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條件
(壹)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且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的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
(二)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因果條件。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是指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1)肯定有非法侵權。(2)不法侵害不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它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4)不法侵害通常應由人實施。
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為假想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應根據行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不能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而不能對第三人進行。不法侵害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只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無論其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在防衛手段上應該有所克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必須以正當防衛為目的進行主觀防衛,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正當防衛就不能成立。因此,以下三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1)防禦性挑釁。是指行為人以侵害為目的,采用挑釁、引誘等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違法侵權。是指雙方為了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權行為。(3)保護非法利益的抗辯。
5.限制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
第二,防衛過當權
所謂防衛過當權,有人稱之為特殊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正當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實施防衛過當,首先必須具備上述正當防衛成立的相關條件。其次,必須針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壹)防衛過當的概念和特征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基本特征是:(1)客觀上實施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2)主觀上犯有過當及其後果。至於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過失。
(2)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具體過當的性質和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認定。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適用本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犯罪分子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防禦目的。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防衛過當。與那些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過度防衛的人相比,前者的處罰應該更輕。。
2.過分程度:即造成重大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略過,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從輕處罰;太嚴重的話,犯罪就嚴重,處罰也比較重。
3.各種形式的內疚。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程度和可能性應該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的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的防衛過當,應當給予比保護次要權益的防衛過當更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