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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傳統型統治?行政管理專業的

如果壹種統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遺傳下來的(“歷來就存在的”)制度和統治權力的

神聖的基礎之上,並且也被相信是這樣的,那麽這種統治就是傳統型的。統治者(或者若

幹統治者)是依照傳統遺傳下來的規則確定的,對他們的服從是由於傳統賦予他們的因有

尊嚴。在最簡單的情況下,這種統治團體首先是壹個由於教育***性所決定的恭順的團體。

統治者不是“上司”,而是個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由]“官員”[組成

],而是他個人的“仆從”,被統治者不[是]團體的“成員”,而是或者1.“傳統的同誌

”(見第(7)節a);或者,2.“臣仆”。決定行政管理班子同主子的關系,不是事務上

的職務職責,而是奴仆的個人忠誠。

不是服從章程,而是由傳統或由傳統決定的統治者所任命的個人,他的命令在兩種性

質上是合法的:

a)部分根據傳統,傳統明確決定著法令的內容,在傳統所信仰的意義和規模上是合

法的--如果超越傳統界線,動搖這個規模,就可能對統治者本人的傳統地位構成危險;

b)部分依據統治者的任意專斷,傳統賦予這種任意專斷壹定的回旋余地。

這種傳統的任意專斷,主要是由於恭順義務的服從,原則上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因此存在著壹個雙重王國,即

a)實質上受傳統約束的統治者行為的王國;

b)實質上不受傳統約束的統治者行為的王國。

在後壹個王國的範圍內,統治者可以隨心所欲地根據個人好惡和純粹個人的專橫,尤

其是通過送禮--“收費”的源泉--換來的隨意專斷,給予“施惠”。壹旦他根據原則

行事,那麽這是壹些實質的倫理的公正和正義的原則,或者功利主義的適當性原則,而不

是--像在合法型統治的情況下--形式的原則。實施統治的實際方式的依據是:統治者

(和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面對臣仆的傳統的服從,壹般地可以容許做到什麽程度,而又不

刺激臣仆揭桿而起進行反抗。這種反抗如果發生,是針對蔑視權力的傳統限制的統治者(

或仆從)個人,而不是反對這種制度本身(“傳統主義的革命”)。

在傳統型統治的純粹的類型中,不可能有意通過章程,重新“制訂”法律和管理原則

。因此,實際上的重新立法只能被視為歷來就適用,只能通過對判例(指古日耳曼的判例

)確認,取得合法地位。作為律例發現的遵循手段,只有傳統的文件可以考慮:行使和判

例。

(7)

統治者的統治,或者1.沒有行政管理班子,或者,2.借助行政管理班子。關於第1種

情況,請見第(7a)節第1。

典型的行政管理班子可以這樣招募:

a)依照傳統,通過恭順的紐帶,招募與統治者有關系的人(“世襲的招募”):

1)氏族成員;

2)奴隸;

3)從屬於家族的家臣,尤其是“貴族的武士”;

4)受庇護的隸屬民;

5)世襲隸農;

6)獲得自由的奴隸;

b)(“非世襲的招募”:)

1)由於個人的信賴關系(形形色色的自由的“寵信者”),或者

2)與統治者的合法人員結成忠誠的同盟(領主封臣),最後

3)自由的、與統治者建立恭順關系的官員。

關於a)1):讓統治者氏族的成員占據最重要的職位,這是傳統主義統治的壹條十分

常見的行政管理原則。

關於a)2):奴隸和a)6):獲得自由的奴隸,在世襲的統治中,往往可以任職直至

最高職位(從前的奴隸擔任伊斯蘭國家“大相”並非罕見)。

關於a)2):典型的家臣:宮廷執事(大管家)、內廷大臣(禦馬官)、國庫總管、

膳務總管、宮廷大總管(仆役和可能包括隨從的頭目)等,在歐洲比比皆是。在東方地區

特別重要的有大太監(後宮衛士),在黑人王公那裏,往往有劊子手,此外,往往到處都

有隨身醫生,隨身星占士和類似的隨從官員。

關於a)4):在中國和埃及,受國王庇護的平民是世襲官員的源泉。

關於a)5):整個東方地區都有隸農軍隊,不過,羅馬貴族統治也有隸農軍隊。(直

到近代,信奉伊斯蘭教的東方地區還有奴隸軍隊。)

