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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傳教士啊?

妳好,參見傳教與不平等條約

(壹八四二--壹八六○)

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系,壹直以來皆為華人教會避諱談論;因為它除了牽涉敏感的政治因素外,亦關聯了許多復雜的神學問題如政教關系、對傳教歷史的評價等,故此很難教人心平氣和地討論。但是,倘若我們稍為跳越基督教的圈子之外,便會發覺這個問題實在是難以逃避,亦難以輕描淡寫地壹筆帶過的。從歷史的角度看,在過去百多年間,中國人連續不斷地對基督教作相類似的指控:如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傳教士是侵華的先鋒等,這個歷史現象,當然不能單以國人誤解、偏見便可解釋過去。從現實的角度看,此等歷史性的指控,至今日仍相當程度上存在於史學界裏面,並且絕不限於中***史家;他們的看法起碼是依據了部分的事實的。因此,即使我們在感情上抗拒去接受、甚至理解這些對基督教的攻擊,但仍必須面對它們,起碼需要了解它們產生的原因。

當基督新教在第十九世紀傳入中國時,正值中國面臨千古不曾有的巨變噩運。西方帝國主義國家,挾著工業及科技革命帶來的船堅炮利的優勢,以壓倒性的力量爆破中國的大門。面對著強列的入侵,中國被迫壹次又壹次地讓步,自南京條約始,不斷與西方各國締結多條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喪失權利不在話下,更重要的是作為壹個國家,她的主權和獨立性已受到嚴重的危害。國人所感受的屈辱感和亡國危機意識如何濃厚,是可以想像的。

惟有當我們認清這個基督教的傳入和發展的背景,我們才能了解中國人的排外心態;反教事件為何層出不窮,中國人對基督教的不合理待遇才不至於變得不可理喻。倘若撇開中國近代史,孤立地看教會的情況,我們將永不可能接觸到那幅真實的圖畫。

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締結的關系

在此壹個對我們極重要的問題是,當西方列強脅迫中國簽

訂眾多不平等條約時,它們與傳教士及傳教工作發生了什麽關

系呢?

第壹、傳教士參與了條約的制訂。

正如上壹講所言,傳教士為了取得合法居留中國的地位,被迫加入外國在華的機構工作,這些機構包括了半政治半商業性質的東印度公司,也包括外國駐華的外交和商務的官方代表。由於他們是早期幾乎唯壹通曉中文的洋人,故在這些機構裏多從事與語言有關的工作,如翻譯、書記之類。壹旦外國政府對中國采取任何武力行動時,這些傳教士都會被派調往戰場,參與情報搜集和隨軍翻譯的角色。在侵略軍占據中國某些地方後,他們也自然地被選任做占領地的民政官。在戰爭勝利締訂條約的過程裏,傳教士亦預聞其事,充任翻譯之職。

這些不同層面的參與非常普遍。例如馬禮遜先後擔任東印度公司及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的漢文翻譯及漢文正使;李太郭(G. Lay)是英國參與南京條約談判的代表樸鼎查(pottihger,港譯砵甸乍)的傳譯秘書,後被派為英國駐廣州首任領事;此外還有裨治文、衛三畏、柏駕……等,不勝枚

舉。或者我們可以用郭實臘來做為壹個較為詳細的例子。他在主後1840年英軍攻入中國境內向北推進時,充任英軍翻譯及情報官員。當英國占領定海後,他被派任占領地的民政官,管治該地。主後1841年當英軍攻占寧波後,又任寧波民政官。主後1842年調任鎮江民政官。在南京條約簽訂時,郭實臘為英方傳譯之壹。

第二,傳教士參與外交事務及日後的中外談判。

自南京條約簽訂後,英國及其他隨後而來的國家取得了在中國駐使的權利,因此紛紛簡任使節來華。由於早期惟有傳教士通曉中文,並對中國的社會和文化略有了解;故他們不少自動或被邀轉職,充任母國駐華的使節。例如柏駕在鴉片戰爭後,不復當傳教士,轉投外交工作,在主後1845至1855年間,任美國駐華使館的頭等參贊。其後更協助為全權委員。衛三畏在主後1856年也辭去教會工作,任美國駐華使館頭等參贊及翻譯,及後隨同美使與中國簽訂天津條約。至主後1876年為止,先後代理七次館務。

