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券。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和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務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和發行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發行者是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是債權人。債券是壹種有價證券,是各種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向債券投資者發行的債務憑證,承諾定期支付利息,並按壹定利率償還本金。因為債券的利息通常是預先確定的,所以債券也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
3.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投資者發行的股票。代表其持有人(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壹種綜合性的權利,比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等。領取股息或股份紅利等。同壹類別的每壹只股票都代表著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個股東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取決於每個股東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壹般股票可以買賣有償轉讓,股東可以通過股票轉讓收回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投資。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利潤。
4.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壹定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它是資本主義銀行的壹種借貸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中國債券、各種股票、不動產以及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提單、倉單或其他單據。貸款到期,借款人必須全額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置抵押物作為補償。傳統上,儲蓄機構的貸款組合中很大壹部分是抵押房地產貸款,壹般稱為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的期限通常為15 ~ 30年,遠遠長於儲蓄機構債務的平均期限。這樣,利潤將面臨利率風險。當利率上升時,儲蓄機構需要向儲戶支付更高的利率,而其長期投資的收益率相對固定。這個問題可能是上世紀80年代儲蓄貸款機構倒閉的原因。20世紀70年代利率上升時,許多銀行和儲蓄機構的財務狀況每況愈下,這使得它們更願意承擔更高的風險,以獲得更高的回報。然而,存款人很少註意貸款組合面臨的巨大風險,因為存款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或已倒閉的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FSLIC)擔保的。
壹方面,抵押貸款可以將商品、票據、有價證券提前轉化為現金,對加速資金周轉、刺激資本主義擴張和再生產起到壹定的作用。但另壹方面,這種貸款容易造成虛假的社會需求,是信用擴張,鼓勵投機,從而加深資本主義條件下的生產和消費矛盾。
5.人壽保險貸款。壽險申報有現金價值。根據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用自己的保單抵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但要承擔利息。這種貸款屬於保險投資性質。
6.房地產投資。不動產是指保險資金用於購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這個項目流動性差,只能限制在壹定比例。
7.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其特點是投資大、收益長期穩定、管理簡單、往往得到政府支持、公眾形象好,能更好地滿足保險資金使用周期長、回報要求穩定的特點。目前,我國保險資金允許間接投資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環保等國家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具體方式是保險公司(作為委托人)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
8.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和聯系。(1)短期借貸融資業務。借貸是指通過融資中介機構進行現場的、有組織的競爭性融資方式。這種標準化借貸業務風險低,流動性強,可以獲得比同期銀行存款或國債高1 ~ 3個百分點的收益。(二)委托資金的運用。選擇壹些實力強、信譽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投資基金公司等,與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委托其使用資金。
9.投資提供保險服務的企業。比如為保險車提供修理服務的汽車修理廠;保險事故賠償公證或咨詢公司。
10.海外投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限於以下投資形式或者類型:
商業票據、可轉讓存單、回購和貨幣市場產品,如逆回購協議。
銀行存款、結構性存款、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股票、股票基金、股權等權益類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或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