關於b)1):作用“寵信”的任人唯親是任何世襲制特有的,而且往往是“傳統主義

統治的革命”的誘因(概念請見本節末尾)。

關於b)2):關於“領主封臣”將作單獨的論述。

關於b)3):“官僚體制”首先是在世襲國家裏產生的,[即]作為采用非世襲招募官

員的制度。然而這些官員真實是統治者個人的仆從,這壹點很快就要談到。

在純粹的類型中,傳統型統治的行政管理班子缺乏:

a)按照事務規則確立的、固定的“權限”;

b)固定的、合理的等級制度;

c)通過自由的契約並按規定任命官員和按規定晉升;

d)專業業務培訓(作為準則);

e)(經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為經常性的)用貨幣支付的薪金。

關於a):競爭取代固定的、事務的權限,即任務與全權之間的競爭;壹方面是起初

由統治者任意專斷下達的、爾後變為持久性的、最後往往根據傳統確立下來的任務,另壹

方面是特別由於競爭在要求為他們的努力而賦予受委托者以及統治者本人的收費機會而建

立起來的全權:這種利益往往首次成為事務的權限,因而就確定了壹個“機構”的存在。

所有授予持久性權限的委托者,最初都是統治者的家臣,他們的不受家庭約束的(非

世襲的)權限,是壹種由於工作領域往往在表面上、事務上十分相似而依照他們在家族中

的服務,或者起初由統治者隨意決定而後來根據傳統確立下來而賦予他們權限。除了家臣

外,最初只有專項委托人。

仔細觀察壹下諸如古代東方地區官員職稱的清單,就能輕而易舉地發現不存在著“權

限”這個概念。不可能--除了罕見的例外--按照我們的作為持久性的、確定的“權限

”的形式,來確定當時有合理劃分界限的事務工作範圍。

在中世紀尤其可以觀察到這樣的事實:通過收取費用利益的競爭和妥協,來劃分實際

的、持久的管轄範圍。這種情況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在英格蘭,強大的王室法院和強大

的國家檢察官等級的收費利益,曾部分地挫敗了羅馬法和教規法的統治,部分地限制了這

種統治。各個時代的無數官職權力的不合理劃分,是由於曾經對收費利益範圍而確定下來

的。

關於b):是否要就某壹問題和指責作決定,以及委托給誰作決定,或者由統治者本

人作決定,這樣的規定或者

1)根據傳統進行安排,有時要註意某些特定的、由外面接受過來的法律準則或先例

的來源(高等法院制度),或者

2)完全由統治者本人隨意決定,不管他在哪裏出現,所有的受委托者都要為他讓路

除了傳統主義的高等法院制度外,還有從統治者權力範圍內產生的德意誌法律原則:

