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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付款方式是什麽?規則是什麽?

私發[1992]2號

頒布日期:19920103實施日期:19920103民政部頒布。

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保障所有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國家制度,也是政府的壹項重要社會政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標;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國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自救為主,互助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和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面向農村農民、農民工、商人等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壹體化方向。由點及面,逐步發展。

二、保險對象及繳納和領取保險費的年齡。

1.保險對象:城鎮戶口,國家不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壹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來務工人員等。),而且保險是有組織的。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的幹部職工等。,可以由鄉鎮或企業確認,可以組織保險。少數鄉鎮因為經濟或地域原因,也可以先搞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民工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

2.參保繳費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的年齡壹般在60歲以後。

三。保險資金的籌集

籌資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個人要繳納壹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的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稅前向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貼。

1.在個人貢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包括國家讓利部分)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可由縣或鄉(鎮)、村、企業制定。

2.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包括國家優惠)應分別記在個人名下。

3.對同壹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根據計劃生育政策,在不實行獨生子女補貼的地區,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貼可以高於其他對象。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鄉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補貼應當分別記入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賬戶。企業補貼比例可由地方政府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和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及變更

1.多檔,月繳費標準設定為2、4、6、8、10、12、14、18和20元,針對不同地區、鎮、村、企業、投保人。各行各業的人繳費檔次可以不壹樣。繳費標準範圍的選擇以及是按月還是按年繳費,由縣(市)政府決定。

2 .養老保險費可以先繳後繳。個人繳納或提前繳納保險費,集體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預補貼。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提前年限壹般不超過三年。

3 .個人或集體根據收入的增減,經社會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按規定調整繳費檔次。

4.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或集體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在規定時間內暫時停繳保費。恢復繳費後,有條件的可自願補足停發期保費。服刑人員刑滿後停止繳納保險費,回到原原籍的,可以恢復原保險關系,繼續投保。

5.若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身故,個人應支付全部本息並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從60周歲開始,根據繳費標準和年限確定繳費標準(具體標準另行下發)。繳費標準調整或者中斷繳費的,終止繳費時,各檔次、各期間累計的保險金額合並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領取保障期為十年的養老金。領取養老金不滿十年死亡的,保障期間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沒有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喪葬費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將支付養老金直至死亡。

7.參保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的。遷移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要將其保險關系(含基金)轉移到遷移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如果遷入地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可以退還自己繳納的全部本息。

8.被保險人招用工人、提拔幹部、考試等農民時,保險關系(包括資金)可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個人繳納的本息全部退還給他。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管理、保值增值

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息債券,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資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建立監督保障機制。

1.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應當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不準動用資金。

2.各鄉鎮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進入銀行專用賬戶。

3.養老保險基金除現金支付外,原則上應及時轉換為國債。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還養老金。現金通過銀行收付。

4.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地方建設。原則上不是地方政府直接用於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政府利用銀行的貸款進行建設。具體做法另行規定。

5.農村社會養老基金、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和個人領取的養老金不征稅、不收費。

不及物動詞立法、機構、管理和資金

1.根據基本方案,縣(市)政府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經過實踐和補充,政府將依法發布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或命令。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委員會由政府分管領導同誌任主任,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誌和參保人員代表組成。鄉(鎮)、村的群眾社會保障委員會應協助工作,並發揮監督作用。

3.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隸屬民政局),是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非營利性機構。

4 .鄉鎮設立代理站或招募代理人,負責代收代繳保費、登記建帳等日常工作。

5.村裏由會計出納辦理,負責收繳保費,發放養老金。

6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個人賬戶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管理。保險費必須按期繳納,並按規定打入專用銀行賬戶。逾期可以罰款。向被保險人發放保險費繳費憑證,領取年齡滿後換發繳費憑證。隨著條件的成熟,將逐步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並采用計算機管理,提高效率。

7.縣(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地方財政可撥付壹次性開辦費,並逐步過渡到全額成本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國家規定分級提取和使用。

七、理順關系,妥善處理與現有壹些養老方式的銜接。

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在農村建立的壹項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標準低,覆蓋面廣。此外,村(包括鄉鎮企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開辦多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障,鼓勵發展個人養老儲蓄。同時,要充分發揮農村各種基本社會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更加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保險可以暫時維持現狀,但不能擴大,以避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困難。

2 .對於壹些部門已經搞了養老保險和鄉(鎮)、村或鄉鎮企業退休辦法等。,應謹慎對待。有些是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現收現付的養老方式和其他形式,有些可以保留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層次。有些會在工作開展後逐步調整。

3.對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五保戶、貧困戶,現行保障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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