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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勞動力分配制度包括

當前,失業、收入分配不均與城市貧困、勞動歧視與市場分割、農村剩余勞動力無序流動、勞資糾紛頻發與矛盾升級,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主要問題。勞動力市場的低效運行和緊張脆弱的勞動關系是這壹系列問題的主要根源。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滯後,導致競爭機制、價格機制和協調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的資源配置和利益協調作用。加強勞動力市場體系建設,為勞動力市場機制良性運行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是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實現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根本途徑。也是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分析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勞動力市場運行基本制度的設想。

壹,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保障勞動者自主擇業權和企業自由使用人權的自由就業制度以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三方協調機制是保障勞動力市場機制良性運行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礎。由於勞動力市場體系建設滯後,我國勞動力市場的良性運行面臨各種挑戰和問題。

問題分析1:困擾中國經濟發展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流動就業,其實是勞動力市場行政分割的壹個結果和體現。行政權力對勞動力市場的幹預是勞動力市場行政分割的根源,使我國勞動力市場呈現二元甚至多元結構,破壞了勞動力市場運行的基礎,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流動就業無法得到根本解決,成為其他壹系列社會經濟問題的癥結所在。自由就業制度的建立是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和公平競爭,保障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和企業自主用人權,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作用的制度基礎。

不同單位、行業、城鄉、地區之間的行政分工,意味著勞動者不能跨地區、城鄉、行業自由流動,勞動者被部分剝奪了自由擇業的權利;對企業來說,意味著選擇勞動力的範圍受到限制,企業選擇使用和辭退勞動力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勞動力市場的行政分割從根本上否定和限制了個人財產權。它在就業、福利、工資水平等方面區別對待工人。,不是因為自身的稟賦和技能,而是因為出身、戶籍等。,從根本上違背了自由就業、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導致勞動力資源無法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配置,降低了勞動力市場中市場機制的運行效率。

對以農村剩余勞動力為主的流動人口的就業歧視,是勞動力市場行政分割的主要表現。在我國市場化、現代化、城市化尚未完成的轉型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湧入城市是必然現象。面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對城市就業和其他資源的壓力,城市在勞動力市場上對農民工采取了就業歧視的做法,這直接導致了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的形成。固定戶籍管理制度從制度上支持了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歧視,增加了流動就業的遷移成本和流動成本,限制了勞動者平等自主擇業的權利。同時,受保護的城市勞動力市場在行政力量的保護下難以形成完善的競爭機制和價格機制,國企改革在市場機制缺失的條件下也難以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勞動力市場的城鄉分割在壹定程度上暫時緩解了城市勞動力市場的就業壓力,但從長遠來看,鼓勵了政府單方面的直接行政幹預,損害了社會公平和市場效率,不利於市場機制的成熟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勞動力市場歧視和市場分割導致的高流動就業成本和就業門檻,使許多農村勞動力放棄了進入城市正規部門的努力,選擇在技能要求低、工資低的非正規部門就業。低收入使得農村勞動力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進行人力資本投資,而人力資本投資的低預期收益也使得他們不願意或很少進行人力資本投資。這導致農村勞動力資本化程度低,城市正規就業部門拒絕接納農村勞動力形成固定模式,從而固化了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最終阻礙了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同時,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低收入和低技能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少受教育來彌補收入的不足,導致農村人口素質長期得不到提高,農村人口數量不斷上升,長期來看使就業問題更加嚴重。

可見,在我國目前的勞動力資源配置中,排斥競爭的行政壟斷擾亂和損害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形成了破壞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力量。在轉型時期,作為制度變遷的主要推動者,政府力量對市場建設的幹預是客觀的、必然的。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政府權力的作用在於促進和觸發市場機制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而不是限制和取代市場機制的作用。因此,問題的關鍵是要分清什麽樣的政府行為有利於市場機制的發展,什麽樣的政府行為在本質上與市場的要求背道而馳,抑制和損害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在中國勞動力市場建設中,特別值得註意的是,政府力量將在什麽時候、在什麽水平、在什麽程度上幹預和退出市場,以及如何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是中國勞動力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堅持自由就業制度,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公平競爭,是從制度上保證勞動力市場有效運行的根本途徑。它為解決中國轉型期的勞動就業問題,實現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制度化、契約化、法律化的基礎。

問題分析二:轉型期中國企業勞動關系日趨多元化和復雜化,勞動力市場矛盾頻繁發生和升級,勞動關系緊張脆弱,極大沖擊了勞動力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這些問題的癥結在於協調勞動關系的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並存,勞動力市場缺乏統壹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未能有效緩解和引導勞資矛盾。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為解決勞動力市場的矛盾和沖突提供暢通的渠道和有效的手段,是規範勞動力市場主體行為,實現勞動關系穩定和諧的根本舉措。

轉型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由單壹公有制向多種所有制結構的轉變,企業的勞動關系趨於多元化和復雜化,不同所有制、不同經營性質的企業在勞動關系上表現出不同的特點。

