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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額寶和傳統銀行有什麽區別?

傳統金融業與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的爭論已經進入白熱化階段。

如何看待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屬性?蓬勃發展的互聯網金融是否也產生了危及實體金融的問題?政策和法律層面還有哪些改進空間?

針對這些問題,法治周末記者采訪了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學終身教授陳誌武。

法治周末:妳如何定義余額寶?是“金融寄生蟲”還是“第二央行”?余額寶會不會擡高市場利率,影響實體經濟?

陳誌武:對余額寶的指責毫無道理。太嘩眾取寵了。余額寶不是金融寄生蟲,更不是第二央行。

懂經濟學的人都知道,余額寶等通過增加資金的流動性和配置使用速度,通過給銀行帶來競爭,降低實體經濟的資金成本,來增加整體的資金供給,優化整個經濟的資金配置結構。

余額寶等基於互聯網的金融產品給銀行帶來競爭。為什麽不是好事?過去中國的銀行業受到了太多的保護,享受了太多的壟斷利潤,沒有進步。結果是普通儲戶受損,實體經濟受損。

在這種壓力下,如果壹家銀行倒閉了,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是壹件好事。表面上看,余額寶利率高,但這不是余額寶的錯,而是利率沒有市場化,銀行監管過度。

法治周末:在妳看來,余額寶和傳統銀行的業務區別在哪裏?

陳誌武:余額寶主要投資貨幣基金,屬於證券監管機構管轄。傳統銀行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前者的利率回報水平是由真實的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而銀行的存款利率並非如此,基本是人為壓低的。

目前貨幣資金緊缺,貨幣基金產品和理財產品收益率很高。當銀行和理財產品的收益利差比較大的時候,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就很有吸引力。但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壹步深入,特別是壹旦存款利率上限取消,這部分套利機會很快就會消失。

余額寶和傳統銀行在營銷渠道上的差異不是決定性因素。貨幣市場產品的利率沒有上限,但是銀行的利率有上限。這是決定性的區別。

法治周末:您之前提到余額寶可能存在期限錯配、流動性錯配、信用風險。

陳誌武:我以前談過期限錯配、流動性錯配和信用風險。也就是說,余額寶賬戶裏的錢是“實時期限”的投資:客戶可以隨時提取資金,回到支付寶,而余額寶基金投資的貨幣市場基金產品(包括銀行協議存款)的期限不是實時的,只有幾天、幾個月甚至壹年到期,因此資產負債之間的期限嚴重錯配,隱含利率風險。

同時,由於余額寶客戶可以隨時提現,管理層需要即時流動性。余額寶額度不是特別大,市場正常的時候,流動性不是問題。但壹旦發生市場危機或半危機,很多余額寶客戶可能同時需要回籠資金,在“擠兌”壓力下流動性錯配問題會非常突出,銀行存款資金可能不會馬上回籠。

特別是余額寶基金產品的投資範圍沒有嚴格限制的情況下,如果可以投資各種理財產品、房產、土地、股票、私募基金等。那麽,這些頭寸的流動性可能會更差。如果哪個互聯網公司推出“寶”類產品,他們的信用靠什麽擔保?違約後如何處理?客戶的賬戶資金會被挪用嗎?所以余額寶確實帶來了壹些挑戰,但也隱含了很多問題,但不是鈕文新講的那些問題。

法治周末:有人說銀行監管更嚴,余額寶處於監管的“三不管”地帶。還有人說余額寶95%的資金用於投資銀行間協議存款,提前支取不計息。妳同意這種說法嗎?像余額寶這樣的互聯網貨基應該由誰來監管?監管的原則是什麽?

陳誌武:余額寶等在產品設計上是基金,應該由證監會監管,不能做出和銀行壹樣的監管要求,比如不能要求互聯網金融公司繳納存款準備金,計提潛在損失準備等。原因是余額寶的管理公司田弘基金只是幫助客戶管理投資組合,收取管理費,而客戶投資的組合是直接以客戶的名義,客戶直接自負盈虧,而不是田弘基金,其不以自有資金作為保本承諾。即屬於所謂的“直接融資”而非“間接融資”。

相比之下,在傳統的銀行業務中,銀行的壞賬首先由銀行自有資本承擔,只有在銀行自有資本被消耗後,銀行儲戶的錢才開始承擔損失。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銀行儲戶的資金安全,銀行必須有最低存款準備金和撥備,而基金管理公司沒有這些要求。只要基金管理人沒有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投資,就不應該被要求做“存款準備金”、“撥備”等,這些都是適用於傳統銀行的。

當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余額寶和銀行就不是“同行”,他們幫助基金客戶存入銀行的存款只能是壹般性存款。他們提前取錢,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計息,至少要像其他儲戶壹樣支付罰息。

法治周末:美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如何?中國有哪些經驗教訓?

陳誌武:在美國,互聯網這個新渠道的出現,並沒有造成監管歸屬的混亂。壹直以來都是根據金融產品的性質來決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掌管中國證監會,銀行和美聯儲等貨幣監管機構將掌管它們。只要把握好這個基本原則,其他具體的技術要求也就好確定了。

壹般來說,我們可以根據以下原則來定義它:

第壹,是否涉及公眾?如果賣的產品數量少,有針對性,那就不要管,至少不要管。

第二,受眾是資深成功人士嗎?如果銷售對象都是經驗豐富的千萬富翁,特別是銷售對象數量少的話,那就不要管了,至少少管。

第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時?讓金融交易各方信息充分,信息準確,是壹切監管的基本出發點。

第四,以金融產品為基礎,決定誰來監管。

第五,平臺運營人員和產品經理是否對損失負責?如果平臺經營者只提供交易平臺,交易中立,不提供增信,只收取與業績無關的管理費或手續費,而產品經理只收取與業績無關的管理費或手續費,那麽就不應該有資本充足率、存款準備金、撥備等要求。否則對資本充足率等都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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