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監督法律的實施,包括法制宣傳教育。
3.指的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法律解釋
“法制”壹詞在中國自古就有。但是,直到近代,人們對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仍然是不同的。
第壹,廣義的法制,即法律制度就是法律體系。詳細來說,是指掌權的社會團體通過國家權力按照自己的意誌所建立的法律和制度。
二、狹義的法制是指社會關系的所有參與者嚴格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強調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公民普遍遵守法律,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限制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任意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再次,法制是壹個多層次的概念,不僅包括法律制度,還包括執法、法律監督等壹系列活動和過程,是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律監督的有機統壹。
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依法治國、制度化治國,嚴格依法辦事,這是壹個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誌,通過國家權力,為維護自己的專政而建立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不壹定是法制。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在君主政體中,君主的話就是法律;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法律制度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其階級性的限制,當壹些法律規定不符合自身利益時,就被消滅。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制度。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制才能真正實現。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就是法治的實施需要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是,法制是相對於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內涵是指法律和相關制度,而法治的內涵是相對於人治國家的理論、原則和方法而言的。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壹、柏拉圖的生平和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 ~ 347年)出生於雅典的壹個貴族家庭。他的父母是貴族家庭的後裔,他的母親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裔。由於出身高貴,他從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開始,師從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他壹度渴望在政治上出人頭地,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使他放棄了從政的願望。流亡後,40歲回到雅典,創辦了“阿卡德米學院”。在書院裏,柏拉圖講學,培養人才;他壹邊寫作,壹邊宣揚自己的哲學和政治哲學41年。該學院已有900年的歷史,是所有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壹個保存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有25篇對話錄。政法理論著作主要有三部,分別是《理想國》(壯年完成)、《政治家》(中老年完成)和《法學》(最後壹部)。總的來說,《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則是壹部面對現實而寫的關於法治的作品。
二、正義理論和人治理論
(壹)具有正義的國家和人民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兩部分組成:理念的世界和模仿的世界。理念是精神的,是首要的。雖然是無形的,但卻是萬物之根,是永恒的真實存在。復制世界是有形的,虛假的,多變的,只能算是觀念世界的影子。由於分享觀念的程度不同,人有金、銀、銅、鐵三種不同的屬性,人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黃金→哲學家→智慧
白銀→勇士→勇者。
銅和鐵→生產工人→節制
但是節制的品質不僅僅是生產勞動者所擁有的,也應該是三種人都擁有的品質,因為壹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與協調。只有人們各司其職,堅守崗位,壹個國家才能產生“正義”的道德品格,成為正義之國。當壹個個體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性)在個體間和諧有序地運作時,個體就變成了正義的人。這意味著理智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的正義是壹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壹個人的性格有“更好”和“更壞”兩部分。如果善的部分占優勢,控制“惡”的部分,他就會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了不好的教育,或者受到壞人的影響,他就成了“自己的奴隸”。當通貨膨脹惡性時,我們不得不服從外部權威,而這個外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是壹種社會行為準則,是公平正義的象征。然而,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指的是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服務於道德正義。
(3)哲學之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之王通過知識的統治比法治有很大的優勢,法律遠不及哲學家的智慧。因為:(1)哲學家有壹種真理,比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高明得多;(2)“法律是強者所喜歡的”,但現實中的法律不壹定體現正義,惡法也不是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剛性的、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所有的社會都需要和諧,只有哲學家才能通過智慧實現這壹目標。
三、法制理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壹)關於立法程序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壹個“清理”的過程,即必須清理舊的制度和人的素質,才能制定新的法律。立法時,應先確定憲法大綱,再制定法律法規。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認為習慣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理論
根本原則是按照正義的理念制定法律,應該以所有人的幸福為基礎。就立法重點而言,重在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3)守法理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認為國家是由契約形成的。契約的核心是守法,也就是說只有守法的美德才符合國家的性質。[1]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誌的公民來說,法治不是強制性的,而是體現了國家的美好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夠完全導致完善或至少部分實現這壹目標,我們都應該實施它們。”對公民的教育也是為了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必須由良官來執行。
第四,主要評價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第壹,法治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中歷史悠久的傳統,對近代西方國家法治的復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其次,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很難實現,但有可能防止最壞的政治,即必須用最高法律來統治。
第三,“混合政體”的研究和“三權分立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還開創了後世將國家和法律理論作為壹個集體單位來研究的先例。在柏拉圖的觀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沒有獨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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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壹、亞裏士多德的生平和著作
