特殊的,比如孩子結婚生子急需用錢,債務償還等。1993年抽樣調查顯示,1992年,全國有473.3萬承包農戶轉包或轉讓了1610000畝農用地,分別占全部承包地農戶的2.3%和全部承包地面積的2.9%。1995期間,農業部農業研究中心對全國近3萬農戶進行了抽樣調查。在所有樣本中,4.09%的農戶將部分承包地轉包給他人,只有1.99%的農戶將承包地全部流轉。1998年,另壹項8個省份的抽樣調查顯示,土地流轉總量僅占3% ~ 4%,浙江省僅占7% ~ 8%。到2002年,浙江的比例只有12.4%,年均增長率只有1個百分點,其他省份更慢。2003年,農業部在農村地區的固定觀察點對全國東、中、西部的20,842戶家庭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表明,全國土地流轉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9.1%,其中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9%、11.6%、3.86%。(7)

其次,文化意識是另壹個巨大的限制因素,費孝通、梁漱溟、韋伯、弗裏德曼都有研究。中國農民有著強烈的鄉土文化意識,盡管社會的發展瓦解了這種意識(何雪峰,2003),但它仍然維系著農民與農村、農民與農民之間的感情。農民不僅僅是經濟上的寄托,更是情感上的,是壹個社會。當前的改革無法避免文化的遺留問題。

再次,社會因素在於農民預期自己在現代中國很難找到安身之所,沒有信心去其他地方生活。而且,進城的實踐,讓他期望自己永遠是城市裏的“邊緣人”,屬於壹個“農村社會”。如果失去了土地,就必須強行進城,沒有任何退路,沒有最後生活的基礎。

在農村的具體實踐中,由於土地質量的差異,要求每家每戶的土地既要數量上平分,又要質量上均衡,導致每家每戶的土地實質上是分散的。即使有部分農民願意流轉自己的土地,但這些土地仍然無法連接在壹起,這對於山區地形的農村地區尤為明顯。目前,合同法、合同條款等與土地流轉相關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備,土地流轉糾紛在農村基層信訪和訴訟案件中屢見不鮮。這些客觀條件也限制了當前農村土地流轉。

很多學者非常贊同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決定。我們來分析壹下他們贊成的理由。除了可能起到解釋政策的作用,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還能取得哪些社會效益?

在社會層面,可以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的市場因素,徹底打破自然經濟形態。農地規模化經營,人力資源會有兩個變化:壹是農民會更堅定的投資城市,推動中國的城市化進程,讓農民參與競爭。這時候國家會適當培訓農民掌握壹定的技能和知識,提高他們進入市場的競爭力。第二,農民的身份變了,從農民變成了職工,靠工資維持生活。在農村的形態上,有以下變化:第壹,作為規模經營的大型農場的存在,必然推動機械化和現代化的經營體系,鄉村治理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其次,農村社區的差序格局會進壹步被打破,人們會從鄰居變成“同事”,農村的常住人口會減少,不會再有那麽多勞動力剩下。除了進城打工的,還將迎來新壹輪的小城鎮建設。現在這樣的小城鎮有可能以當地農場生產的農產品為基礎,發展相應的加工業和其他特色企業。第三,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市中的剩余農民工將會轉移,這將增強農村的整體吸引力。農民突然發現,足不出戶也能在農村掙錢,還能在農村學技術,不被歧視,不陌生。

可以說,80年代中國的小城鎮建設只是為了讓農村發展起來,但當時和農業本身聯系不大,所以這種模式最終只在蘇南、浙中、粵東三省實現。對於中國廣大農村來說,只有發展與當地特色農業相關的企業,才能發展小城鎮。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後,將迎來真正的農村市場化,資本自動參與,農村精英發生變化。此時,戶籍制度將被廢除,城鄉二元體制將被徹底打破,農民將真正平等地進入市場。

總之,土地流轉推動的農業現代化將從根本上瓦解中國農村,並將帶來從經濟到社會、從文化到農民深層意識的變革。

從根本上說,土地流轉是為了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不足,促進農業現代化,實現整個國家的現代化。但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嗎?農民能否通過土地流轉的免費推廣實現真正的富裕,真正打破城鄉二元體制?能否在保持社會穩定的同時實現規模經營?

