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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的特征

作為籌集資金的信用工具,債券壹般有三個特點:

(1)安全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收益相對固定,不受市場利率影響;第二,本金可以按期收回。

(2)盈利能力。與壹般投資方式相比,債券的收益率更高。

(3)流動性。債券可以在償還期到期前作為有價證券在市場上轉讓,提前收回本金。

債券是證券的壹種,是各種經濟主體為了籌集資金,向債券投資者發行的債務憑證,承諾按壹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還本。

教科書上對公司債券的概念基本是這樣定義的:“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同時進壹步說明,它表明了發行債券的公司與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這是與股票持有人最大的區別。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從公司獲得利息,並在到期時收回本金。獲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在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但是,債券持有人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

上述說法對“公司債券”的定義和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我們真的想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我們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精華: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證券”的壹種,不是普通的商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文件。“有價證券”是能夠取得壹定收益的各種債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總稱,是用來證明有價證券持有人擁有並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反映和代表壹定的經濟價值,社會接受範圍廣,壹般可以作為金融工具轉讓流通。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價證券”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壹般必須標明面值,證明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壹定的收益,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它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了壹定的財產權。持有人可以直接獲得壹定數量的貨物、貨幣、利息、股息和其他收入。因為這種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流通,所以客觀上具有交易價格。

發行人:

債券的發行人和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裏的公司不是壹般的企業,而是“公司化”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法人企業,即“公司”。

壹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作企業,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企是獨資企業,理論上不能發行公司債。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殊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公司債券(非法定公司債券)。

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承擔有限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必要性:

債券只能由發行者通過向投資者“發行”來實現。公司債券的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己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信用憑證的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律上講,發行是壹種“要約行為”。隨著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壹般通過發行公司章程或發行債券說明書進行要約。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要資金的投資者可以成為公司債券投資者。同時,所有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接受要約,必須履行義務,有權獲得要約中的權益。

在發行公司債券的過程中,需要根據“要約”的基本特征,明確發行主體、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包括發行主體、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等選項。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壹種“要約”行為,是對公司債券的“賣出-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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