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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 (壹)“為國以禮”的禮治論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時期,西周的禮每況日下,到了‘禮崩樂壞’的程度。這時,孔子等壹幫儒家要求恢復和加強壹貴族政體為核心的壹整套宗法等級制度,主張“復禮”。但他們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禮,但從內容上他們對禮的理解和禮的運用明顯不同於西周,他們對西周的禮進行了改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他們講禮說成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即確立和維護統壹的貴族政體和君臣等級秩序的制度。所謂的“為國以禮”,集中地表達了儒家對禮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儒家的這種禮同西周的禮的不同之處在於:首先,西周的禮是關於政治、軍事、祭祀等方面的具體規定,而儒家的禮則是國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於現在的憲法。其次,西周的禮是‘不下庶人’的規章典籍,而儒家的禮既然作為國家的根本制度,則變成‘下庶人’的規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時“禮下庶人”的含義,是否表示禮從過去的權利對貴族,義務對庶人改為權利和義務對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禮究竟是怎樣的,我們要明確壹點,就是儒家的禮不再是具體的規定了,而變成國家的根本制度,意味著西周所維護的壹切變成了國家的制度,上升到國家制度的高度,為國家所認可,實際上是將西周的禮進壹步制度化、法律化、權威化? 2、他們以“舉賢才”補充周禮的“親親”原則,變傳統的“任人唯親”為“親親”前提下的“尊賢使能”,從而否定了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但需要註意的是,西周“親親”的原則並沒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補充,用“舉賢才”補充周禮的“親親”,目的是選取優秀人才為封建貴族服務,以便更加鞏固他們的宗法等級制度? 3、他們將禮視為“五倫”原則的條文化、制度化,即處理君與臣、父與子、兄與弟、朋友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用禮定“親疏”、別“是非”。“五倫”實際上是道德範疇,不應該由法律調整,儒家的禮確賦予他法律意義,並提升到國家制度的高度。 總結:儒家對西周禮的改造,實際上是將禮進壹步提高了地位,將其看作是國家的根本制度,而國家制度的核心是“親親”和“尊尊”。 “舉賢才”是用來補充“親親”的,君臣父子的等級進壹步明確。從本質上,儒家的禮與西周的禮沒有兩樣,如出壹轍,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禮比西周的禮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論化,進而更加強制化。 (壹)以“五倫”為中心,強調“正名分” 在法理上,要研究壹個問題:倫理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到了今天,這個問題看似已經解決了,達成壹致***識,即倫理道德和法律都屬於社會行為規範,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可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二者之間的關系並沒有文字寫得那樣清楚。比如費孝通先生在他的《鄉土中國》中寫到改革開放後發生在農村的壹個真實故事:壹個農村已婚婦女與本村壹個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發現,她的丈夫壹怒之下將與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本村人並沒有覺得有什麽不對的。但挨打的男人到縣法院告了打他的人。那個丈夫依法被判決故意傷害罪。村裏人這時卻感到有不對的地方。第壹,女人偷情是壹個大忌諱,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第二,那個丈夫打與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當的,沒有什麽不對的地方。第三,國家應該對偷情的行為進行管理,而不是對打人的行為進行懲處。費孝通先生是我國著名的社會學家,他是從社會學方面進行研究的。但他的《鄉土中國》卻引起了法學界的關註,尤其是法理學家們,對其中的社會問題進行了法理的思考。上面所提到的這個故事,實際上就是儒家留給後人的影響。 首先,儒家熔倫理與法律與壹爐,壹方面賦予主要的倫理原則以法律的性質和效力,另壹方面強調法律為維持倫理原則服務,使倫理駕於法律之上。儒家的倫理原則,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和朋友之間關系準則,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義、婦聽”。 這種體現尊卑貴賤的“五倫”是禮的核心,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倫”為核心的基礎上,主張嚴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須“名正言順”。對違反等級名分的要嚴厲懲處。(思考現在“名正言順”的情況是否存在?具體表現。) (二)以家族為本位,強調“孝”、“忠” 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宗法社會,最基本的社會生產單位和生活單位是什麽?家。家是壹個子孫滿堂的大家庭,它把社會成員組織起來,家庭裏有男女老幼、有祖孫父子叔侄夫婦妯娌;家是進行生活和生產的場所,出門在外有當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鐵紡紗種田的;家是進行人際交往的最直接的環節,家裏有形形色色、各行各業的人,不需要再與別人進行什麽交往。國家就是就是由各個家組成的。家庭與國家之間的紐帶就是禮。禮調整家庭內部的關系,禮同樣調整國家內部的關系。禮不僅視“家”為“安身立命”的基礎,而且視“家”為“ 忠君報國”的基礎。用壹句話概括,就是孟子所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為什麽這樣說呢?原因是: 首先禮治要求人們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對父系家長的絕對遵從。主要表現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孝子之至,莫大於尊親),弟妹必須恭敬兄長(有父從父,無父從兄),卑幼必須服從尊貴()。 其次禮治要求人們在國家中要“忠”,即對於君主的忠誠和服從,這是孝的延伸和擴大。儒家認為“孝慈則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於從政。有人問孔子:“”孔子回答說“”。古代為什麽會有“忠”、“孝”、“節”、“義”四種牌坊呢?那是因為古人認為四者是相通的。 (三)以等級為基礎,強調“別貴賤” 儒家強調“正名分”,強調“忠”、“孝”,無外乎在嚴格區分上下等級、高低貴賤。 孔子說:“禮樂征發自天子出。” 孟子說:“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賢役小賢。” 