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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什麽時候引入中國並在中國大陸推廣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在各地接管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對私營保險公司進行整頓和改革,為新中國保險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保險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壹)舊中國保險業的轉型。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新保險業,1949人民政府對我國舊保險業進行了全面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於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了以上海為中心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接管從5月1949開始,到6月10結束基本結束。專營船舶保險和機組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中國產品保險公司和中國航空事故責任保險公司獲準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則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全部由當地軍管會接管。當時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為轉移資金和負責人貪汙挪用,已經耗盡了資產。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許多人在人保行業走上了新的崗位。

2、民營保險企業的轉型。解放後,各地相繼制定了對民營保險企業的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種類交存相應保證金、加強監督檢查等。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民營保險公司已在各地恢復營業,但大多資本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於大部分原再保險集團解體,外部再保險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於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民營保險公司自願參與的再保險機構“民誠再保險交易所”(簡稱民聯),主要辦理火災保險的再保險業務。NLD的成立促進了中國民營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公信力。隨著民營保險企業的公私合營,NLD在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和信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這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民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成立的,業務範圍僅限於指定的地區和行業,經營中取消了傭金制和經紀人制。1956,私營工商業全行業完成後,國家對公私合營企業實行強制財產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強制財產保險的法人機構。同年,太平和信豐合並,合並後稱為“太平保險公司”。他們不再從事國內保險業務,而專門從事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並實現了整個保險業的公私合營,標誌著我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自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

3.外資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在1949之前,外資保險公司憑借其政治特權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著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取消其特權,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並繳納保證金。1950年5月,在華外資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采取了限制和利用並重的政策。壹方面允許其經營,繼續辦理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辦的壹些業務,如海上保險、外籍人員外匯保險等。另壹方面,為維護國家利益,對其業務範圍和經營活動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了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外資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了依靠政府特權獲得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大量的再保險收入。國營外貿系統和新海關建立後,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外資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在1949年占全國保費收入的62%,在1950年下降到9.8%,在1951年下降到0.4%,在1952年只有0.1%。截至1952年底,已有在華外資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倒閉和退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為了盡快恢復和發展被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在上海召開了第壹次全國財政經濟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後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0月20日正式成立,1949。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壹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迅速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並以各地人民銀行為基礎,建立了廣泛的保險代理網絡。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對國有企業、縣以上供銷社和國家機關的財產以及鐵路、輪船、飛機上的旅客進行強制保險。在城市,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團體和個人人壽保險、汽車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包裹保險、航空運輸保險、現金保險、船舶保險等。在村裏,積極試行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了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於發展對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直接業務外,它還接受私人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民族保險業和主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資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地方機構在政策執行和具體做法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混亂。農業保險在試點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壹些基層幹部在開展業務時搞強制令,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很多幹部不懂業務。他們只要求保險費的數量,而不要求保險合同的質量。很多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糾正了上述錯誤和偏差,確定了“清理城市業務,停止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暫停農業保險。雖然大多數人對暫停農業保險業務沒有意見,但壹些農民不願意停止和退保,他們中的壹些人已經獲得了賠償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了解。由於東北大部分地區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的快速發展,大部分農民不同意停止農業保險。經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東北地區重新實施了農場動物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的加速,組織化的農戶對農業保險有壹定的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從初級合作社發展到高級合作社,牲畜統壹使用,對保險的需求不如初級合作社迫切。

從1953開始,國家對城鎮強制保險業務進行調整:(1)暫停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繼續辦理國有企業(含合作社)強制保險;(3)其他業務根據對生產有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願意、是否有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個原則,分為整頓、收縮、關閉三類。由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動,城市中的誌願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暫停國內保險業務

1958 10、Xi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以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了對外保險業務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2月,65438+,在武漢召開的全國金融會議正式做出“立即停止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 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暫停精神,部署清理工作。從1959開始,中國境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兩地外均已關閉。

國內保險業的停辦是在城市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展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市工商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節來補償各種災害損失,所以沒有必要開辦城市保險。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前農業合作社規模小、經營項目單壹的局面,其財力、物力已經具備了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暫停國內保險業務後,國家只在中國人民銀行外資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部,辦理中央和北京地區的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境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接洽,集中統壹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涉外活動,對外聯絡業務中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等名稱。

1959之後,國內部分城市的保險業務並沒有完全關閉,包括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從65438年到0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整體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業務局保險處升格為該局壹級單位,仍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稱,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擔任總經理。

從1966到1976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完全封閉。在“左”傾思潮的影響下,保險被視為“私營經濟的市場”,“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相適應”,“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得不償失”,“要靠帝國主義”,“再保險是皇帝與皇帝之間的利潤再分配”,於是有人提出“徹底粉碎我國保險業”,不僅要停止國內保險業務,還要停止壹切國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首當其沖的是交通部遠洋船舶保險6月1969暫停,海外業務受到很大影響。然後關閉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1968之前,海外業務由香港民安保險公司、中華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分保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保險。但1969之後,民安保險公司代理境外再保險,而中保人壽再保險,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務則委托中保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與中國有再保險關系的國家從32個下降到17個,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從67個下降到20個,只與社會主義國家和個別發展中國家保持再保險關系。事實上,它已經停止了與發展多年的西方保險市場的再保險交流。

1978 12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銀行在2月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1979。

1979年4月,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中國人民銀行隨即下發了《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建設的通知》,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設立保險機構作出了具體部署。