下面給作者提供了壹個不同的視角。

1)農民外出打工後的收入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來自家庭留守人員在農村繼續種地,另壹部分是外出打工的收入。前壹部分收入可以維持壹個家庭的基本溫飽,至少不會缺糧,還可以種點副業,賣點余糧。後壹部分收入是凈收入,可以用於孩子的教育、醫療等費用,也可以用於購買商品,比如現代消費主義時代的家用電器。這樣農民雖然比較窮,但是在農村社會生活並不拮據,還能應付。我們發現農村家庭外出打工的人會相對富裕。

如果在城市失業,農民可以回到農村繼續種地,生活貧困也沒問題。所以,前者是基礎,是基礎,是農民不可動搖的收入,後者是壹種發展,是壹種“額外”收入。但是我們知道,外出打工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農民不可能真正進城。隨著工作機會的喪失和年齡的增長,他們最終會回到農村。如果沒有土地回到農村,基本生活都會成為問題。所以,保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變,是壹條退路。在壹些學者看來,這是農民“最後的人權”(何雪峰,2008),因為農民本質上是改革開放後城市發展的“受害者”,不保證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不變,就剝奪了農民最後的權利。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可以進退,保持壹定的張力。農民安排自己的生產和勞動方式,是基於家庭的實際結構,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家裏有剩余勞動力,就出去打工賺錢。如果沒有,全家就留在土地上。如果他們失去了土地,他們將別無選擇。

對於這兩部分收入來說,土地的存在至少不會改變前者的收入。如果土地流轉後這兩部分收入得不到保障,農民將是“真正徹底”的弱勢群體。

2)在壹些樂觀主義者看來,從農民變成職工沒什麽不好,拿工資就像是城裏人。然而,事實是這樣嗎?農民不受制於任何人,是主體。如果土地使用權完全轉讓,土地就不再是他們自己的土地,他們就成了在農場工作的員工。無論能否簽訂合法合理的合同,農民都無法控制工資水平是否合理,工資能否按時發放。其次,農村實現規模經營後,只能把少部分勞動力安置在原來的土地上就業,大部分農民還是會去城市打工。這個時候我們解決城鄉二元體制了嗎?其實只是變相加劇了二元分裂。這種新的二元結構是城市生活中存在巨大差異的群體:城市居民和農民工。農民失去了土地和尊嚴,生活可能比現在還糟糕。

這裏有壹個關鍵問題。誰來承包農村土地,必然是既得利益集團。這個時候,農民已經完全出賣了自己。這個既得利益集團可能是壹個再分配者(註),也可能是壹個資本家。簡而言之,農民完全被剝削了。國家能不能幹預是個問題,必然導致國家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直接從政策上照顧農民。

3)過去存在負向土地流轉,雖然範圍和規模較小,但在調整農村土地關系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沒有帶來社會動蕩。現在,積極的土地流轉政策必然會積極推動土地流轉。基層政府出於利益和信用會幹預利益分配過程,資本家會想方設法騙取土地使用權,農民在面臨很多生活問題時可能會經不起利益的誘惑。畢竟小農是理性的,他們的思考時間維度不會太長,總是立足現實,不脫離當下生活。即使是農民自己的合作社,也會因為缺乏組織和資金基礎而難以形成規模。這個時候我們就看積極的土地流轉政策的受益者是誰,不是農民,不是農村,而是有能力承包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的人。

至少目前,我們沒有辦法控制既得利益集團在新壹輪利益分配中占據主導地位。很難說國家所描述的積極的土地流轉政策不是利益集團所鼓勵的,我們也會有這樣的疑問:未來的土地流轉會不會是新壹輪的“拆遷問題”?如何落實農民“自願、自由”的原則?

