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央機構的演變
宋朝的中央機構是“兩朝制”,即設置中書、樞密院兩個機構,“執文武兩柄,號為兩朝”。第二屆政府體制的特點是文武分權。宋代的“中書”和唐代的“中書門”壹樣,都是宰相辦公的地方。除了中書,尚書省、門下省的名字雖然存在,但都成了外國,而不是宰相。宋初沿襲晚唐制度,宰相為“通平張世”,副大臣為參政。來自尚書城。郎到第三司可以加總理或副部長之類的頭銜。尚書令、侍中、中書令等三省總督,往往“乏善可陳,不言不語”。元豐改制,尚書為左仆,侍郎為丞相;以尚書右仆、中書侍郎為第二相。其實名義上的復辟三省更傾向於壹省,同為中書的侍郎因為請求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左、右尚書程。惠宗統治時期,宰相壹度改為太宰,第二期為少宰。
南宋初年,尚書左右仆從為宰相,中書侍郎。中書侍郎改為政事侍郎,尚書左右官被廢。從宰相的官銜來看,三省合並為壹省。孝時尚書左右仆從改為左右丞相,政務不變(左。右丞相,唐玄宗時為尚書省巡撫,宋朝為中書巡撫)。宋朝也有壹些特殊的宰相。蔡京權力最大的時候,曾經是“總帶路省事的太師”,而文彥博和呂公著則以“平章軍務重要”、“平章軍務重要”為長輩。
宋朝繼承了五代的制度,還設立了掌軍務的樞密院,以及唐朝的官制。二府制下唐使的設立,分割了宰相的權力,形成了文官與軍政的分離;同時篡奪了原本掌管軍務的兵部的權力。宋代樞密院長官自稱“此兵”。
樞密院長官這位官員說,宋初,他是樞密使,樞密使,或者說他知道樞密院事,壹起知道樞密院事,壹起簽書(署),壹起簽書。元豐改制,被稱為樞密院、樞密院。改制時討論過樞密院是否繼續存在,建議將權力並入兵部。宗申強調祖先制度。他說:“祖上不屬於有兵之柄的司,只任命官員統壹,維護彼此的制度。怎麽能廢除它們呢?”所以元豐改制時,只保留了樞密院。宋代的唐使、樞密院官員照例由文人充任,副官有時也起用武人,充分體現了重文輕武的政治特點。
宋代有個名詞叫“宰制”,是宰相和執政的統稱。戮指宰相,僅限於宰相、副宰相,如同平章、尚書左仆射兼侍郎、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南宋尚書左仆射兼中書侍郎。副部長包括參政的侍郎、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中書左右大臣、樞密院副長官,統稱為“執政”。
宋初中書和樞密院掌管文武,兩者權力不能合二為壹,所以不存在宰相和唐使的情況。後來由於西夏用兵,宰相與樞密院長官不和,不利軍事指揮,所以在清朝時壹度被任命為宰相兼唐使。西夏結束戰爭,恢復原狀。兼職沒有形成體系。在南宋,壹些位高權重的大臣,如、史、賈似道等。,曾經以唐使的身份擔任宰相,但不是定制的。寧宗以後,宰相與唐朝成為壹種風俗。宰相不能同時擔任唐朝使節,這是為了防止大臣權力威脅皇權。後來權臣身兼兩職,確實影響了皇權。
(二)中央行政機關的演變
晚唐時期,除了正常的行政機構和官職之外,設置機構和派官員掌管機構是很普遍的。宋朝開國時,太祖起用趙普為相,唐太宗時期,沒有統壹大規模的調整。所以宋初的制度非常混亂。比如在兵部之外,樞密院侵犯了兵部的職權,升格為中央機構。在唐代,吏部和兵部分別負責文官和武官的選拔。這時候又多了壹個主考人,負責選拔武官的東院,負責選拔武官的西院。戶部尚書、侍郎的職權由三司取代(五代時戶部、鹽鐵部、土知合並為三司,其主官為三司),稱為“企劃相”,地位僅次於二府,在六部之上;禮部外有禮庭;刑部外有審判庭。元豐改制時,恢復了唐以前的體制,設有臣下,權屬六部。除了樞密院,其他所有機構和官員都將被廢除。從此,唐末至宋初官制的混亂狀態結束。
(三)臺灣諫制度的演變
宋代禦史臺;有三院(臺院、殿院、茶院),與唐代相同。除了禦史大夫,照例又以禦史中丞為主任。元豐變法前沿襲唐制,禦史為吏。這壹制度在制度改革時被廢除了。宋代規定宰相的親屬和宰相推薦的官員不得擔任董事,避免宰相與董事相互勾結。事實上,載灃仍然可以控制禦史臺,並把它作為打擊政敵的工具(宋朝習俗,在禦史臺,程彈劾宰相,宰相不得不辭職,由副大臣升任宰相,在禦史臺,程得以掌權)。
