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中有關人權保障、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等新規定,為確保在明年新刑訴法實施後準確適用,有效履行偵查監督職能,不斷提高立案監督、審查逮捕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水平,應努力做到以下凡點: 壹、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權 新刑訴法的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為貫徹這壹原則,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嚴格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客觀、全面地審查案卷材料及相關證據,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處罰,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壹)依法審查批捕 審查逮捕時,要認真審查案卷,審核證據材料,聽取辯護律師提出的關於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慎重處理逮捕案件,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二)依法對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進行監督 對偵查監督部門而言,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中,要對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合法性進行程序上的監督,審查公安機關通知的時間、方式、送達情況等,確保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程序合法性。偵查監督部門要及時受理並處理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三)及時受理訴訟參與人的申訴與控告 立法賦予訴訟參與人申訴與控告權,新刑訴法第115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為申訴、控告受理機關,筆者認為更適宜的直接受理部門應為負責偵查監督該案件的部門。對公安機關強制偵查行為、強制措施實施的不合法行為的申訴和控告,偵查監督部門應及時審查受理,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確保訴訟參與人申訴、控告權的有效行使,保證強制措施依照合法程序行使。 二、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更加重視非法證據排除 新刑訴法第54條第壹款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審查逮捕工作中,要結合兩個“證據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要求,註重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既要認真審查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也要認真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程序關,確保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靈活采取多種形式,尤其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加強對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保證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在審查逮捕時,如果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證人、被害人等關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的控告、舉報及提供線索的,或者在審查案卷材料時發現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當認真審查,包括核對訊問錄像、詢問知情人員、查閱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查驗傷情等。經審查,確認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取證行為的,應依法排除該行為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三、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更加註重審查逮捕工作 首先,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應根據新刑訴法關於逮捕必要性的細化規定,針對不同案件全面審查,正確作出批準(決定)逮捕、不(予)批準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決定。其次,在偵查監督工作中,要提高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的責任意識,全面獲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輕、無罪的證據,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程序的非法取證行為,準確適用逮捕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防止錯捕漏捕現象發生,保證逮捕案件的質量。最後,依法開展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新刑訴法第 93 條明確賦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責,填補了逮捕後檢察監督的空白。逮捕後的繼續審查工作對於偵查監督而言是新工作內容,應當結合先前工作經驗進行切實可行的探索,尋求合理繼續審查逮捕必要性的途徑,如讓工作人員定期訊問己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讓逮捕執行機關定期向檢察機關報備等。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妨礙刑事訴訟的情形,如不會出現新的犯罪,不會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不會再偽造、變造、毀滅證據,不會出現逃跑、自殺等,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即使羈押期限沒有屆滿,也應建議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等,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問題。 四、在偵查監督工作中強化偵查活動監督 新刑訴法對部分偵查措施、強制措施作了補充完善並增加新的規定,尤其是技術偵查措施入法,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偵查取證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審查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審批,適用對象是否合法,執行主體是否合法,有無超審批範圍、期限進行技術偵查或者泄密等違法情形,秘密偵查是否誘使他人犯罪或者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等。在偵查監督工作中要做到在嚴格遵循法律規範的基礎上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加大糾正違法的力度,加強對糾正違法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同時,技術偵查措施作為新生事物,積極會同偵查機關(部門)在實踐中認真探索,摸索有效、合法監督的方式和途徑,不斷發展和完善偵查監督工作中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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