傳教士被他們的母國委任為駐華使節,造成許多很不利的影響。若我們同意第十九世紀西方列強對中國進行的是侵略活動,與中國簽訂的都是不平等條約;則要為參與這些活動的傳教士完全洗刷其侵華的嫌疑,便很不容易。在主後1842年前,傳教士尚未取得在華的合法居留權時,他們的參與尚可視為迫不得已之事;但在主後1842年以後的參與,則不能不說是他們的自由意願,並非無可奈何的了。更復雜的是,當傳教士與外交官兩重截然不同的身份集中在同壹個人身上時,他所講的

話、所做的事,便自然地教人混淆起來,難以判別他是用什麽身份說這些話、做這些事。例如柏駕在轉任外交官以後,積極要求美國政府加緊侵略中國,侵略長江沿岸,他且建議美國應占領臺灣,以為向中國脅迫更多利權的憑借。對於壹個中國史學家,就很難相信他這樣的主張,是與他從前在華的傳教經驗完全不占任何關系的。

傳教士轉職外交官並不局限於第十九世紀早期,至第二十世紀仍問有所聞,例如美國在主後1949年前的最後壹任駐華大使司徒雷登(J. L. Stuart),原來便是壹位傳教土,他且是著

名的燕京大學的校長。

第三,傳教士大多肯定列強以武力侵華的做法。

前面我們提過,早期傳教士為取得合法居留中國的身份,而被迫間接地參與鴉片貿易。因著身份尷尬的緣故,這些傳教士大都對鴉片貿易緘默不言,不願置評。但大致上,傳教士對於國人吸食鴉片,則大都持反對的態度;特別若有中國信徒或傳道人吸食鴉片,壹經發現,便會被革除出教。在第十九世紀末以後,也有不少傳教士及中國籍傳道人投身於禁煙運動的行列裏。因此我們可以概括地認為,傳教士對鴉片的否定立場是相當鮮明的。

但是,傳教士之否定鴉片,卻與他們對鴉片戰爭的看法並無關聯。就今日所能接觸得到的資料而論,傳教士絕大多數都全然肯定這場戰爭。他們認為,鴉片戰爭是基督教國家與敵基督之戰;並且,整場戰爭之所以發生,實完全基於中國人愚昧無知、狂妄自大,並且抗拒福音所導致的;所以戰爭彰顯了神在中國的主權。他們視英國侵略中國為執行神的旨意。這樣的言論是相當普遍的。

傳教士大都無視鴉片在鴉片戰爭中所占的地位。這主要是由於在當時期,中國與歐美之間並無任何郵政、通訊及客運服務,唯壹兩地的聯系便是歐美來華貿易(主要是鴉片貿易)的商船;因此,若傳教士得罪了鴉片煙商,他們將會陷入相當不利的情況。有壹位美國公理會的傳教士在寫信給母國的差會時指出,他不欲對鴉片問題作任何評論,否則將會帶來不幸的後果。他列舉了另壹位在寧波傳教的麥高溫(J. Macgowan)醫生為例,由於麥氏就鴉片問題發表過壹些意見,獲罪於英國的鴉片煙商,結果他們拒絕為麥氏連載任何信件及接濟,麥氏無法,只好黯然回國。此外,我亦要抱歉地指出,早期支持在華傳教工作的,有少部分是鴉片煙商。例如在主後1849年,醫療傳道會在香港開辦的醫院的院長Dr. J.Hirshberg在辭職時,向其所屬的倫敦會解釋說,他不能夠忍受在壹個容納了鴉片煙商的團體內工作。可見問題之復雜性。

不過,必須公允地指出,在華的傳教士於第十九世紀中葉只是壹個人數極少的團體,他們不可能對當時的政治局勢起到什麽作用,我們不應苛求他們可以扭轉英國對華的政策。身處於某個時代的人,他的思想很難超越那個時代的其他人的普遍想法,壹個十九世紀的英國人或美國人自亦難以高瞻遠矚地看到他們的母國對中國所做的是怎麽壹回事。每個時代、每個民族皆有其盲點,恐怕我們亦不例外。如前所言,第十九世紀末傳教士及中國傳道人在禁煙運動中所作出的貢獻,是不能任意地抹煞的。

第四,不平等條約與傳教的關系。

第十九世紀中國在列強的武力脅迫下,簽訂了眾多不平等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傳教權益並列於割地賠款的諸項中,成為中國喪失給列強的利權的壹部分。

為什麽傳教與不平等條約會牽上關系呢?這要追溯回我們第壹講所提到的內容。自雍正年始,中國政府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播,傳教士除少數在朝廷供職者可獲豁免外,皆被逐離中國;而國人若信奉天主教,亦會被處極刑。這些禁令自然亦對日後來華的基督教生效。在如斯嚴酷的禁制下,傳教工作是不可能合法進行的。雖說非法傳教工作仍然持續,但總仍帶來極大的危險與不便。所以,若要福音種子自由地在中國的土地上撒播和生長,必須待中國政府解除對傳教工作的禁令方成。問