統治者在場時,壹切司法權都暫停生效,[以及]出自同壹淵源和統治者的自由恩賜的上級

司法機關移管權及其現代的分支“內閣司法”(即為政府或國家元首幹預司法,破壞司法

的獨立性),尤其是在中世紀,“高等法院”往往是法律指令機構,地方法就是從它那裏

引進的。

關於c):家臣和寵信往往是按純粹的世襲方式招募的:統治者的奴隸或依附農(貴

族的武士)。或者他們是吃俸祿者(見下文),如果是采用非世襲的辦法招募的話,統治

者在形式上可以自由酌情決定調遣他們。只有到了根據采邑契約,出現自由領主臣和官職

的租賃時,才從原則上改變這種狀況,但是在a)和b)這兩種情況中,並沒有發生變化,

因為采邑在形式和規模方面絕不是由事務的觀點決定的。除了行政管理班子采用俸祿制度

(見第(8)節)的情況下,升遷只能依賴統治者的隨意決定和恩惠。

關於d):最初,統治者的壹切家臣和寵信都缺乏合理的培訓作為基本的任職資格,

無論在什麽地方,對(不管什麽樣性質的)職員培訓的開始,都開創行政管理方式的新時

代。

對於某些職務來說,很早就曾需要某種程度上的經驗方面的培訓。因此,首先是能讀

能寫,這原先確實還是壹種價值極高的、稀罕的“藝術”,能讀會寫往往--最重要的例

子是中國--由於文人的生活方式,對整個文化的發展起過決定性的影響,並且消滅了世

襲制度之內招募官員的辦法,這樣壹來,也就“從等級上”(見第(7a)節的第3)限制

了統治者的權力。

關於e):家臣和寵信的吃穿,最初都由統治者本家中供應。吃穿同統治者家庭分開

,壹般意味著建立俸祿(起初是實物俸祿),它們的種類和規模容易固定下來。除此而外

(或者取而代之),壹般還由統治者本人向由他的家庭事務之外受托的機構“交費”(往

往沒有任何計價率,依據情況與爭取“恩惠”的人達成壹致)。

關於“俸祿”的概念,請見第(8)節。

(7a)

1.傳統型統治的原始類型是統治者沒有個人的行政管理班子:

a)老年人政治,以及

b)原始有家長制。

只要從根本上在團體裏實施統治,最老的人(原來字義上是從年齡上講年紀最大的人

)作為最了解神聖的傳統的行家,來實施統治,這種狀況就叫做老年人政治。它往往存在

於主要不是經濟的團體或家庭的團體之中。在壹個往往主要是經濟的和家庭(家族)的團

體之內,由壹個(壹般)根據繼承的規則而確定的個人,實施統治,這種狀況就叫做家長

制。老年人政治和家長制並存並非罕見。至關重要的是,老年統治者的權力也好,家長的

權力也好,在純粹的類型中,都以被統治者(“成員”)的這種觀念為取向:這種統治雖

然是統治者的傳統的固有權利,因而也必須是為了成員的利益而實施的,因此統治者本人

不得自由占有這種統治。在這種類型中,根本不存在統治者的純粹個人的(世襲的)行政

管理班子,對他們的這種觀念來說,這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因此統治者還在很大的程度

上取決於成員們的服從意願,因為他缺乏壹個“班子”。所以成員還是“同誌”,還不是

“臣仆”。然而,他們是依據傳統而成為“同誌”的,而不是建立在章程之上的“成員”

。他們必須服從統治者,而不是服從制訂成章程的規則。誠然,僅僅依據服從統治者。統

治者方面也嚴格地受傳統的約束。

關於老年人政治的種類,請見下文。原始的家長制在這壹點上與它相似:只有在家族

內部的統治是絕對必要的,然而在其他情況下--例如在阿拉伯的部落酋長中--,則僅

僅有些範例,也就是說,按照魅力型統治的方式,即通過榜樣,或者通過建議和影響手段

,發揮其作用。

2.隨著統治者的純粹的個人的行政管理(和軍事參謀)班子的產生,任何傳統型的統

治都傾向於走向世襲制度,並且在統治權力達到最高程度的情況下,走向蘇丹制度:

