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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治理體系是什麽?如何建立制度?

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中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印發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範的通知, 旨在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幹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農村治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開展農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範。

試點項目的主要內容

試點工作的重點是加強農村基礎工作,完善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農村治理體系。根據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體系發展的需要,試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探索* * *構建* * *治理* * *的治理體系。按照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系的要求,探索加強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實現多方參與的有效途徑。落實縣鄉黨委領導責任,明確黨委和政府部門責任,完善農民和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的工作機制,形成* * *建* * *治* * *的鄉村治理格局。

探索鄉村治理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把完善鄉村治理機制與發展鄉村產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村莊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塑造鄉風文明、脫貧攻堅有機結合起來。探索理順農村產權與治理關系的有效途徑,促進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發展,多元化解決農村矛盾糾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探索和完善鄉村治理的組織體系。探索完善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以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以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以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為補充的村級組織體系,實現各類村級組織按需設置、各司其職、有人辦事、有章可循。完善村黨組織領導各類村級組織的具體形式,堅持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優化組織結構,探索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作用的多種形式,完善黨組織對村級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的研究討論機制,全面推行鄉鎮幹部入戶走訪和黨員聯系農民機制,豐富各類村級組織協同參與鄉村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拓寬鄉村組織人才來源,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探索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路徑。在黨組織領導下,堅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促正氣,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創新農村法治宣傳實踐,以多種形式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踐行。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的治理載體,創新和綜合運用村規民約、法律政策、道德輿論等治理方式,拓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領域,探索建立“三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評價體系,不斷豐富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有效實現形式。

改進基層治理方式。理順縣鄉政府與村級組織的關系,支持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強化村級組織服務功能,按照有利於村級組織建設、服務群眾的原則,將適合村級組織的工作事項移交給村級組織,並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規範村級組織委托或承擔的政府工作事項,探索建立村級工作事項清單制度,解決村級組織承擔的行政事務多、各類檢查評比事項多的問題,切實減輕村級組織負擔,促進農村管理規範化。推進資源、管理、服務下沈,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健全村級組織運行經費保障機制,增強基層治理能力和自主權。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和“最多跑壹次”改革向基層延伸,提高群眾辦事便利性。

完善村級權力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農村微觀權力監督體系,制定權力責任清單,探索形成農民、監委、上級等多方監督體系,規範農村微觀權力運行。建立農村黨務、政務、村務、財務“陽光公開”監督平臺,加強農村財務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推進村民民主理財和監督。

創新村民議事協商形式。完善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方式和載體,豐富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渠道,激發參與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適應農村人口流動和經濟結構變化,為本地村民、外來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討論提供平臺,探索建立村民小組討論協商機制。拓寬村民議事協商範圍,推動村民議事從經濟事項向化解矛盾糾紛、移風易俗、維護公共秩序轉變。

創新現代鄉村治理手段。完善傳統鄉村治理,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建立“互聯網+”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務網絡覆蓋,推進鄉村信息統壹采集和資源共享,不斷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精細化、專業化水平,提高鄉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試點工作安排

試點工作由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組織、宣傳、民政、司法等部門共同推進,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試點時間和範圍。試點期限為3年,202112年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在縣(市、區)開展。

試點單位情況。試點縣(市、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壹是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試點工作;二是具有與承擔試點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相關部門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熱情;三是可以形成黨委農村工作部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第四,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基礎初步具備。

試點單位選擇。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所轄縣(市、區)數量和鄉村治理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確定試點縣(市、區)數量(見附件)。各省(區、市)參考建議數量,推薦不超過5個縣(市、區)作為試點單位。試點單位的選擇應當考慮區域分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種鄉村治理模式的典型經驗。

試點計劃的制定。各省(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指導試點單位制定具體試點方案,內容應包括試點背景、試點思路、試點內容、方法步驟、預期效果和保障措施等。試點內容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本地區鄉村治理的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壹般應選擇八項試點內容中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試點,其他試點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增加。

試點單位報請批準。各省(區、市)核對試點方案後,將試點單位名單和試點方案於2019前報送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經中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批準,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將聯合選擇約100個縣(市、區)作為首批試點單位。

相關鏈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關於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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