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隨著人員重組、技術改造和企業制度創新,企業內部的經濟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壹方面,產權多元化客觀上要求改變傳統的勞動關系,建立以權利結構為基礎的利益協調的勞動關系;另壹方面,勞動關系轉型過程中的利益結構調整,導致大量下崗失業人員與企業發生激烈沖突。在缺乏統壹有效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情況下,缺乏解決矛盾的發泄渠道和手段。下崗職工采取靜坐示威、沖擊政府機關等激烈沖突的形式,對勞動力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也使國有企業改革變得堅定,企業內部的勞動關系處於緊張、脆弱、不穩定的狀態。

與公有制經濟相比,在國民經濟中比重迅速增加的非公有制企業的行為很不規範,呈現出分散、流動、變化、繁雜等不穩定特征。在勞動立法滯後、工會職能難以發揮、監督制衡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絕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在處理勞動關系的規則、程序和組織上沒有制度化、契約化,主要表現為:1,無法按照平等、協商、資源的原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2.隨意違反合同,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3.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或終止;4.勞動合同缺乏法律約束力或內容不公平。5.在利益的驅使下,經營者不願意在勞動保護上投入,無視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簡陋,缺乏防護設施。在技術含量低、管理方式落後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中,不簽合同、不履行合同的現象尤為嚴重,用工制度不規範的現象普遍存在。近年來,我國礦難、瓦斯爆炸等惡性事故頻發,大多發生在鄉鎮企業。在勞動保護缺失的情況下,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地位得不到保障,由此引發的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糾紛在勞動爭議總數中占有巨大的比重。更嚴重的是,90%的小型非公企業沒有組建工會,無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非公有制經濟中因勞動關系摩擦引發的矛盾沖突引發的社會問題,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壹大隱患,給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越來越多的困擾。

面對我國轉型期勞動關系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原有的行政協調機制已經不適用,市場協調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勞動關系中的矛盾和沖突缺乏緩解和解決的途徑,勞資雙方難以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解決這壹問題的根本途徑是盡快建立和完善協調勞資利益關系的市場機制,規範勞動力市場利益相關者的行為,為化解勞動矛盾、穩定勞動關系奠定制度基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組成的三方協調機制是協調勞動關系、實現勞動合作的有效制度安排。

第二,建立中國勞動力市場運行的制度基礎

對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問題的分析表明,建立勞動力市場運行的制度基礎,建立和完善自由就業制度和三方協調機制,是維護我國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證其良性運行的根本途徑。

1.自由就業制度與中國勞動力市場建設。

自由就業的精神實質是促進勞動力供求雙方在平等、自由、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和交易。因此,保證雇傭雙方的平等權利和地位,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實現雇傭雙方的協商壹致和公平交易,是自由雇傭制度的根本目的。其中,勞動力供求雙方權利和地位的平等是自由雇傭制度的核心內容,勞動力自由流動、協商壹致和公平交易是這壹核心內容的補充和延伸,是根據供求雙方權利和地位平等的原則對雙方具體權利和行為規範的進壹步規定。可見,自由就業制度實際上是對勞動力市場權利結構及其延伸行為準則的綜合規定。

建立勞動力市場獨立的產權主體,構建勞動力市場權利結構,是建立自由就業制度的前提。勞動力市場中的權利結構體現為如何在勞動力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分配勞動力商品的占有、使用、支配、處置和收益權等壹系列財產權利的問題。其中,勞動者對勞動商品的所有權是首要的,確立勞動者的產權主體地位是形成和確立勞動力市場權利結構的基本條件。企業(雇主)作為勞動商品的需求者,通過轉讓勞動者對勞動商品的使用權而獲得部分勞動產權,因此派生出企業對勞動商品的產權,二是基於勞動者產權的分割,同時制約著勞動者產權的實現。勞動者和企業(雇主)享有分工產權,構成勞動力市場權利平衡的重要力量。

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財產權體現為勞動者對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以及延伸的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轉讓勞動力使用權的權利,以及以勞動者權利為核心的壹系列社會權利,包括勞動就業權、工資權、勞動保護權、社會保障權、參與管理權、教育培訓權、勞動休息權、社會組織權、集體談判權、集體行動權和勞動者再生權。確認和保障勞動者實際擁有這些權利,是確立勞動者財產權主體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勞動力商品交換的法律前提。

企業(雇主)作為實現勞資結合的重要組織,作為生產的組織者,在通過勞動協議取得勞動使用權後,享有大部分的管理權和決策權,包括指揮和安排勞動者從事勞動。企業產權的主體地位引起了廣泛關註。產權經濟學家對企業產權的詳細論述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把明晰企業產權作為重要內容充分說明了這壹點。確立自由就業原則落實企業人權,著力培育市場對企業產權的制衡,是當前完善勞動力市場權利結構,促進勞動力市場良性運行的重要任務。

