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只有20多年,還處於不成熟階段,各種基礎制度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中。因此,除上述風險外,還需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制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壹)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目前,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保險公司已經開始制定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以指導其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由於保險法律法規以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風險控制的標準,即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的角度來控制經營風險,以保險風險的標的為中心,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理賠案件等的不同風險,[2]反洗錢風險控制的重點是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控,與保險公司對業務風險的控制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控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管理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核保和理賠。由於我國制度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完善,保險公司在壹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給洗錢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1.保險展示階段。保險展業是保險公司的營銷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仍處於經濟轉型期,年輕的保險市場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地方和個別地方信用缺失、市場規則缺失導致的展業惡性競爭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壹些新設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了搶占市場,克服自身缺乏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以“兩高壹低壹擴”(即高手續費、高收益、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方式吸引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已久的保險公司為了維持業務規模以遏制市場份額的快速下滑,為了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了實現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目標,不得不非理性地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 他們不得不采取“兩高壹低壹擴”的手段,甚至有些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可以幫客戶洗錢。 這種惡性競爭環境導致展業保險公司管理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者將其“黑錢”投入保險體系,完成洗錢流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核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壹個階段。保險公司應當在核保、合同變更、理賠等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合同當事人利益等信息進行專業管控,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然而,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壹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獲得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使不符合要求的人提供虛假信息,這與反洗錢法規中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容忍了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為洗錢者“榨幹”進入洗錢流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3)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和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上看,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實行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管理模式,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業務活動通過授權進行。這種組織結構本應加強最高管理層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不完善,公司內部現代管控手段不到位,尚未形成規範明確的責、權、利體系和機制,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行為。[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6月5438+10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是,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很多,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和監管機構,以及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5]在這種情況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不受約束的機制和利益問題。因此,為有效遏制保險業洗錢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應通力合作,全面抑制保險洗錢活動。
監管當局:激勵和約束應該並存。
1.加強監管。中國建立了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監管部門合理分工,加強合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險市場的基本制度。保險業各項反洗錢制度的有效實施,要以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為基礎,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和治理結構的完善,離不開保險監管部門的努力。因此,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應積極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保險業法律制度,確保反洗錢義務能夠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要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反洗錢法》,正式確立了我國預防和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法律規定形成了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監會近日也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明確將反洗錢列為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之壹,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壹定金額的現金交易,應當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當主動向保監會或者司法部門報告。至於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在收到保險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的合作,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機構洗錢,有效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反洗錢是由國際組織和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為,其動機主要來自於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會讓反洗錢的積極參與者付出壹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我國也規定沒收的收入和追繳的贓款全部上繳國庫。這樣,保險機構不僅損失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這些成本是無法直接補償的。而且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考核的制度下,參與洗錢也可以在壹定時間內增加保費。對於營利性的保險公司來說,追求短期利益會讓他們樂於看到資金流入自己手中,但卻懶於調查資金的性質和來源,不願意監控資金流向,更不願意建立明顯增加保險機構成本卻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因此,有效的反洗錢應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和完善的獎懲制度,並出臺壹系列政策對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進行獎勵。同時,對合夥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進行嚴懲,建議實行收繳洗錢所得部分返還制度。
(二)保險機構:其他法律應該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除了被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外,還應主動完善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部組織的職責邊界和議事日程,提高管理層的專業化、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水平,建立並落實公司內部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事後問責制度。在反洗錢方面,保險公司還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內部反洗錢操作規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指定其內部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明確指定專人負責大額現金和可疑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反洗錢管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中介力量也在不斷壯大,成為推動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險中介組織教育擴大業務積極性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關註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中介機構在展業階段的客戶身份識別是保險公司反洗錢的關鍵壹步。由於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目的和價值取向的差異以及人員的差異,保險公司應在充分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業務的同時,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的管理,以更好地履行反洗錢義務。
3.完善保險產品設計,提升保險業聲譽。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應不斷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監督和防範現有保險產品中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制定嚴格的程序防止洗錢;完善保單條款。比如,在團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險;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知曉退保的有效證明,退保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回原支付賬戶,並設置不同級別的防撤銷措施,防止黑錢在保險系統內流動;積極開發質量更好的新型保險產品,可以有效防止其成為洗錢工具,增強保險產品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
4.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保險洗錢猖獗的原因之壹是保險公司的管理者和基層展業人員更註重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對洗錢的危害和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反洗錢法》頒布後,仍有不少保險公司管理者認為只要員工不參與洗錢,就忽略了保險公司被作為洗錢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險機構自身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通過提高職業道德,讓他們認識到洗錢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壹旦暴露,將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打擊,甚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後果,從而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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