4)我們來看文化意義上的鄉村社會。由於傳統自給自足經濟的逐漸瓦解,鄉村維護的文化意識必然會發生變化。雖然中國的農村意識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完全的差別格局(8)到今天各種價值觀混雜的農村,這種原則仍然占據著主要的文化內在意識,但是隨著土地的流轉,農民將失去土地,農村社區將不再。維系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原則也會隨之消失,後果就是在新的價值觀和約束力形成之前會產生文化真空,產生道德失落感和歸屬感缺失。比如現在農村大量的地下基督徒,他們的價值觀已經淹沒了農村的基本倫理。

5)更危險的是,積極的土地流轉是否將農村完全市場化,將土地視為需要市場配置的資源,在市場經濟的洪流中徹底拋棄農民。農民的現狀不是農民自己的問題。農民不是天生的,而是造成的。他們沒有同等的受教育機會,所以他們沒有同等的競爭能力。如果把他們放到市場經濟中,他們會難以應對,造成生活困難。其次,土地的大幅度私有化容易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投資的增加,因為社會風險增加了。拉美國家也經歷過類似的道路,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由買賣。而國家卻要投入大量資金用於高額的社會保障支出,最終導致貧富差距更加嚴重而不是縮小。第三,如果土地使用權被買斷,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將只是壹種形式。為了保持政策的穩定性,不被輕易改變,會增加更多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其中農民將受害最大。

在中國,土地大多分配給農民,作為穩定因素。有學者認為,改革開放30年成功的秘訣在於“保持穩定的土地制度”(何雪峰,2008)。如果基本的土地制度發生變化,中國的問題就會凸顯出來。危險主要在於農民人數眾多,社會矛盾的連鎖反應日積月累,整個社會普遍喪失信心。並不是不允許市場經濟進入農村。過去小城鎮建設是為了發展農村的市場經濟,但土地本身不應該作為賭註。在我國的蘇南地區,農民的土地已經基本流轉出去,實現了集約經營。然而,農業經濟不再是村經濟的主體,而是壹系列的鄉鎮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它們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機會。有了就業的保障,土地流轉就無足輕重了。但是,這是針對特定地區的,從本質上講,蘇南的經驗並不能推廣到全國大部分農村。

雖然我們假設這些危害還沒有發生,但有人提出了這樣的疑問:十七屆三中全會後全球經濟危機爆發,中國這次也不能幸免。農民回家後發現土地被流轉,在城裏“失業”怎麽辦?這個問題以前也有過,但正是因為中國穩定的土地制度,經濟危機來了,農民才能退守土地,不讓生活跌破溫飽線。如果土地轉出去了,確實沒辦法處理。因此,我們必須謹慎對待土地流轉問題。農業現代化是必然趨勢。什麽樣的現代化,什麽時候走這條路,以什麽速度走,需要考慮。比如,也有人認識到“從根本上說,農民的流轉規模必須與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規模相適應”。陳錫文,2008年,

我們的結論是,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保持農村穩定是前提。改革應該慢慢來,不要著急。至於土地流轉問題,最好是面對中國的具體現實,面對農民的困難,面對城鄉結構的真正原因和本質,面對利益集團可能的控制,面對新的二元懸殊。我們的社會是壹個更加註重公平和穩定的社會,否則改革開放30年的穩定將不復存在,失去我們未來發展的基礎,造成社會動蕩和混亂。在中國,我們不能抱著壹種殘酷的歷史態度,認為犧牲總是有的,必須馬上做出犧牲。不能單方面把經濟自由主義的理論套用到中國的實踐邏輯上。農村問題最終還是要回到農民身上,也是為了解決農民的問題,實現農民的利益,而不是剝奪他們什麽。土地流轉應尊重農民意願。現階段對國家穩定很重要,不能制造任何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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