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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壹般認為,壹切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明能力。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許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體現了上述特征。具體來說: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臆測、弄虛作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的客觀性決定的。它包括兩層含義:第壹,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有兩種基本形式:壹是客體性如實物、痕跡、文件等。壹個是被人感知到的,被人記住的事實。無論事實以什麽形式存在,都可以成為證據。另壹種是證據客觀存在,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的形成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其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壹些客觀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某些文章、文件,也可能被在場的人聽到、感受到。上述事實材料是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以辦案人員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決定了那些虛無縹緲或虛假的情況,壹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的。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發生的。如果使用壹定的手段和方法,必然會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罪犯的作案動機到作案過程和案發現場,妳總要接觸外界的東西,不可避免的要接觸人和事,從而留下壹些人證和物證。既然任何客觀事物都是相互聯系的,既然罪犯犯了罪,侵犯了壹定的人和事,客觀上必然會引起壹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件,或者被周圍的人聽到、聽到,在腦海中留下壹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2.相關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不是所有客觀存在的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與案件事實客觀相關的,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正是因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任何與案件事實有客觀必然聯系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任何與案件事實無關、對查明案情沒有意義的事實,無論多麽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的,因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應當存在某種客觀聯系。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有各種各樣的聯系。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有的是因果,有的是非因果;有的是必然聯系,有的是偶然聯系;有的是肯定相關,有的是定性相關;有的在時間上有聯系,有的在空間上有聯系;諸如此類。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發生的原因、方式和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壹方面或情節有客觀聯系,對查明案情有意義,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謂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與案件的客觀聯系程度及其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必須是客觀的。沒有客觀聯系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虛構聯系、主觀聯系的事實,並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反而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案人員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不僅要確定證據的客觀性,還必須查明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客觀相關。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壹特征表明:第壹,訴訟中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正因如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取各種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中,非法取得的證據嚴格來說不應該具有證據效力,更不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類型。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出相應規定。同時,他們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必須附上物證、書證,不能附上的要通過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固定,經核實後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鑒定結論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鑒定人簽字蓋章;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應當按照規定采用書寫、繪圖、照相、錄音等形式,並由勘驗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第三,訴訟證據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出示和核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由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進行質證和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供當事人辨認;作為未到庭證人證據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院核實的材料,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