這時,“成員”才變成“臣仆”,迄今為止壹直被解釋為成員重要權利的統治者的權

利,如今成為他個人的固有權利,他(在原則上)可以像占有任何性質的物品壹樣,占有

這種權利,並且原則上如同對待經濟機會那樣,使用這樣權利(可出售,可抵押,可繼承

)。從外部看,世襲的統治權力是建立在由(往往烙上印記的)奴隸或隸農或者被脅迫的

臣仆組成的衛士和軍隊之上的,或者為了對付奴隸或隸農或臣仆,使***同利益盡可能變得

密不可分,建立在雇傭的貼身衛士和雇傭軍的基礎之上(世襲軍隊)。依據這種權力,統

治者擴大他的不受傳統約束的任意專斷、施惠加恩的範圍,犧牲家長制的和老人統治的傳

統的義務。

任何首先以傳統為取向,然而依據充分的固有權利實施的統治,都應該叫做世襲的統

治,而壹種在其行政管理方式上基本遊移於自由的、不受傳統約束的任意專斷範圍內的世

襲統治,就應該稱之為蘇丹制的統治。區別是極為模糊的。兩者(包括蘇丹制)與原始的

家長制區別在於有個人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

世襲的蘇丹制形式,從外表看--實際上永遠不會確實如此--完全不受傳統約束。

但是,它在事務方面不是合理化了的,而是在這種形式中,只能把自由的隨意專斷和恩賜

的範圍推向極端。這樣壹來,它就有別於合理統治的任何形式。

3.等級的統治是世襲的統治的壹種形式,其行政管理班子占有壹定的統治權力和相應

的經濟機會。占有可以--如同壹切類似的情況(見第2章第(19)節)中壹樣--按下

列方式實現:

a)由壹個團體占有,或者由某壹類具有壹定特征的人占有,或者

b)由個人占有,即終生占有,或者也可以繼承占有,或者作為自由的財產占有。

因此,等級的統治意味著:

a)總是限制著由統治者自由選擇他的行政管理班子,因為職位或者統治權力

1)為壹個團體所占有,

2)為壹個具有等級(見第4章)資格的階層所占有,--或者

b)往往--而這在這裏應該被視為壹種“類型”--除此而外,讓行政管理班子的

各個占有:

1)職位,因此(可能是)占有由於擁有職位而創造的獲得機會,以及

2)實際的行政管理物資

3)命令的權力。

同時,從歷史上看,①占有既可能產生於在此之前不是等級的行政管理班子,②在占

有之前不屬於行政管理班子所有。

等級的、占有著統治權力的搬起石頭砸自己的持有者,從他自己的和由他占有的行政

管理物資中,承擔行政管理的費用。軍事統治權力的持有者,或者等級的軍隊成員,依靠

本身裝備自己,並可能裝備由他們建立的、按世襲辦法或者又是按等級制度征募的軍隊(

等級的軍隊)。或者,獲得行政管理的物資和行政管理班子,恰恰是作為壹種贏利經營的

對象,從統治者的倉庫或者帳房,換取總數支付而加以占有的,尤其(但不僅僅)是16和

17世紀歐洲的雇傭軍(資本主義式的軍隊)。在完全的等級占有的情況下,在統治者和占

有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員之間,根據他們的固有權利,壹般都瓜分整個權力,或者由於統治

者的特別的制度,或者與占有者的特別的妥協,也存在著被調節的固有權力。

關於情況①,例如壹個統治者的宮廷職位作為采邑而被占有。關於情況②,例如地主

們,他們是根據統治特權或者通過篡奪(大多數情況下,前者是後者的合法化),占有統

治權力的。

讓個人占有統治權力,可以建立在如下的基礎之上:

1)出租;

2)抵押;

3)出售;

4)個人的,或者繼承的,或者自由占有的,無條件的,或者通過奉獻有條件的特

權:

a)作為對效勞的報酬,或者為了換取順從,或者

b)承認對統治權的實際篡奪,--

5)讓壹個團體或者讓壹個具有等級資格的階層占有統治權力,壹般是統治者和行政

管理班子某種妥協的結果,或者是壹個社會化了的等級階層妥協的結果;這可能是:

a)讓統治者根據各種情況,有充分的或相對的選擇自由,或者

b)為個人持有職位制訂固定的規章,

c)采邑,關於這個問題將作專門論述。

1.在老年人政治和純粹家長制的情況下,行政管理物資--根據占主導地位的,然而

大多數情況下尚未搞清楚的觀念--屬於受管理的團體占有,或者參加團體行政管理的各

個家庭占有:“為了”團體而進行行政管理。為統治者本人所占有是到了世襲制的觀念才

有的,而且可以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充分實現--直至充分的土地經濟特權和對臣民的充分

的統治奴役制度(統治者的“出賣權”)。等級的占有意味著至少有壹部分行政管理物資

為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員所占有。因此,在純粹的世襲制裏,行政管理人員占有行政管理物