國內保險業務的復蘇始於保險條款、費率和單證格式的設計和制定。1979 5-6月推出三個險種,分別是企業財產險、貨物運輸險、家庭財產險。7月至8月,先後派出幾批幹部到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恢復保險業務,設立保險機構。9-6月11,上海、重慶、江西等部分地區已率先啟動國內保險業務。1979 165438+10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1980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作出具體部署。會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迅速在全國鋪開。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過去企業意外損失統壹財務結算的做法也相應改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均可自願投保。全民所有制單位投保的財產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國家財政不再核銷和撥款。

截至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在全國各地恢復分支機構,各級機構總數810個,專職保險幹部3423人,年保費4.6億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當地分支機構的雙重領導。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從1984到1,其分支機構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由總行領導,實行系統化管理。

自1956信豐、太平退出國內保險市場以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壟斷了中國的保險市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中國保險市場仍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市場的完全壟斷在當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國保險業在短時間內的迅速恢復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壟斷經營體制的固有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壟斷制度扼殺了價值規律在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剝奪了投保人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導致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保險市場發展萎縮。因此,改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制度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98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專門從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場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1992,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並相應擴大了經營範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保險市場的局面。1987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部。1988年5月,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保險業和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批準交通銀行在其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後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保險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為第三家全國性綜合保險公司。

從1988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四川、大連、沈陽、長沙、廈門設立5家股份制壽險公司,開始探索壽險和財險分業經營的方式。199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珠海、本溪、湘潭、丹東、廣州、太原、天津、福州、哈爾濱、南京、昆明設立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新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不僅辦理商業保險,還接受當地政府的委托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持有這些人壽保險公司的壹定股份。

1994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上海設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月,1995,1,大眾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準在上海設立。1996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由PIC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經營生產和人壽保險業務。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分離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合並為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199810年10月7日,國務院批準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將原PIC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境外經營機構均由香港中保(集團)有限公司管理..1996,中國人民銀行還批準設立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改革開放後,許多外資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希望盡快進入中國保險市場。自1980以來,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代表處。截至1999年末,來自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96個代表處。從65438年到0992年,中國開始在上海對外開放保險市場。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獲準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引入壽險代理人制度,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體系產生了巨大影響,激活了潛力可觀的壽險市場。1994年9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獲準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9年,中國共有28家保險公司。按出資人劃分,國有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4家,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11家。按業務區域劃分,全國性保險公司8家,區域性保險公司20家;按業務性質分,綜合保險公司3家,財產保險公司12家,人身保險公司12家,再保險公司1家。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相發展的新格局。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全面復蘇,各項保險業務成績斐然。1980年全國保險保費收入4.6億元,到1999年,已經發展到139.32億元,增長了300多倍,年均增長35.08%。提供的保險種類也從最初單壹的財產保險擴展到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在內的上百種。

(1)財產保險

65438至0979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是從財產保險業務的恢復開始的。從1980到1995,財險業務在國內業務中占據絕對優勢,占比分別為1980、1981年、98.2%和1983年。隨著其他保險業務的發展,財產險占比逐年下降,在1999中占比僅為37.4%。在財產保險中,企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主要的險種。國內業務恢復之初,公司財產險保費占財產險的絕大部分,直到1987才被運輸和第三者責任險趕上,但公司財產險仍是國內業務的主要類型之壹。運輸和第三者責任險發展迅速,這兩項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在1985飆升至42.2%。從1987成為最大的財險品種,並保持至今。

(2)人身保險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壽險業務,當年保費收入僅為159萬元,占國內總保費收入的0.2%。到1999,保費收入8721億元,占當年總保費收入的62.6%。人身險業務恢復初期,提供的險種主要是團體人身意外險、簡易壽險、養老險,之後擴展到各類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婚姻保險、團體壽險等。

(3)農業保險

1982農業保險開始恢復試運行,發展迅速,試運行範圍逐步擴大。恢復試點時,險種只有豬險、棉險等幾種。到1999,險種已經超過100種。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核保技術復雜、賠付率高,世界各國普遍由政府支持。種養險自1982恢復試運行以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經營。198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後,也在指定區域內開辦了農牧業保險業務。

(4)國外保險

改革開放前,涉外保險業務並未中斷,但長期徘徊在極低水平。1980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涉外保險業務發展迅速,提供的險種從20多個擴展到80多個,服務範圍從原來的進出口貿易擴展到技術引進、中外合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核電站、衛星發射、國際航運等領域。目前,中國保險業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數千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再保險業務關系。

(壹)保險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自恢復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

1982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新中國第壹次對保險有實質性的法律規定。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加強保險業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2 165438+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布,規定了海上保險合同。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範保險經營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保險法》頒布後,中國人民銀行先後制定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壹些配套的保險管理法規。

1998 11中國保監會10月成立後,立即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開始修訂、補充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先後頒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投資保險公司暫行規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壹系列保險法規。

(二)保險監管不斷加強。

50年代初,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在模仿前蘇聯的做法後,保險業的監管在1952移交給了財政部。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關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只辦理國外保險業務,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的分支機構。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4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的局級經濟實體。因此,從1959到1984,中國人民銀行不僅從事保險業務,還負責保險業的領導和管理。自1984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壹直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保險監管是其中壹項重要工作。1985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1995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都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管機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監管不斷加強。1998為加強保險監管,落實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管理政策,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中國保險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自此,中國保險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政府監管的同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也在不斷湧現和完善。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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