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項目的特點和訓練需要,體育運動學校需附設的中、小學班(以下簡稱附設班,獨立辦班或與當地中、小學聯合辦班均可),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並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三條 體育運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和輸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水平體育運動後備人才和合格的中等體育專業人才。第四條 體育運動學校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與教育行政部門***同領導,以體育行政部門領導為主。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在文化課教師和教學設備的配備等方面給予支持。體育運動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和教學業務上應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體育運動學校辦校暫行規定第五條 體育運動學校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教委關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置規定的審批程序,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體委。國家教委普通備案(已批準成立的補報兩委備案)。國家體委、國家教委同意備案後方可招生。第六條 體育運動學校中專學生規模應不少於120人。第二章 學制、招生和畢業第七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制三年。因訓練、競賽需要,可延長壹年。第八條 體育運動學校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劃。主要招收體育運動學校附設初中班、業余體校、傳統項目學校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根據體育專業的特點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單獨進行。考生需參加體育、文化課考試和體檢。體育考試符合要求者允許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組織的中等體育專業文化課招生考試。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中專錄取標準者方可錄取。對體育運動成績優異的考生,可適當降低錄取標準。附設初中班品學兼優的畢業生,經主管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保送升入體育運動學校中專班。降分幅度和保送標準應由主管體育部門與省壹級中專招生主管部門商定。第九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生修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合格方為畢業。畢業生享受中專待遇,納入地方中專畢業生統壹分配計劃。根據社會需要和擇優錄用的原則分配工作。第十條 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及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 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面向社會普通中、小學招生。學生入校前需嚴格進行體檢、選材測試(骨齡檢查、身體形態機能評定、身體素質和專項技術測試)、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審查。錄取的確良學生按《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轉入體育運動學校並保留原所在學校學籍壹年(初中三年級學生原則上不退回原學校)。第十二條 體育運動學校(含附設班)可根據優秀運動隊的需要輸送學生。優秀運動隊應按《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為入選學生的文化課學習提供條件。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第十三條 思想政治教育是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運動學校應把思想政治貫穿於學校全部教育工作中。第十四條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教育;理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教教育。第十五條 思想政治教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疏通引導的方針,註意結合青少年兒童特點,並通過政治課、形勢教育、班主任工作、黨團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第四章 文化教學第十六條 體育運動學校必須重視學生的文化學習。中專的課程設置、課時安排執行《三年制中等體育專業教學計劃》。附設班的課程設置、課時安排原則上與普通中、小學相同。在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學校可根據教學、訓練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教學計劃。第十七條 體育運動學校必須確保良好的教學環境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學生每天文化教育和自修時間應保證六學時。學生因訓練、比賽所缺課程必須及時安排補課輔導。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為體育運動學校調配思想品德好,熱愛體育事業,並具備相應的學歷和豐富教學經驗的老師,以確保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