資,占有全部或者至少壹個重要部分的物資。比如,受采邑的封臣自己裝備自己,受封地

的伯爵把法院和其他項目的收費以及規定的捐賦義務,作為自己的收入,並且用自己的物

資(包括占有的物資)去履行他對領主的義務,印度莫臥兒王朝的封臣用自己的捐稅俸祿

,建立自己的軍隊,完全占有行政管理物資,相反,最高指揮官則靠自己的經營來建立雇

傭兵團,為此得到王公財庫的某些款項,出現赤字時,則采用減少提供服務或者戰利品或

者征用來支付,部分地(而且是調節性的)占有行政管理物資。法老建立奴隸軍隊或隸農

軍隊,並讓受國王庇護的平民來統率軍隊,從自己的倉庫為軍隊提供衣物,給養和武器,

作為世襲的統治者完全由自己占有行政管理物資。而且形式上的規定並不總是具有決定性

意義的,麥默洛肯雇傭軍(土耳其或亞美尼亞壹帶的白人奴隸軍隊成員,後獲得土地和人

民,逐漸轉化為領主)形式上都是奴隸,形式上是由統治者“購買”招募而來的--然而

在實際上,他們完全壟斷著統治權力,正如只有貴族武士團體壟斷勤役采邑壹樣。讓壹個

封閉性團體占有勤役封地,但是不是讓個人占有,這種情況既發生在由統治者自由占有的

團體之內[見正文5.1)],也發生在調節資格接受封地的團體之內[見下文5.1)],例如,

要求候選人員具備軍事方面或其他方面(禮儀方面)的資格,另壹方面(在具備這種資格

的情況下),自己的血親擁有優先權。在莊園法或行會中,手工業者和農民的地位也是如

此,規定他們必須服兵役或為行政管理的需要服勞役。

2.通過租賃(尤其是包收捐稅)、抵押或者出售而占有,在西方是眾所周知的,不過

,在東方地區和印度也有過;在古代,牧師的職位采用拍賣而授與並非罕見。在租賃的情

況下,這樣做的目的,部分在於純粹現時的財政政策的原因(尤其是由於戰爭而財政拮據

),部分在於財政技術的原因(保障固定的、在教會國家裏,目的也是任人唯親,設立“

侄兒”年金(指羅馬教廷的國家,羅馬教皇任人唯親制產生於公元10世紀。“侄兒”實指

高級教職人員的非婚生子。)。通過抵押而占有,在18世紀在法國任命法官(議院)時,

還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英國的軍隊裏,通過(調節性的)出賣軍官職位而占有,直

至19世紀還是舉足輕重的。在中世紀,把特權作為對篡權的認可,或者作為政治上效勞的

犒賞或招徠手段,在西方和在其他地方,都是屢見不鮮的。

(8)

世襲的仆從可以由下列方式維持其生活:

a)由統治者家裏直接供應衣食;

b)由統治者的貨物和貨幣儲蓄中得到(主要是實物的)津貼;

c)由勤役封地;

d)由被占有的息金、管理費或捐稅收入的機會;

e)由采邑。

從b)到d)的維持生活的方式,如果它們以壹種按照規模( b)和c))或者按教區

(d)),總是重新以傳統的數量大小發給個人,但不能繼承,就應該叫做“俸祿”;如

果行政管理班子生存的維持,原則上也采取這種方式,就應該叫做“俸祿制”。同時,晉

升可能按年齡或者壹定的客觀上可以衡量的貢獻,也可能要求要有等級的資格,即等級的

榮譽(關於等級的概念,請見第4章)。

采邑應該叫做被占有的統治權力,如果它們首先是依據契約而分給有資格的個人,並

且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首先是以慣例的、等級的即尚武的榮譽概念為取向的話。首先以采邑

來供養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應該叫做采邑封建制。

采邑和軍人的俸祿往往到達相互之間無法區分的地步。(關於這壹點,將在第4章)

裏討論“等級”時論述。)