題是,中國政府怎麽會在毫無利害考慮下解除傳教禁令呢?特別是作為壹個敬重傳統家法的民族,祖宗頒下的法令實不能任意刪改放棄。既然中國政府不會自動放棄,那麽余下的途徑是用強力使她被迫放棄;方是時,向中國進行侵略活動的列強是唯壹可以找到的強力。

如此我們可以見到這麽壹個困局:傳教士來到中國,最大的目標是要將福音傳給國人,他們甚至甘願為此目標擺上自己的名利富貴、以至生命;但是,他們卻面對著壹個不能傳福音的局面。傳教士既需要傳、也認定這是中國人最大的需要,那可以用甚麽方法來扭轉整個不能傳的局面,就成為他們夢寐以求的關懷。因此他們很自然地要求在母國政府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時,將自由傳教的權益附加在裏面;這即非不可避免,也是相當無可奈何的事。

不管我們對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系作何評價,總得承認傳教士並不是可以翻雲覆雨的人,他們在本國的政壇上的影響力極為有限。西方列強亦絕非僅為了開辟傳教工場的緣故方侵略中國的(即使法國亦不例外),貿易利益才是他們的考慮。可以肯定,即使沒有傳教問題這個因素,帝國主義國家仍有足夠的侵華理由。所以,保護傳教條款只是他們在與中國簽訂各項約章時附加進去的項目。

但問題是,作為中國人,若視這些條約是列強以武力欺淩中國而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而傳教自由條款卻又載在條約之內,則必然使教會陷在壹個頗為尷尬的情況裏,亦使傳教與帝國主義侵華連上不白之冤的糾纏。這是壹個歷史的困局。

不平等條約中的傳教利益

有關第十九世紀中國與列強簽訂的眾多不平等條約,這裏不能壹壹敘說,下面只就與傳教相關的作扼要的介紹。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系,大致上可分開兩部分而言;其壹是間接的影響,即是說條約的內容非關傳教,但卻間接為傳教工作提供了壹定的方便的;其二是直接的關聯,即條約內容是直接針對傳教工作的。

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壹條不平等條約是主後1842年的南京條約。在條約內中國允準開放廣州等五個口岸供外商來華貿易;而南京條約後中英簽署的善後章程裏,洋人正式獲得在五個開放貿易的口岸自由進出及居留的權利,如此傳教士作為洋人,自然也得以合法地居留中國,毋須擔心再被驅逐了。五口通商對傳教工作造成很大的方便。此外在善後章程裏,中國給予了英國領事裁判權的利益,傳教士乃得以如同其他洋人般,享到不受中國司法制度管轄的特權。

南京條約簽訂後壹年,中英雙方再簽訂虎門條約。中國容許英國人在五個口岸的議定界址內建屋居住,這壹條款成了租界的前身。此外,中國也賦予英國最惠國待遇。換言之,中國若與別的國家簽訂任何條約,給予對方任何利權,英國均可以自動分享,所謂利益均沾。嗣後法國為拓展天主教在華的傳教事業,而對中國作出的各種開放傳教的要求,皆被英、美等國家援引最惠國權利,得以為基督新教所***享。以上所說的都是間接的影響。

主後1844年,中國分別與美國和法國簽訂望廈條約及黃埔條約。在條約內,中國政府允準外國人在五口議定界址內興建房屋、學校、醫院、教堂。這明顯是直接指向傳教工作的,因為除傳教士為了宣教緣故外,還有什麽洋人要在中國辦學、設醫院和教堂呢?

此時期英國與法國領事積極要求中國政府撤銷雍乾年間訂立的傳教及信教禁令。但由於中國政府禁止她的臣民信奉洋教純粹是壹項內政,英、法皆無權將之置在國際的條約上。結果在外國的壓力下,主後1845年2月1日,中國正式弛禁天主教,國人信奉洋教者免受刑罰(基督教亦自動受益)。在法國的極力要求下,中國政府再於主後1846年2月20日答允歸還在康雍年間沒收的天主教堂。這個允準,帶來了日後無窮的禍患,增添了國人更大的反教情緒,連帶基督教也遭牽連,我們在以後會詳述。

主後1858年,在英法聯軍攻陷天津後,中國與英、法、美、俄四國簽訂天津條約。中國全面開放她的國土,容讓洋人在各地遊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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