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傳播謠言的責任:
1,民事責任
即散布謠言侵害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害法人商譽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二、網絡誹謗的權利保護措施:
1.收集相關網絡謠言證據,比如謠言內容的保存。如果是圖片、文字形式的,可以通過保存相關圖片、網站文章截圖等方式收集證據。
2.向相關網絡平臺投訴,要求刪除網絡謠言。也就是向謠言發布網絡平臺的運營方投訴。如果謠言侵權不嚴重,建議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同時可以發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
3.直接起訴。通過民事起訴來制止侵權也是壹個很好的方法,但是訴訟前壹定要事先固定好證據,因為網絡謠言侵權,侵權人只要點壹下鼠標就可以刪除內容,那就真的是吃黃連的啞巴了。
三、誹謗罪的認定
1,本罪與治安侵權和民事侵權的界限
誹謗必須傳播捏造和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即使內容真實,比如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暴露他人隱私,越是真實,其侵權性質越惡劣。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名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主要區別是:
(1)侮辱不是捏造的,但誹謗必須是捏造的事實。
(2)侮辱包括暴力侮辱,誹謗罪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在受害者面前進行,而誹謗則是在公共場合或向第三者傳播。
3.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通過捏造事實來實施的。不同的是:
(1)捏造的事實不壹樣。誣告陷害是捏造的犯罪事實,誹謗罪是捏造的可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舉報,誹謗則公開傳播或傳播給第三方。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誹謗是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
4.誹謗罪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要註意:誹謗罪與治安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罪必須情節嚴重,而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誹謗罪必須限定在不夠刑事處罰的範圍內。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行為不僅比誹謗罪和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誹謗罪違法性小,而且有以下區別:
(1)誹謗罪必須傳播捏造、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但不構成誹謗罪。名譽侵權的行為,即使內容真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就會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事實越真實,侵權越嚴重。比如為了損害他人名譽而暴露他人隱私,越真實,其侵權性質越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和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對象。在名譽侵權中,法人、團體和組織都可以成為受害者。比如散布假消息,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等。,目的是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搞垮對方。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也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能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
此外,即使善意的指責、揭露、批評中有虛假成分,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第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向人民法院告知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