在情況d)和e)中,有時也在情況c)中,統治權力的占有者承擔行政管理的費用,

可能采用已經提到過的方式,從薪俸和采邑的物資中提供裝備。這時,他自己同臣仆的統

治關系可能具有世襲的性質(即:可以繼承的,可以轉讓的,可能作為遺產瓜分的)。

1.在統治者家裏食宿或者由他的庫存自由酌情提供給養,在王公的臣仆也好,家臣、

牧師和形形色色世襲的(例如地主的)仆從也好,都是原始的。“男人之家”這種職業軍

事組織的最古老形式(關於這個問題,以後專門論述),往往具有統治階層的消費預算***

產制度的性質。放棄在統治者家裏(或者在寺廟和教堂)食宿的形式,並且由津貼或者勤

役封地取代這種直接的供應,絕不總是被視為值得追求的,但是在臣仆建立自己的家庭時

,這樣做卻是壹條規律。給分離出來的寺廟牧師和官員的實物津貼,在整個中近東地區都

是提供給官員的原始的形式,同樣,也存在於中國、印度和西方的很多地方。自從上古時

代以來,用勤役封地報償軍務,在整個東方地區都存在,還存在於德國的中世紀,也作為

供養貴族的家士和領主的家臣和其他官員的形式。土耳其的非正規騎兵的收入、日本武士

的收入、以及無數類似的東方地區的武士和騎士的收入,在我們的術語裏,是“俸祿”,

不是采邑,這將在以後討論。它們既可以依賴特定的地租,也可以依賴這些地區內的捐稅

收入。但是,在後壹種情況下,這種收入壹般都傾向於(並非必然)與占有這些地區的統

治權力結合在壹起,或者往往會帶來統治權力。“采邑”的概念只能與“國家”的概念壹

起,才能更詳盡地討論。采邑的對象既可能是地主支配土地(即世襲的統治),也可能是

形形色色的息金和收取管理費的機會。

2.被占有的息金、管理費和捐稅收入的機會,作為各種各樣俸祿和采邑,傳播很廣,

作為獨立的形式和高度發展的方式,尤其存在於印度:給予這種收入,以換取建立軍隊和

支付行政管理費用。

(9)

世襲的統治,尤其是等級世襲的統治,在純粹類型的情況下,按照私人的、被占有的

經濟機會的方式,來對待壹切統治權力和經濟的統治權利。這並不排除它在質上區分這種

權力和權利。特別是它以單獨調節的形式,占有它們當中的重要的壹些部分。尤其是把對

法律和軍事統治的占有,看作是占有者對待占有純粹經濟的(領地的或者捐稅的或者收取

手續費的)機會的等級特權地位的法律基礎,並且在經濟機會當中,又在占有的方式上區

分首先是世襲的占有和首先是非世襲的(財政目的的)占有。對於我們的術語來說,原則

上按照私人機會的方式來對待統治權利和與之相聯系的任何內容的機會這壹事實,是至關

重要的。

例如,蓋奧爾格·馮·貝洛夫(1858-1927年,德國憲法史學家和經濟史學家)(《

中世紀的德意誌國家》)十分正確地嚴加強調,尤其是對司法權的占有作了專門的研究,

認為它是等級特殊地位的源泉,認為中世紀的政治團體根本無法確定是純粹世襲的或者純

粹封建的性質。因此,只要司法權和其他純粹政治淵源的權利按照私人權利的方式對待,

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從術語上講,說它是“世襲的”統治是正確的。顯然,這個概念本

身(從最後的措詞上)是出自卡爾·路德維希·馮·哈勒爾(1768-1854年,瑞士政治學

家)的《政治學的復活》壹書中。絕對理想的純粹的“世襲”國家,在歷史上是不存在的

4.等級的權力分立應該是享有被占有的統治權力等級的特權者的團體,通過與統治者

就具體問題達成妥協,制訂政治的或者行政管理的章程(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或者制訂

具體的行政法令或者行政管理的監督措施,並且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依仗具體的行政法令

或者行政管理的監督措施,並且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依仗自己發號施令的權力,自己加以

實施,有時則通過自己的行政管理班子來加以實施。

1.在有些情況下,也讓非享受等級特權的階層(農民)參與,這絲毫不應該使概念有

所改變。因為在類型中,特權享有者的固有權利是決定性的。倘若減少壹切享受特權的階

層,顯然也會立即產生另壹種類型。

2.這個類型只有在西方得到充分發展。關於它的更詳細的特性以及在西方產生的原因

,以後將作專門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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