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除了安檢,乘客在登機前還需要經過壹系列的程序,比如換登機牌、托運行李等。在壹些繁忙的機場,辦理這些手續的地方排起長隊是壹種常見的現象。不過,換領登機證櫃臺的關閉和登機門的開啟不會因個別乘客而延遲。所以航空公司為了防止乘客誤機,往往會在交通條件和機票上提醒乘客提前到達機場。如果乘客忽視這壹點,他們將對錯過航班負責。
雖然航空公司會在購票後通過各種渠道告知旅客值機截止時間,但機場也會有相關信息公告。但由於各機場的截止時間不同,加上手機短信等通知容易被旅客忽略,我們還是建議旅客盡早在機場主動查詢此類信息,做到心中有數。旅客可查詢航空公司官網,或撥打客服電話,或查詢出發地機場官網或撥打服務電話,或查詢出發地公共交通信息。
參考案例:(2016)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滬0105民初6354號。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在航班起飛前通過各種渠道告知並提示原告有關事項,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附隨義務。原告應根據被告的通知和提示自行安排行程。原告表示,自己經常出差,應該對航空運輸的情況和相關規定有所了解。原告應該先考慮公眾的利益,再考慮自己的出行效率。航空客運是公共交通,涉及所有乘坐飛機旅客的利益。原告不應該為自己節省時間,而應該與其他乘客有所區別。遵守航班起飛前45分鐘完成值機手續的要求,保證必要的安檢時間,既是旅客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也是保障公共秩序和航空安全的需要。原告不守時,導致誤機,應承擔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證明承運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有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還應當證明該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是在受雇和代理範圍內行事的。
參考案例:(2014)京鐵民子楚第116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在候機樓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攜帶的物品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航空運輸過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托運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責任。
在此基礎上,部分旅客認為航空公司應當無條件承擔旅客在登機口候機時攜帶物品損壞、丟失的責任,但法院在審理中並未認可這壹主張。在登機口丟失物品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承擔無條件責任,更不能要求在航站樓其他地方丟失物品。總之,乘客要多註意自己的隨身物品。
參考案例:(201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第02007號。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國航對朱手提包被盜壹事有過錯。雖然朱某主張國航使其等待輪椅服務時間過長,但不能合理推斷朱某等待輪椅服務與其手提包被盜有必然因果關系,且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隨身攜帶的手提包負有註意義務是合理的。因此,朱某某要求國航承擔手提包丟失造成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據此駁回了朱某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本案是壹起合同訴訟。朱某向國航購買了機票,雙方之間建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機場不是本案所涉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朱關於壹審法院沒有將機場作為本案當事人的上訴不能成立。
拒絕登機可能被認為是解除航空運輸合同,放棄相應的合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九十壹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我們有時會在媒體上看到,航班延誤時,乘客因為不滿航空公司的解決方案而拒絕登機,或者造成航班進壹步延誤,或者被航班甩在後面。旅客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無可厚非,但壹定要在合法範圍內,尤其要註意航空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的特殊規定,否則很可能適得其反,不僅失去原有權利,還要承擔擴大的損失。
參考案例:(2008)穗民字第61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航班未能如期起飛,但在航班延誤1小時42分後,陸某某等80名旅客被通知登機,說明航空公司為避免陸某某損失的擴大采取了相當措施。陸某某等26名旅客雖在候機樓內,同航班其他54名旅客已登機,但仍未登機,說明陸某某等26名旅客以自己的行為解除了與航空公司的航空運輸合同關系,放棄了相應的合同權利,故陸某某無權要求航空公司退還票款。本案中,雖然航空公司的航班未能按時起飛,但航空公司並未取消航班,陸某某等該航班80名旅客在機場接到登機通知時仍在候機樓等候,處於登機狀態。54名旅客登機後,陸某某等26人未選擇登機,而是繼續與機場工作人員協商,客觀上導致損失擴大(如住宿費),故陸某某無權就擴大的損失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