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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城鎮供用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維護和保障供熱單位、用熱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鎮供熱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保障安全、規範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熱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發展集中供熱,逐步淘汰分散鍋爐供熱。第五條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州直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和監督工作,塔城、阿勒泰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州、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規劃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水利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供熱單位應建立完善的供熱能源保障、采暖應急救助、事故應急處置和備用熱源建設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城鎮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供熱專項規劃,經技術論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熱源、管網和換熱站等熱力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熱力工程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供熱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安全生產設施,並與城鎮熱力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壹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竣工資料向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無償移交,供熱企業應建立供熱設施檔案。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鎮熱力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熱網管道。

城鎮熱力管道需要穿越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等設施和場所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采取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城鎮熱力管道按照城鎮熱力專項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給予賠償。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手續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配套建設的城鎮熱力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驗收時應當有供熱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城鎮熱力設施竣工資料分別移交供熱單位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選用供熱方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節約資源、提高使用效率、保護環境的原則,合理確定集中供熱、區域供熱、分散供熱的敷設範圍。鼓勵熱電聯產供熱、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熱和潔凈能源供熱。在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並將供熱系統接入供熱管網或者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配套建設的城鎮熱力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采用高效、節能、環保型設備、管材和器具。第十六條 新建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系統的保修責任,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個采暖期。保修期內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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