自由就業制度對勞動力市場權利結構和財產所有者行為準則的要求是通過壹系列具體的制度安排來實現的。加快經濟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勞動就業管理體制、人口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市場化進程,對於建立和實施自由就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經過20多年的市場化改革,這些具體制度大多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例如,中國宏觀經濟管理體制由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變已初步完成,市場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勞動力市場作為整個市場體系的子市場的地位已基本確立,市場機制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方向和原則已基本確定, 而勞動力市場中產權主體和產權關系確立的前提和基礎也已經確立。 再比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性社會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勞動力流動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勞動力流動。

但也要看到,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制度環境在市場化程度和進度上是不壹樣的,這必然會制約自由就業制度和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比如,城鄉分割的固定戶籍管理制度和與人口戶籍掛鉤的身份等級制度,仍然制約著勞動力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體制阻礙了勞動力的跨地區、跨省、跨行業流動,導致勞動力市場的行業分割、地區分割和部門分割。再比如,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和所有制差異,增加了城鄉之間、不同性質企業之間勞動力流動的成本,切斷了勞動力流動的經濟動力。因此,加快配套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將為自由就業制度的實施提供有利的外部制度環境,為勞動力市場的良性運行提供制度支持。

2.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與中國勞動力市場建設

勞動關系是勞資雙方力量與權力、合作與沖突交織的形式。勞動關系是以穩定和諧的合作形式,還是以動蕩對立的沖突形式,直接影響著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力市場良性運行的基本體現和保證。

合作和沖突是勞動力市場中的伴生現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客觀上具有勞動者人身自由權的不平等性。再加上勞資雙方利益、目標、期望的不壹致,勞動關系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同時,勞資雙方都有合作的願望。對於勞動者來說,采取合作的態度不僅是獲得工作和謀生的唯壹途徑,也是實現個人價值和獲得滿足感的基本途徑。失業會傷害工人的自尊心。因此,從長遠來看,工人不得不與雇主合作。對於雇主來說,要想獲得利潤,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就必須雇傭勞動力從事生產。對勞動力的客觀需求迫使雇主采取合作的態度。但在特定場合,勞動關系是合作還是沖突,主要取決於勞資雙方的權力和實力對比;事實上,沖突的強度和形式將取決於勞動力市場協調勞動關系的渠道和手段是否健全和暢通,以及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因此,通過市場化的利益協調機制,培育勞動力市場中相互制約的力量,促進客觀矛盾向合作方向發展,是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力市場良性運行的重要途徑。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是促進勞資雙方信息溝通、協商對話,協調勞動關系、化解勞動沖突的有效制度安排。三方協調機制遵循的三方原則,主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中平等參與協商和決策。三方協調機制通過規定權利主體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地位和行為規範,整合和調整勞動力市場中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對比,規定權利主體發揮其市場權力和關系權力的方向、程度、渠道和手段,為勞資沖突提供合法、規範的釋放渠道和機制,使雙方相互制約,避免權力失衡導致沖突升級,最終達到協調勞動關系的目的。可見,三方協調機制符合勞動力市場建設法制化、市場化、契約化的基本原則,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作用,降低政府幹預勞動力市場的高成本。

三方協調機制的有效運行要求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作為三方的主體,應該能夠根據各自的職能獨立行事。各方應該能夠以自己的方式履行職責,在社會對話中持建設性和積極的態度,尊重和理解他們的不同利益,共同努力在勞資關系領域建立壹個切實可行的法律框架,並在這壹框架內就工資和就業問題進行集體談判和達成協議。因此,建立和完善工會制度、集體談判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制度,加快企業管理制度、市場用工制度等配套制度改革,積極發揮政府勞動力市場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是促進三方協調機制發揮積極作用的重要制度建設。

當前,我國三方機制的構建應特別註意培育工會的集體談判功能。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有了工會組織的形式,但其功能仍然帶有政府下屬管理機構的色彩,缺乏強大、自主、獨立的經濟地位,難以承擔真正的談判職能。依法賦予工會從事集體談判的權利、程序、手段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罷工制度,從制度上落實和保障勞動者的罷工權,是充分發揮工會職能的關鍵。罷工制度雖然可能導致勞動力市場沖突的合法化,但也提供了解決沖突和矛盾的合法途徑和手段,避免了沖突的隱性和累積性爆發,起到了“減壓閥”的作用。

在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運行的制度基礎的過程中,政府應本著貫徹自由就業原則和權力平衡原則的要求,以法制化和市場化的手段培育勞動力市場主體及其行為規範,而不是以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的形式幹預市場機制對勞動力資源的配置。當然,政府也可以通過勞動力市場政策對市場運行進行宏觀調控。當前,為了從根本上理順和解決勞動力市場存在的壹系列問題,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進行積極的宏觀調控。1,改革戶籍檔案管理制度,促進勞動力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動,實現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2、加強中介組織的培育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就業信息網絡和就業服務體系,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務。3、明確工會性質,完善工會職能,培育勞動力市場權利制衡結構,完善勞動力定價機制。4.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工會三方協調機制,為解決勞動爭議提供制度框架。5.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再生產和社會穩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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