宋代諫官制度沿襲了元豐變法前的唐制度。左右各省雖有諫臣,但非特命,不得諫。還有壹個“建議法庭”,告訴其他官員知道這件事。元豐改朝換代,廢除諫院,恢復諫官權威,以左右諫官為諫官,仍調任左右各省。
門下省人和中書省人的地位更重要。布施之物不過是四品,味道在左大夫之上(出自四品)。主管省門後,實施省門的駁權。中書舍人的水平也高於右諫大夫。他掌管中書之後的行省,皇帝任命的官員的“前綴”,如果認為不當,可以封回去。所以到了宋代,史忠和不作評論,而的侍郎和的侍郎都是宰相或掌權者,於是史忠和的負責人就成了兩省的實際負責人。
軍事官員制度
宋代軍事制度的壹個特點是軍權歸幾個機構掌管,各部門權力分散,權力集中於皇帝。宋代有四個部門負責軍事事務。樞密院負責軍令、調令和高級軍官的任免;“三言”指揮皇軍;兵部負責後勤事務和地方廂的管理;吏部負責武官的選拔(武官的選拔在唐代歸兵部管,在宋代元豐改制前歸西科院管,改制後權力歸吏部)。
宋代實行募兵制,兵源很多。其中之壹是,每當有饑荒,士兵從饑餓的人中招募,以補充城市。宋政府對從饑民中招募士兵的方法非常得意,說“天下所有的猛士和失職者都是好人的守護者”,意思是把社會上可能的反抗者變成壓迫者,壹舉兩得。宋朝還有壹個後周遺留下來的傳統,就是從地方廂中選拔強者充實到中央皇軍。這種做法被稱為“強幹弱支”,也是宋代軍事制度的壹個特點。
此外,趙匡胤、宋太祖“懲藩鎮之弊,派遣禁旅鎮守邊城,多立駐軍法,使(士兵)能學勞逸結合。故必不容其兵專,兵不驕。”這種方法可以達到“兵不知將,而不知兵”的效果,避免了將軍專制權力的威脅,但對戰鬥非常不利。宗申即位,在廢除這種方法之前就知道它的弊端。
南宋初允許將軍招兵,於是出現了嶽家軍和韓家軍。有變成私人武裝的危險。所以南宋時,把張浚、韓世忠、嶽飛收回來了。“三官署”,即禁衛軍親軍前司、禁衛軍親軍馬司、禁衛軍親軍步司,是皇軍中央指揮下的三個機構。除了前線辦公室,最高軍職官員在現場,副職官員在現場(但不是事後),所有官職的主官都在指揮,副職官員都在指揮和等待。帝國軍隊駐紮在各地。指揮軍隊的指揮官包括總司令、總司令、副總司令等軍事官員(初名部署,後為避英宗後改稱總司令)。在宋朝的制度下,所有的武官都是文官,軍人只能擔任副職。湘軍的軍官也被稱為指揮官和副指揮官。而湘軍老弱,沒有戰鬥力,士兵地位很低,就像“上菜”(只是壹種“聽差”)。
南宋設立禁軍營司,三將軍接掌軍權後,各軍皆冠以“禁軍令”二字,其將軍皆在統制、統制、副統制、統率。
地方官員制度
宋代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獄為壹級,郡為壹級。宋代地方官員都是中央官員派來“了解XX”的,高級官員則稱之為“審XX”。以州為標準單位,常被稱為“知X州軍務”。像往常壹樣,周知和項峻正在印刷郵件。除了周知,每個州都有壹個“法官”,其地位類似於隋朝。州壹級發布的文件必須由壹致裁決簽署後才能生效。目的是奪取當年的權力。
縣壹級的官員主要有知縣、縣令、總簿記、縣尉。知縣是中央派出的官員,也是派遣的壹種。
郡縣軍事督軍以上的區域稱為“路”。道路壹級的組織和官員包括主管和指揮官。監察司包括:“曹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沿途財政稅收和監察;健二(即提些監獄事務,長官說提些監獄事務),負責所有的監獄;倉司(即促進派常,首領稱促進派常平的商)負責沿途倉儲。政制事務局局長和庫務局局長也有監察的責任,所以道路層面可視為壹個監察範圍。總司令是綏靖部,長官是綏靖大使。安福使照例兼任帝國軍區“馬步”總經理等武官,兼任某州或某府的地方官。所以安福使之下有掌管軍隊的幕府官員和掌管地方事務的曹禺官員。安福使是皇軍首領,也是地方長官,權限較廣。為防止使者權力過大造成危害,使者要由壹級路監監督,同時由下屬“走馬守”監督,走馬守可以直接向朝廷報告使者的情況。由於路壹級軍政財權獄權分散,各權無官掌管,所以宋代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宋朝的使臣和觀察使名存實亡,實際上卻被廢除了。兩位使臣手下的幕官、曹禺官,與唐朝不同,不過是閑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