荀況說:“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制”,“少事長,不肖事賢,是天下之通義。” 二、“為政以德”的德治論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麽。德,在西周時是壹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壹體的綜合概念,既包括具體的行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則。儒家繼承了西周的“德”,同時也對它進行了改造。主要表現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將德上升為政治統治的方法,如寬惠使民、實行仁政等。(2)擡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於君主的權力,高於國家和法律。為什麽這樣說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與“暴君”的標準,是執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壹)德刑並用,以刑輔德 這是德和刑二者之間的基本關系。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罰”,但同時通過春秋戰國的紛爭,儒家已經意識到德的局限性,應該借助刑來輔助德的適用。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麽二者是否處於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張“為政以德”,贊美德政就象北極星壹樣,是眾星的中心,刑罰只是其中圍繞德治的壹顆星。為什麽儒家有這種思想呢?因為儒家認為行政和刑罰手段雖然可以讓民眾不敢犯罪,但無法消除其內心的犯罪動機;而用德和禮進行教化,就能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動機。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二)註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們灌輸宗法倫理和等級觀念。儒家註重“教化”是建立什麽倫理基礎之上呢?孔孟主張“性善論”,“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茍不教,性乃遷。? 君子小人的道德區別是後天習染而成的,可以通過教化使小人棄惡從善,成為君子。因此,教化與刑罰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預防犯罪(2)犯罪之後,教化可以讓罪犯良心發現。這就達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這種“以德去刑”的教育預防思想,是儒家的創造和貢獻。(思考:時至今日,“以德去刑”的教育預防思想在起作用的體現。) (三)恤刑慎殺,先教後刑 “ 恤刑慎殺,先教後刑”實際上是“註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張“註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後刑”,即先教化後刑罰,如果因為沒有教化而施用刑罰,則是“虐政”,即他們所講的“不教而殺謂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殺,主要表現於按照禮義原則對於犯罪行為從寬處理。例如,孔子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三、“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在壹個國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什麽?或者說,是什麽在支撐著壹個較為和平的社會的生死存亡?有人說是統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說是法律強制。自古以來,這就是“人治”與“法治”爭論的焦點。儒家主張“人治”,他們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解說。孔子和孟子從道德與政治的關系入手,認為政治就是道德的擴大,因此註重並強調執政者在治國中的決定作用,認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荀況則是從人和法律都是統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認為二者之中人起著決定法律的作用。所謂的“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 分析儒家為什麽又提出壹個“人治”思想。 實際上,“人治”是“禮治”和“德治”所派生出來的,並且以“禮治”和“德治”為其主要內容。因為:宗法等級是“禮治”的原則和特征,級別愈高,特權越大,權力越大,則統治者的個人作用越大,所以“禮治”必然導致出“人治”。同時,統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夠使人“心悅誠服”,而且“德治”必須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實行,所以“德治”必然導致“人治”。 (壹)聖賢決定禮法 孔子:“禮樂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禮作樂,才有立法的權力。因此,天子維系著國家的命運。孔子說到“壹言可以興邦,壹言可以喪邦。”當魯哀公問政時,孔丘回答:“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故為政在人。”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時的制度,這些都記載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這樣的賢人存在,那麽他們的政治就能實現,否則,就無法實現? 因此,儒家主張天子要用其德行來維系國家的生存。孔子說“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說“壹正君而國定矣。”為此,儒家提倡根據“近不失親”,“遠不失去舉的原則”選賢納才。即既要任用親貴,又要讓那些非貴族出身的賢才直接參與國政。 (二)“身正令行? 儒家認為‘人治’的關鍵是統治者要能夠以立法“正己”,用自己個人的魅力去感化民眾。個人魅力包括多個方面,其中核心是優秀的品質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認為只有先“修身”才能“齊家”,再“治國”、“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執政者自己的行為端正,不必發號施令百姓也會行動;相反,自己的行為不端正,就是有了號令百姓也不會服從。 (三)法先王,順人情 儒家在法與人的關系中強調人的作用,在現實君主和古代聖賢之間又強調古代聖賢的作用。所以他們“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以古代聖賢為楷模。孟子提出“聖人,百世之師。”對先王的推崇,實際上是對現實統治者提出了高標準、嚴要求;同時,借古人來推行自己的主張。這種方法同樣被後人沿用,我們會講康有為的“托古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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