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 ~ 322)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家,師從柏拉圖。代表作有《政治學》和《雅典政治制度》(研究158國家政治制度的總結之壹)。此外,倫理學中還有大量的法律思想材料。我國苗教授主編的《亞裏士多德全集》多達十卷。
二、法律正義理論
(壹)正義的含義和分類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法律是由這種正義衍生出來的,用以判斷世界的是非。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產生的壹種美德。正義與非正義有兩層含義:壹是妳能不能遵守紀律;第二,指的是壹個人所獲得的是否值得。正義可分為“普遍正義”和“個人正義”。其中,“個人正義”又分為“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分配的正義”是為了實現比例的平等,這種平等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基礎上的,是自然造成和固定的。至於“平均正義”,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建立在人的對等基礎上的,使相互利益平等。
(B)法律正義理論的延伸:平等和中庸。
1.平等。第壹,數量對等,即每個人得到的和其他人得到的在數量和容量上相等;二是比例對等,即根據每個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稱的東西。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基於人們對組成城邦的要素的貢獻。誰的政治道德比別人優越,誰在城邦實現美好生活的過程中行為最良性,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享受更多的利益。
2.適度。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倚,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所有的行為都有過度、不足和適度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社會也是如此,分為極富者(往往勇於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惰無賴,容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只有中產階級才是貧富矛盾的“最佳中立仲裁者”。所以中產階級最適合做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司法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以正義為基礎,從正義延伸到法律。正義的原則在於實體法。自由和正義導致自然法的形成,自然法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基礎。
三。法律的定義、功能和分類
(壹)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正義,是世界公認的公平公正標準,是理性的體現,是契約性的契約。法律的特征包括:(1)正義: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改變,當然這種改變應該謹慎;(3)必須遵守。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和人們的行為準則,每個人都必須遵守。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城邦的“善業”,在於“善德”,在於追求“公益”,在於提升人類道德。
(3)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和成文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以正義為基礎,是存在於社會中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成文法是實在法,是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成文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就是憲法,規定了國家治理的形式、統治者的數量和產生方式、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善法與惡法。在真正的政權下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好法律;所有在非正常政權下制定的法律都是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是希臘城邦由來已久的習俗或禮儀。
第四,法治理論
(壹)法治的含義
法治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也就是說,所謂法治就是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亞裏士多德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第壹,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情;第三,考慮加強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教育;第四是靈活性和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官員應該嚴格執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如果法律規定不詳細或不充分,必須根據法律的原則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壹,法律是集體智慧和深思熟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袒,是公正的;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也不能像人壹樣胡說八道;第四,借助於規範形式,法律是明確的;第五,容易耽誤國家大事,尤其是世襲制。第六,時代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第七,壹人難以統治,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壹人統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彌補法治的缺陷
法律不作為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力量或幾個人的力量“作為補貼”;對壹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修改;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律意義)對案件做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五、亞裏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壹,他們和柏拉圖壹樣,都是從倫理的角度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從而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這壹傳統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充分的實現;
其次,法律與政治相結合的研究為法律社會學或政治法學的學科結構奠定了基本的雛形;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特征。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采用的主要方法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說,柏拉圖給了後人更多的激情和理想,而亞裏士多德留下了更成熟的體系和邏輯;[1]
第四,倡導法治精神對建立成熟的西方法治理論具有重要意義。
中醫術語。也就是做同樣的事情。指的是中藥的傳統炮制方法(制藥行業沿用的壹種方法)。壹般添加其他輔料。如半夏、豆豉等。
綜上所述,有些人過分強調“人”在其中的作用,純屬混淆概念。當我們討論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時,我們指的是二者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實際運作的客觀載體基礎不同。而不是討論事件的主體是什麽。法制之所以強於人治,正是因為法制的內涵建立在易於驗證的客觀事實之上。以透明程序為載體。它受到利益相關者監督的制約。
還有人說,如果“領導”不允許——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人治,法制從何而來?這是壹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威權體制和民主體制不同的“行為結果”。
在專制制度下,“領袖”就是“主人”。
在民主制度下,“領導”就是“仆人”。
換句話說,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定義壹個域:威權體制還是民主體制。但我們現在經常使用的是“民主制度”,而那些別有用心或者邏輯混亂的人,則是有意無意地混淆了這兩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